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上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余世河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徐睿謙律師
黃云宣律師
蔡智元律師
被 上訴 人 李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李珮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72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並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本院於11
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之利息金額,減縮為如附表三「應給
付利息」欄所示。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
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被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
間,將訴之聲明調整為「先位聲明: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一所
示房地(下稱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上訴
人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土地(下稱乙不動產,與甲不動產合稱
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上訴人應給付被
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2萬元,及如附表三『應給付利息』
欄所示利息(下稱系爭利息)」與「備位聲明:兩造就甲不
動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登記原因為買賣之所有權移轉
登記應予塗銷;兩造就乙不動產,於108年5月24日、登記原
因為買賣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
人182萬元及系爭利息」(見本院卷十三第328頁),即將請
求之利息起算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減縮為自如附表三所
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兌現翌日,就先位聲明請求移轉系
爭不動產部分,追加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為請求
權基礎(見本院卷十三第329頁),另就先、備位聲明請求
給付182萬元本息部分,追加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
權基礎(見本院卷十三第146、329頁)。關於追加民法第22
6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權基礎部分,因被上訴人主張之原因事
實相同,證據資料得相互援用,無害上訴人程序保障,符合
基礎事實同一之追加要件;其餘聲明及請求權之變動,俱經
上訴人表示同意變更、追加(見本院卷十三第329頁),是
被上訴人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即伊前男友巫裕棠於96、97年間,將
甲、乙不動產先後移轉登記予伊。嗣巫裕棠罹癌住院,伊因
不諳法律,聽從上訴人與原審被告即伊胞妹兼上訴人女友李
素蘭之意見,於108年5月15日、24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甲、
乙不動產借名登記在上訴人名下,並將甲不動產建物承租人
用以支付租金之系爭支票交予上訴人保管,以免巫裕棠家人
日後向伊索討系爭不動產。兩造移轉系爭不動產之真意乃借
名登記,授受系爭支票之原因為寄託,詎上訴人竟將系爭不
動產據為己有,復於附表三所示日期前1日兌現系爭支票,
取得票款。伊已終止各該借名登記、寄託契約,先位依民法
第179條、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擇一請求上訴
人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依民法第179條、第2
26條第1項規定,擇一請求上訴人返還因兌現系爭支票取得
之182萬元及系爭利息。縱認兩造間之買賣(下稱系爭買賣
)為真,伊是受上訴人、李素蘭詐欺方為該買賣及交付系爭
支票,爰依法撤銷意思表示,備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
規定,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
