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陳奕瑒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永鴻
陳儀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宗豪律師
被 告 食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清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潘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陳奕瑒新臺幣(下同)1,670,904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陳永鴻1,670,540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陳儀嘉1,670,0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5,011,444元(計算式:1,670,904元+1,670,540元+1,670
,000元=5,011,4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23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