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許麗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3號事件,聲請法官及書記官
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
,若事件業經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
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此於聲請書記官迴避之情形,
亦同。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承辦114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迴避事件
之審判長法官林曉芳、受命法官林文慧、陪席法官羅詩蘋(
下稱合議庭法官)及書記官蘇珮瑄,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爰依法聲請迴避。
三、經查:聲請人許麗玲聲請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3號事件合議
庭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惟該事件業經合議庭法官於114年1月
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有該裁定影本附卷可憑
,聲請人聲請合議庭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於法自有不合,不
能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可若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TYDV-114-家聲-18-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