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182萬元及系爭利息(原審
認被上訴人先位之訴有理由,判命上訴人將系爭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182萬元本息,上訴
人不服,提起上訴,備位之訴同生移審效力,被上訴人繼而
於本院為訴之變更、追加如上;其餘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論
述),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因需資金周轉,於108年4月間,以甲
、乙不動產分別設定2,400萬元、1,2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
予伊之方式,向伊借款,伊於同年4月29日匯款1,000萬元、
970萬元予被上訴人後,被上訴人決定以5,100萬元出賣系爭
不動產,兩造遂於108年5月1日為系爭買賣,由伊以4,000萬
元、1,100萬元向被上訴人買受甲、乙不動產,除將前揭借
款1,970萬元轉為頭期款外,伊依序於同年5月17日、27日、
29日匯款370萬元、700萬元、1,960萬元、60萬元至被上訴
人帳戶,餘款40萬元以甲不動產建物承租人給付之押租金扣
抵。被上訴人依系爭買賣之約定收受買賣價金、辦理系爭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交付所有權狀,而系爭不動產之權利
、義務現由伊行使、負擔,伊並持續清償、繳納系爭不動產
之貸款、稅捐、費用迄今,系爭買賣自為真正,被上訴人所
陳借名登記之說法不一、矛盾,非屬事實。被上訴人出售系
爭不動產予伊,及伊因系爭買賣取得甲不動產建物出租人身
分,進而受領承租人用以支付租金之系爭支票,皆是本於系
爭買賣之約定,伊於交易時未施用任何詐術,被上訴人無從
撤銷意思表示。退萬步言,被上訴人已受領系爭買賣全部價
金,被上訴人請求伊辦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
182萬元及系爭利息,於返還買賣價金本息前,伊得行使同
時履行抗辯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上訴聲明:原判決除減
縮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被上訴人於108年4月間,以甲、乙不動產分別設定2,400萬
元、1,2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上訴人,復於108年5月1日
與上訴人簽立記載上訴人以4,000萬元、1,100萬元向被上訴
人買受甲、乙不動產之系爭買賣契約書,於108年5月15日、
24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甲、乙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併
將甲不動產建物承租人用以支付租金之系爭支票交付上訴人
,而上訴人自108年4月29日起,陸續匯款共計5,060萬元至
被上訴人帳戶,系爭買賣契約書尚記載以甲不動產建物押租
金40萬元扣抵買賣價金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十
一第3、4、167、168、353、354頁),且有系爭不動產所有
權資料、抵押權設定文件、系爭買賣契約書、匯款資料、支
票簽回聯在卷可稽(見原審司調卷第37至65、237至303頁)
,堪信為真。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買賣非真,伊已終止兩造間
之借名登記、寄託契約,訴請上訴人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伊或塗銷兩造間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
付因兌現系爭支票取得之182萬元及系爭利息,則為上訴人
所拒,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一)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買賣係兩造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
,洵屬有據:
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買賣係兩造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
,業據證人即被上訴人與李素蘭之父親李勝炎於原審、刑
事另案偵訊時證稱:108年3、4月間,因被上訴人男朋友
巫裕棠生病快死了,李素蘭、李素蘭男友即上訴人一直要
被上訴人將巫裕棠給被上訴人之系爭不動產做給上訴人,
以免巫裕棠的太太將來找麻煩,被上訴人擔心到睡不著覺
,乃同意將系爭不動產做給上訴人,原本怕時間來不及,
先設定抵押權,後來巫裕棠沒死,便改做買賣,上訴人沒
有真的給被上訴人買賣價金,錢都被李素蘭領走了,被上
訴人很後悔,要與上訴人、李素蘭談此事,但上訴人、李
素蘭不願意,被上訴人一直很想死等語綦詳(見原審卷三
第5至7頁;本院卷三第57至59頁),核與證人即被上訴人
