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738號
原 告 喜美小客車租賃行即王亭懿
訴訟代理人 何玉鳳
被 告 古永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緣被告於109年8月25日16時40分許,向原告租賃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使用,每月租金2萬元,詎被告至113年6月24日
止,計46月,合計租金92萬元(20,000元ㄨ46月=920,000元),
被告僅支付224,470元,尚欠租金695,530元(920,000元-224,47
0元=695,530元),未為給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租賃契約書、
本票、清償紀錄為證,應可信真實。又本件原告表明僅請求10萬
元,其餘部分不請求等語(見本院卷第56頁),則原告依租賃契
約請求被告給付租金1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
確定為1,000元,爰依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PTEV-113-屏小-738-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