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李天興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被 告 黎澤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