與李素蘭之胞姐李春蘭於刑事另案偵訊時所證:伊於108
年6月10日聽被上訴人說,被上訴人將系爭不動產借名登
記在上訴人名下,後續欲聯繫李素蘭,李素蘭卻不願出面
講清楚,伊為了釐清事實,向李素蘭求證及錄音,李素蘭
電話中的意思,是要再做1次假買賣才能將系爭不動產過
還給被上訴人,且要求伊不能講是借名登記,不然上訴人
、李素蘭都會涉犯刑責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23至325頁)
;暨證人即系爭買賣承辦地政士蘇少琴於刑事另案偵訊時
所證:系爭買賣看起來像真的,但簽約當天被上訴人沒出
現,出售之農地價格低於市價1,000萬元至2,000萬元,上
訴人還要求於第3次付款前先將房子、建地辦理貸款,這
樣對被上訴人沒有保障,因中間的價差和上訴人一些要求
很奇怪,與一般買賣不同,伊無法判斷系爭買賣真偽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329至331頁),互核無違,對照兩造不爭
執真正(見本院卷十三第8頁)之如附表四至八所示錄影
、錄音對話譯文中(見本院卷十二第451至594頁),如附
表四至七所示譯文顯示,被上訴人於108年5、6月間確實
因系爭不動產之問題尋求上訴人、李素蘭協助,被上訴人
與上訴人、李素蘭之談話一再出現借名登記、無買賣真意
等說法,上訴人、李素蘭則不時提醒被上訴人要說系爭買
賣是真實買賣,否則會有刑責,被上訴人、李素蘭復有互
約提領款項之對話,而過程中常見李勝炎在場或參與對話
,如附表八所示譯文亦顯示,李春蘭曾於108年6月間向李
素蘭求證系爭不動產是否為借名登記之事,經李素蘭坦言
系爭買賣部分價金在她那邊,與李勝炎、李春蘭證言悉相
吻合,堪認李勝炎、李春蘭所證信而有徵,兼衡李勝炎、
李春蘭為被上訴人、李素蘭之父親與胞姐,當無任意偏袒
一方致自陷偽證刑責之理,尚不因部分證述細節或因記憶
不清等因素有所混淆,影響證言之憑信力,被上訴人之主
張,洵屬有據。
(二)上訴人抗辯系爭買賣為真,難認可採:
上訴人固抗辯被上訴人依系爭買賣約定收受買賣價金、辦
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交付所有權狀,而系爭不
動產之權利、義務現由伊行使、負擔,伊並持續清償、繳
納系爭不動產之貸款、稅捐、費用迄今,系爭買賣為真云
云,惟依上述證人李勝炎之證詞及譯文內容,可知兩造係
因擔心巫裕棠或巫裕棠之家人會向被上訴人索回系爭不動
產,刻意以不實之買賣隱瞞實情,參照如附表四、五、六
所示譯文,動輒可見李素蘭、上訴人告誡被上訴人不要留
下把柄,法官、律師都很聰明,借名登記涉犯偽造文書、
詐欺等刑責,提領大筆款項會遭追查金流等語,是兩造於
此共識下處理系爭買賣,本會存有正常買賣應具備之外觀
,無法與通常之借名登記情況相比擬,又被上訴人於108
年8月1日提起本件訴訟(見原審司調卷第9頁),上訴人
始終否認系爭買賣係兩造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其
繼續行使、負擔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義務,俾與訴訟中之
主張相符,要屬當然。茲審酌上訴人所辯,與前開認定系
爭買賣係兩造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之事證明顯相悖
,如系爭買賣為真,上訴人實不應有「除非被上訴人、巫
裕棠聯合告伊,說伊資金回籠」、「如果伊撇的開,伊會
贏;如果伊撇不開,伊就是輸」、「伊是幫被上訴人做保
護牆、防火牆」等回應(見本院卷十二第489頁;如附表
五編號3所示譯文參照),參以李勝炎所證:上訴人與李
素蘭為在一起10幾年之男女朋友,可以以客家話溝通等語
(見本院卷三第57至59頁),有卷附2人相依偎之合照可
憑(見本院卷三第313至323頁),將上揭譯文連貫觀之,
上訴人於他人以客家話對話時,的確能立即回應(見本院
卷十二第524至529、534、535頁),上訴人卻於審理期間
矢口否認聽得懂客家話,爭執與李素蘭僅是普通朋友云云
(見本院卷十三第158、330頁),刻意與李素蘭切割,反
徵其費盡心思隱瞞事實之意圖,上訴人抗辯系爭買賣為真
,難認可採。至上訴人指摘被上訴人就系爭買賣、價金5,
060萬元回流過程說詞不一、前後矛盾,考量被上訴人就
系爭買賣之想法本就一再更動,所陳系爭買賣款項往來也
非單一模式(見本院卷六第109至113頁),縱訴訟攻防時
因夾雜主觀意見致前後說法有所出入,不足據為有利上訴
人之認定。
(三)被上訴人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本件請求,上訴人所
為同時履行抗辯無理由: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不當
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
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
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
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
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179條、第181條、第182條第2項前段、第
