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邱俊榮
相 對 人 邱松霖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邱松霖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邱松霖(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0號)為
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
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
院應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
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邱松霖(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屏東
縣○○鄉○○村○○路00號)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1日17時許
,於枋寮漁港出海捕魚後即失蹤,迄今杳無音訊、生死不明
,已失蹤逾7年,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規定
聲請對失蹤人邱松霖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
156條規定甚明。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
謄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枋寮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各1件為證,復經本院職
權調閱失蹤人邱松霖入出境紀錄、案件繫屬紀錄及就醫紀錄
,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
資料查詢結果、索引卡查詢證明、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署114年2月26日書函暨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見卷第13-16頁
、第17-35頁、第37-48頁)為佐,依前揭相關資料所示,均
查無失蹤人邱松霖106年12月21日後之門診申報紀錄、入出
境及在監在押或案件繫屬等資料,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