203條規定甚明。又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
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
律行為之規定,則為同法第87條所明定。系爭買賣係兩造
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已認定如上,依民法第87條
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被上訴人雖主張伊移轉系爭不動
產、交付系爭支票係基於借名登記、寄託之意,然為上訴
人所否認,衡酌該等行為之外貌,或與借名登記、寄託契
約相近,但當事人間契約之成立,以意思合致為要件,觀
諸前述譯文內容,上訴人主觀上未見有與被上訴人成立借
名登記,或為被上訴人保管系爭支票之意,客觀上咸以系
爭不動產所有人自居,難謂兩造除通謀虛偽為系爭買賣之
意思表示外,有隱藏借名登記、寄託之法律行為。職是,
上訴人因無效之系爭買賣取得系爭不動產、系爭支票,復
將系爭支票兌現,無法律上原因受有該等利益,致被上訴
人受有損害,應構成不當得利,兩造對於被上訴人減縮後
之利息起算日皆無爭執(見本院卷六第212頁;本院卷十
一第351、352頁),被上訴人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上訴人辦理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給付因兌現系爭
支票取得之182萬元及系爭利息。退步而言,即便如被上
訴人所陳兩造間成立借名登記、寄託契約,被上訴人既表
示依法終止各該契約,仍不影響上訴人應依首揭規定返還
系爭不動產、182萬元本息之判斷。上訴人另為被上訴人
應返還系爭買賣價金本息之同時履行抗辯部分,因兩造間
之金錢往來純粹是為了符合買賣外觀製造的金流假象,與
系爭不動產、系爭支票之交付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關係,
此參如附表六、七、八所示譯文均顯示部分款項現由李素
蘭持有中,益徵明白,上訴人以該假金流之返還與被上訴
人之請求為同時履行抗辯,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主張系爭買賣係兩造出於通謀虛偽意思
表示所為,洵屬有據;上訴人所為系爭買賣為真、同時履行
等抗辯,難認可採。從而,被上訴人先位之訴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辦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
182萬元及系爭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先位之訴依
選擇合併主張之其他請求權與備位之訴部分,無再予審究或
裁判之必要。原審就此部分判准被上訴人之請求,理由與本
院之認定不盡相同,結論尚無二致,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被
上訴人就原審判准之182萬元利息金額減縮為如附表三「應
給付利息」欄所示,已論述如上,為使兩造間給付之範圍明
確、清楚,併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
一論列,附此敘明。
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
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號)建物 1/1
附表二:
編號 不 動 產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1
附表三:
編號 支票號碼 支票金額 應給付利息 1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2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3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4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5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6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7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8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9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0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1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2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3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4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8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5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6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7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8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19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20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21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22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23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24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25 DB0000000 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26 DB0000000 120,000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附表四:
編號 說話者 內容 頁碼 1 李素蘭 他(巫裕棠)都肝癌了 454 李素蘭 然後你不要,不要再亂講話,因為她(李秀蘭)會幻聽,會亂講話,所以以後你在她(李秀蘭)面前,絕對不能提什麼借名登記,什麼都不能講 455 余世河 不是,你現在就是說,你(李秀蘭)真實的賣給我 455 余世河 很簡單,他這樣頂多二年……肝癌的往下看,二年 457 余世河 因為妳(李秀蘭)要是承認這個關係……就變成妨害家庭 459 李秀蘭 明天要去領錢不是嗎 460 李素蘭 把錢處理好……我們都很好過呀,不用緊張,做賊心虛呀,現在銀行找時間來把他(客語)做正來(通譯:是清楚、妥當的意思),趕快把這些東西都做完結篇,現在一定還沒出招 460 李秀蘭 禮拜一去領,明天去領那個兩千萬 460 余世河 我的錢都做到位了,你要分兩天還是一天 460 李素蘭 兩天,一天沒有辦法 460 李素蘭 然後他(余世河)那個兩千會給你(李秀蘭)扣掉四十萬,因為你那40是押金。你(李秀蘭)以後才不會留下問題,我們不要留下來把柄給人家(巫裕棠)抓,法官跟律師都很聰明。(客語)你寫正來(通譯:就是寫清楚、妥當的意思)什麼事情都沒有 461 2 李秀蘭 還有你說房子過戶在我(李秀蘭)名下的話,你說是借名登記,可是我戶籍也是我(李秀蘭)在,重點是我住在這裡面 463 余世河 對阿 463 李秀蘭 那房屋稅、地價稅也是我繳 463 余世河 對阿 463 李秀蘭 要是他(巫裕棠)死掉,我怕的就是面對他們(巫裕棠的家人),現在他沒有死,我怕的是面對他(巫裕棠),就是我跟他兩個人(李秀蘭、巫裕棠)的事 464 3 余世河 他(巫裕棠)來告妳,你(李秀蘭)有財產阿,財產立刻處理,而且現在他告妳,妳也沒有什麼好告,沒有錢了怎麼告 465 李素蘭 妳(李秀蘭)身上都沒有錢 465 余世河 妳(李秀蘭)身上都沒有錢啊,他(巫裕棠)告妳做什麼?他告妳就是要錢而已啊,所以你現在一清二白,沒有人可以告妳,當你身上沒有任何錢的時候,沒有殘餘價值,沒有人會去告妳 465 余世河 啊你(李秀蘭)的錢我會幫你守住守好,你要好好給我活著,忍這一兩年,等它過掉 466 4 李素蘭 分兩天領比較好,我沒騙妳(李秀蘭) 481 李秀蘭 好 481 余世河 第一天我領700,第二天我再匯給妳(李秀蘭) 481 李素蘭 或者分三天……因為一天超過1000……會跳出來 481 李秀蘭 那就領900、900 481 余世河 我錢到齊後,還是按照期數走 482 李素蘭 是啊!照期數。然後我(李素蘭)跟秀姊去領,900、900的領 482 李素蘭 因為1000你(李秀蘭)會被標註啦,紅字會跳起來 482 李秀蘭 好,那900,900 482 5 李秀蘭 (客語)妳(李素蘭)家裡的保險箱放的下嗎? 483 李素蘭 (客語)我會用(國語)行旅箱 483 李秀蘭 (客語)我說妳(李素蘭)家藏錢的地方會放不下嗎? 483 李素蘭 (國語)妳(李秀蘭)不要講出去,我(李素蘭)這邊就會很安全 484 余世河 不會啦,我們那裏 484 李素蘭 我不會讓任何一個人進去上來,只有妳(李秀蘭),其他的人都沒有進去,都沒有上來 484 說明: 一、本表格內容擷取自本院卷十二第451至484頁兩造不爭執真正之錄影對話譯文(原文照引),所載頁碼係指本院卷十二之頁碼。 二、上開內容對話時間為108年5月26日。
附表五:
編號 說話者 內容 頁碼 1 李秀蘭 如果說真的知道了,也只能說等4年過後再處理,現在還不能處理阿,但是至少房子還在嘛 485 余世河 妳(李秀蘭)如果說還在的話,那就是我們(余世河、李秀蘭)之間的虛偽買賣,他(巫裕棠)會告我們,他會告我們兩個啦 485 余世河 那我一定不是喔,那房子是我(余世河)的喔,房子不是妳李秀蘭的喔,是我跟她(李秀蘭)錢買的喔,絕對是陽光下我就會這樣子講喔,不然的話被撤銷什麼都沒有 485 李秀蘭 這樣一下又變成我的? 485 余世河 就變成他(巫裕棠)的阿,就從我這邊撤銷到巫裕棠那邊去啦 485 李秀蘭 又變他(巫裕棠)的? 485 余世河 對阿,因為妳(李秀蘭)說我們兩個(余世河、李秀蘭)是虛偽買賣阿,我的是真實買賣喔,我才能保住這個房子喔,妳如果是說,阿那是放在余世河那邊,我告訴妳一下官司根本不用打啦,哼,我的就撤銷買賣直接回到他(巫裕棠)那邊去啦 485 余世河 變成會是這樣喔,他(巫裕棠)會告我喔,但告我的時候,我一定說不是喔,我跟李秀蘭是買的喔……所以跟他(巫裕棠)講話務必要小心啦,那我是覺得說,我們雖然尊重這樣一件事情,但你(李秀蘭)不能讓他(巫裕棠)來告我們(余世河、李秀蘭)之間變成是虛偽的買賣阿 485 余世河 所以妳(李秀蘭)不要說房子還在喔,妳(李秀蘭)要說房子我賣給他(余世河)了 486 2 李秀蘭 那不就大家都變成那個詐欺了 487 余世河 對呀,而且全部直接都返還到A(巫裕棠)啦,千萬不要,不要喔 487 李秀蘭 當初沒有這麼複雜,為什麼做個借名登記後搞到那麼複雜,讓我!讓我(李秀蘭)面對這些人生,真的到最後,我會瘋掉 488 余世河 因為這樣子已經是最簡單的呀,哪有什麼,沒有什麼複雜啦 488 李秀蘭 現在就是變成我把房子賣掉呀……他(巫裕棠)在病危的時間就把房子偷賣掉 488 余世河 那妳(李秀蘭)如果說偷賣掉,我就跟妳劃清更深的界線喔……我從來也不知道妳們(李秀蘭、巫裕棠)那個叫偷賣的喔 488 3 余世河 但是妳(李秀蘭)如果這樣子講,我會告訴妳,我不同意,我不同意這樣講法,因為A、B、C會扯在一起……我決不同意我們(李秀蘭、余世河)買賣是虛假的 489 李秀蘭 我懂你(余世河)的意思啦 489 余世河 你(巫裕棠)告嘛,你(巫裕棠)如果對余世河來告的話,我花錢買的我會輸嗎 對不對?我(余世河)真實買賣,我不是假的,我花錢買的 489 余世河 如果除非是說妳(李秀蘭)跟他(巫裕棠)聯合一起來告我,說我資金回籠怎樣,但那如果,我能夠撇的開,我會贏;如果我撇不開,我就是輸,但是我輸了是巫裕棠的不是妳(李秀蘭)的。有可能,如果照這個情形,有可能妳(李秀蘭)跟巫裕棠聯合起來告我 489 李秀蘭 我跟他(巫裕棠)聯合起來告你(余世河) 489 余世河 對,對,所以說他們的律師會這樣教,或怎麼樣理解是這樣子……我贏了,我也尊重妳。如果我輸了,妳也不要說我怎樣,就這樣而已……所以我是幫妳做一個保護牆,防火牆,妳要不要都看妳一念之間 489 4 李秀蘭 那你(李素蘭)為什麼叫我把錢領出來?跟那個房子打官司會凍結我的房子? 493 余世河 會喔 493 李素蘭 因為我怕他(巫裕棠)告我們啊,我怕他會告我們啊,借名登記阿 493 李秀蘭 所以我的戶頭就會被凍結? 493 李素蘭 是阿,因為妳(李秀蘭)是被告阿 493 余世河 以詐欺的罪也是一樣 493 李素蘭 你詐欺也是一樣,他(巫裕棠)一定不可能只告一罪。詐欺啦,借名登記啦,返還啦,返還不動產 493 余世河 然後妨害家庭啦 493 李素蘭 然後妨害家庭,通姦罪,不是這樣嗎? 493 5 李素蘭 (客家話)但是做買賣,(客語)可以,(國語)借名登記 497 李勝炎 (客家話)又加一條 497 李素蘭 (客家話)可以這樣,可以借名登記 497 李秀蘭 做給老師(余世河)了,像這也做買賣(通譯:意思是指「像這樣也是作成買賣的契約」),(國語)但是我們也是講好就是借名登記 497 李勝炎 (客語)這樣就好 497 6 李勝炎 (客家話)是吧,大家都要你(李秀蘭)好是吧,那妳(李秀蘭)還叫老師(余世河)買做什麼? 498 李秀蘭 (客家話)阿尾仔(李素蘭)(通譯:指家中排行最小的人)叫老師(余世河)買,又不是我一直他(余世河)買,你(李勝炎)不能說我叫老師(余世河)買喔,我沒有這樣說喔,本來就講設定而已喔,是他自己一直跟我說要賣才有用喔,說不然這樣官司會輸,我從來沒說要賣,我不敢賣餒 498 李勝炎 (客家話)那你(李秀蘭)拜託他們兩個(余世河、李素蘭)就白做工了,你知道嗎 499 李秀蘭 (客家話)我也白做工,我領錢領到怕到會死,自己(李勝炎)也一直跟我說,他們會把你(李秀蘭)弄死喔,你(李勝炎)又一直嚇我,我也被你嚇到會死,她(李素蘭)也一直跟我說,我也被她(李素蘭)嚇到會死,你(李勝炎)現在為什麼一直怪我,什麼我叫他(余世河)買 499 7 李秀蘭 (客家話)本來我就沒說要賣,我從來我也沒說要賣別人,老師(余世河)在這邊,(國語)(李秀蘭面向余世河講話並用手指指余世河,余世河將臉轉到另一面沒有看向李秀蘭)我從來都沒有說過我要去賣給別人,老師,後來就跟老師講說那是借名登記,老師說那就用便宜的價錢不要用那麼高的價錢,我有講一句假話嗎?老師,有嗎?(余世河將臉轉回面向正前方,仍沒有看向李秀蘭)我是不是這樣子?(余世河點頭,臉部仍然面向正前方,沒有看向李秀蘭),我有說要賣給別人嗎?我有說開口說要賣嗎?(余世河點頭,臉部仍然面向正前方,沒有看向李秀蘭)沒有嘛,爸,本來就沒有啊你(李勝炎)不能這樣講我 501 李勝炎 (客家話)當然妳(李秀蘭)不對啊,(客家話)這樣他們白做工阿,妳知道嗎,要是別人,他們會這樣做嗎,把這樣的事情承擔起來,告也是告他(余世河),妳(李秀蘭)知道嗎? 501 李秀蘭 我說我隔壁賣八千五,我說我要賣七千五,老師(余世河)說那不用好了,那就借名登記不要那麼多,那我說好,那就素蘭我們三個人(李素蘭、余世河、李秀蘭)再商量多少錢,對嘛,我有講錯話嗎,我說假如總有一天他(巫裕棠)跟我(李秀蘭)要賠償,你就不用賠償那麼多。我講話確實是這樣啊,要不然,如果要賣出去怎麼是賣這樣的價錢 502 李素蘭 秀姊這樣做也是為了你(李秀蘭)好,保存妳(李秀蘭) 502 李勝炎 (客家話)那他(余世河)是硬要跟妳(李秀蘭)買嗎 503 李秀蘭 (客家話)他(余世河)不是硬要買,他跟我解釋說,我的買賣無效,他說如果打官司,我所有東西都要還他(巫裕棠),我(李秀蘭)沒關係。他跟我建議就是要賣掉才有用 503 說明: 一、本表格內容擷取自本院卷十二第485至503頁兩造不爭執真正之錄影對話譯文(原文照引),所載頁碼係指本院卷十二之頁碼。 二、上開內容對話時間為108年6月8日。
附表六:
編號 說話者 內容 頁碼 1 李秀蘭 要兩年後才還,好,那兩年後才還沒有關係,可是我覺得要不要去律師那個地方做一份寫一個預告登記?就是說我跟他(余世河)之間是借名登記,因為這樣子我(李秀蘭)才有保障 505 李素蘭 他(余世河)昨天聽你(李秀蘭)講非常難過,他說不是我們兩個(余世河、李素蘭)要給你(李秀蘭),要讓你(李秀蘭)賣,他(余世河)說李素蘭那是妳姊姊,是妳自己講的,我(余世河)只是用我(余世河)的名字……(中文)他說我(余世河)幹嘛這樣子,我(余世河)的日子好好過,我(余世河)還去搞你們李家的事情 506 李秀蘭 那就從律師那邊寫一個借名登記這樣子,把那裡面都,好不好? 507 李素蘭 姊,而且妳(李秀蘭)要想喔,借名登記你們兩個(余世河、李秀蘭)還是犯同樣一個罪喔,叫做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余世河……我(李素蘭)也是,而且他(余世河)如果再犯要被關喔……所以我跟妳講說我幹嘛要去扯這趟風險,(客語)妳(李秀蘭)知道嗎,(中文)妳不能講說是我們兩個(余世河、李素蘭)要這樣子做,那會害死他(余世河)啦。我們(余世河、李素蘭)也都沒有拿妳(李秀蘭)一毛錢,一毛錢也沒有 507 李秀蘭 沒有錯,(客語)一開始你們說過戶,(中文)過戶對我(李秀蘭)來說才有保障,就是說以後官司不用打那麼久,那我(李秀蘭)就一直聽妳(李素蘭)的話 507 李勝炎 (客語)素蘭,我剛聽秀蘭講,她(李秀蘭)的錢領出來給妳(李素蘭) 507 李秀蘭 (客語)我領到馬上就交給她 508 李勝炎 (客語)一匯進去,就被妳領出來,現在叫她(李秀蘭)付利息那就不合理,不然乾脆就還掉,這樣就不用還利息,不然她(李秀蘭)說她(李秀蘭)還要繳利息 508 李秀蘭 那個兩千萬放在妳的保險櫃,也沒有關係,我跟老師(余世河)之間,不然我們(余世河、李秀蘭)還是要去做預告登記? 508 李秀蘭 (客語)素蘭妳看,我的錢、我領到的錢,全部都拿給妳,老師(余世河)一轉進去,我(李秀蘭)就領出來,全部交到妳(李素蘭)手上,房子又做到老師(余世河)的名下,李秀蘭有什麼,連利息、本票、支票,拿到之後全部都交給老師(余世河),我李秀蘭有什麼?沒有嘛,對不對,妳看我那利息每個月我都要繳,所有花費的錢,我李秀蘭我出,我身上沒有多少錢,都我出……那預告登記我希望妳(李素蘭)可以做一個,這樣就好? 509 李素蘭 妳做預告登記……法院一查,妳(李秀蘭)全部(客語)以後你白做工 510 2 李素蘭 到時候就害到他(余世河),他(余世河)要去關這個官司,就不行能用錢去罰啦。 516 李素蘭 後來我跟姐姐講說,我來開本票跟借據給她(李秀蘭),因為像這些東西都在我這裡,我都鎖在保險箱,他回來就給我,他(余世河)始終沒有再碰,我也很感恩他(余世河)阿 516 余世河 我也沒有跟你看一下什麼權狀什麼,都是你們姊妹(李秀蘭、李素蘭姊妹)的事 516 3 李素蘭 (客語)不要去牽扯到老師(余世河),(中文)因為借名登記,會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他(余世河)已經一次,我(李素蘭)也一次,再一次我們兩個(余世河、李素蘭)都要被關好幾個月,我(李素蘭)上次被判四個月,妳(李秀蘭)也要喔,不是只有他(余世河)喔 519 4 李素蘭 (客語)我怕她(李秀蘭)阿秀蘭和巫裕棠,兩個人合起來,要跟他(余世河)拿回去(手指余世河),財產這樣子,那就死定了,大家都死定了 525 余世河 對阿,她(李秀蘭)跟巫裕(巫裕棠) 525 5 李勝炎 (客語)她(李秀蘭)講,那錢,他(余世河)入進去(通譯:存入的意思),入進去給她(李秀蘭),又將這個你領出來 526 李素蘭 (客語)不是他(余世河)領,她(李秀蘭)領出來,她(李秀蘭)隔兩天領出來交給我(李素蘭) 526 李勝炎 (客語)誰領都一樣啦 526 李勝炎 (客語)現在要她(李秀蘭)來出利(指利息),這就不對啊 526 李素蘭 (客語)我跟她(李秀蘭)講要兩個月,我們要忍耐兩個月,做正來(通譯:做清楚、妥當的意思),這樣就好了 526 6 余世河 不然她(李秀蘭)到時候跟我們(李秀蘭、余世河)說,我們(李秀蘭、余世河)是假買賣 ,是不是完蛋了? 529 李素蘭 對阿,我就是怕巫裕棠跟李秀蘭兩個聯合起來 529 余世河 當現在證據還不是很多的時後,她(李秀蘭)開始偏到那邊了,我們要導正過來 529 李素蘭 老實跟你(余世河)講啦,我跟爸爸講話她(李秀蘭)錄音我不怕啦,因為我們 (李秀蘭、李素蘭)是姊妹嘛,是父女麻,你(余世河)不要被錄到是真的啦 529 7 李素蘭 因為你(余世河)不能被人家錄到,我不騙你(余世河) 536 余世河 我知道 536 李素蘭 只有你(余世河)啦,我(李素蘭)是隨便講,我們只是猜測,我(李素蘭)跟爸爸的證詞根本不能當證據,她們(李秀蘭、李勝炎)是直系血親阿,我跟她(李秀蘭)是親姊妹阿,所以你(余世河)不要承諾她(李秀蘭)什麼,(客語)這樣就好了,我(李素蘭)跟爸爸(李勝炎)我可以跟她(李秀蘭)亂講阿 536 余世河 好,我就不要跟她(李秀蘭)講話 537 說明: 一、本表格內容擷取自本院卷十二第504至537頁兩造不爭執真正之錄影對話譯文(原文照引),所載頁碼係指本院卷十二之頁碼。 二、上開內容對話時間為108年6月9日。
附表七:
編號 說話者 內容 頁碼 1 李素蘭 (國語)喂!是,我匯900萬,秀姊!妳 (李秀蘭)為什麼?到底妳為什麼,妳到底有沒有真的要解決事情啊,妳今天早上打電話給我,說我們(李素蘭、李秀蘭、余世河)三個在洗錢,洗錢怎樣,為甚麼妳(李秀蘭)要怎樣子呢,妳就這樣恐嚇我,說什麼我們(李秀蘭、李素蘭、余世河)三個在洗錢,他(余世河)沒有洗錢啦,我一直跟妳講老師他(余世河)沒有洗錢 538 李秀蘭 (國語)所以妳(李素蘭)說妳匯900萬,就是因為我匯到妳(李素蘭)的中國信託,所以妳把900萬還給我,然後那其他的現金呢? 538 李素蘭 (國語)我就一直以為是妳(李秀蘭)匯給我是1200萬,所以後來我有看到只有900萬 538 李秀蘭 (國語)好,那妳(李素蘭)說現金,現金那個2000萬,妳(李素蘭)不是說一起要給我2387萬 538 李素蘭 (國語)就387萬,現金不是扣掉妳(李秀蘭)匯款不是900萬嗎?900萬,不是還有1400多萬嗎? 539 李秀蘭 (國語)還有貸款的那個2000萬,不也是在妳(李素蘭)那邊嗎? 539 李素蘭 (國語)我(李素蘭)現在就只有2000萬,貸款的2000萬在我(李素蘭)這裡,對啊!2000萬扣掉900萬,不是嗎? 539 李秀蘭 (國語)那就剩下1100萬,是嗎? 539 李素蘭 (國語)不是啦,我現在要給妳(李秀蘭)現金1400多萬捏 539 李秀蘭 (國語)對,沒錯,然後那個錢呢?他(余世河)說:他(余世河)錢他(余世河)沒有經手,我帶昇陽朋友去,他(余世河)讓昇陽走開,昇陽有在他(余世河)不講,那個錢呢?他朋友(昇陽朋友)有講說,那個錢是拿到李素蘭那邊,那他(余世河)說,那李素蘭跟他(余世河)沒有關係。他(余世河)說代書是我找的,我說不是我找的,所有權狀全都不是我拿的,素蘭!所有權狀是妳(李素蘭)拿給他的,不是我拿的,我的所有權狀是誰拿出去的?因為我的東西交給妳(李素蘭)保管 539 說明: 一、本表格內容擷取自本院卷十二第538至542頁兩造不爭執真正之錄音對話譯文(原文照引,含錯別字),所載頁碼係指本院卷十二之頁碼。 二、上開內容對話時間為108年6月14日。
附表八:
編號 說話者 內容 頁碼 1 李素蘭 (國語)我們不是詐欺嗎?我們跟秀姐共同詐欺啊,去詐欺巫裕棠啊 559 李素蘭 (客語)她(李秀蘭)要死,她(李秀蘭)就自己去死,她(李秀蘭)不要牽拖拖到我們來死,我們是好心幫忙的人,都被她牽拖去死,那我(李素蘭)不就倒楣,我們要去被關 559 李春蘭 (客語)她(李秀蘭)現在到底有多少東西在老師(余世河)那邊? 572 李素蘭 (客語)就中壢那一間 572 李春蘭 (客語)就那間房子而已? 573 李素蘭 (客語)是啊,還有沒有路的農地,沒路喔,完全沒有路,那就是那個男人(巫裕棠)賣給秀蘭的 573 李春蘭 (客語)那我們就還她(李秀蘭)啦 573 李素蘭 (客語)嗯,買買回去就買買回去,像上次那樣再做一次 573 李春蘭 (客語)那妳(李素蘭)要她(李秀蘭),去哪裡拿5000多萬 573 李素蘭 (客語)不是啦,就是要她(李秀蘭)去銀行貸款這樣啦 573 李春蘭 (客語)那現在全部都是老師(余世河)的名子,她(李秀蘭)要怎麼貸款 573 李素蘭 (客語)姐,我跟你(李春蘭)說叫老師(余世河)拿出來,她(李秀蘭)去銀行先貸款,先設定第二位,然後再補進去就好了 573 李素蘭 (客語)老師(余世河)也是這樣子做啊 573 李春蘭 (客語)妳(李素蘭)現在就是要有這個程序,以後妳(李素蘭)才沒事情就對了 573 李素蘭 (客語)對對對,這樣我們才沒事情,不然會被巫裕棠告死 573 李春蘭 (客語)不是,是說現在李秀蘭那,老師(余世河)是是幫她(李秀蘭)借名登記,要保護她(李秀蘭)財產,以後一樣返還給李秀蘭,這樣就好了 574 李素蘭 (客語)姐(李春蘭),借名登記,你(李春蘭)不能講借名登記,你(李春蘭)要講買賣喔,借名登記,(國語)你(李春蘭)第一個就是犯了刑事罪,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那是刑事不是民事喔 574 2 李素蘭 (國語)不是,她(李秀蘭)不信任,她(李秀蘭)不信任當初就不要做,我一直跟她(李秀蘭)講說,我會給妳(李秀蘭)安全感,妳(李秀蘭)不能害到老師(余世河),妳(李秀蘭)不能讓到時候變成他們(巫裕棠及其家人)來告我們,我們大家跟她(李秀蘭)一起死,這怎麼會對呢?人家幫忙妳(李秀蘭),然後變成我們大家都有罪,都要詐欺 589 李春蘭 (客語)那就把它做回來,那還會有罪? 589 李素蘭 (客語)姊你(李春蘭)做回來啊,你(李春蘭)是不是變成逃漏稅我問你(李春蘭) 589 李春蘭 (客語)她(李秀蘭)在妳(李素蘭)那,她在老師(余世河)那說還有2380萬嗎? 591 李素蘭 (國語)我這邊有900萬,我可以先匯給她(李秀蘭)啦 592 李春蘭 (客語)不是,她(李秀蘭)說她(李秀蘭)有2380萬在妳(李素蘭)那? 592 李素蘭 (國語)2380,(客語)對 592 說明: 一、本表格內容擷取自本院卷十二第555至594頁兩造不爭執真正之錄音對話譯文(原文照引),所載頁碼係指本院卷十二之頁碼。 二、上開內容對話時間為108年6月10日、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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