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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哲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9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哲詠共同犯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5行起「葉哲詠以1,000元之代價,承接不詳之人 委託錄製誹謗「魏可妹」之抖音影片,葉哲詠遂意圖散布於 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接續以如附表所示言論並錄製成 影片(下稱本案影片)」之記載,更正為「葉哲詠以1,000 元之代價,承接不詳成年人委託錄製誹謗「魏可妹」之抖音 影片後,葉哲詠遂與前開不詳成年人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 謗之犯意聯絡,由葉哲詠接續以附表所示言論並錄製成影片 (下稱本案影片)」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葉哲詠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㈡、起訴意旨雖認被告上開犯行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 文字誹謗罪,惟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須行為人將足 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著為文字或繪成圖畫,散發或傳布於 大眾始足當之,如僅告知特定人或向特定機關陳述,即與犯 罪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75年度台非第175號判決要旨參 照)。查被告係以錄製不實言論影片(並未加上字幕)並傳 輸至「抖音」社群平台方式誹謗告訴人魏雅慧,此有被告於 「抖音」社群平台上傳之上開影片截圖1紙在卷可稽(參本 院卷第12之1頁),堪認被告係以「言語」發表系爭言論, 而非以文字、圖畫方式為之,自難認係屬加重誹謗之行為, 惟公訴意旨主張之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之上開事實,基本 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   ㈢、被告與成年不詳人士即委託被告錄製誹謗影片之人,就上開 誹謗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為 貪求利益,於不特定公眾得觀看之社群平台「抖音」恣意以 影片發布不實之言論,所為已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與告訴人和解, 及衡其犯罪手段、目的、侵害告訴人法益之程度、高職肄業 之智識程度、未婚(參113年度偵字第9200號卷第25頁個人 戶籍資料「教育程度註記欄」、「婚姻狀況欄」)之家庭生 活狀況及並無前科之素行(參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㈤、被告於抖音上錄製發布誹謗告訴人名譽之影片獲有報酬1,000 元,此據被告敘明在卷,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 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韋誠、吳季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200號   被   告 葉哲詠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哲詠為TikTok抖音帳號「@dyxeccdm96ta」使用者(下稱 本案抖音帳號),並以每部影片新臺幣(下同)300元至1,0 00元不等代價,為他人拍攝指定內容之影片後,公開上傳至 本案抖音帳號,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於民國113年7月23日 14時23分許,葉哲詠以1,000元之代價,承接不詳之人委託 錄製誹謗「魏可妹」之抖音影片,葉哲詠遂意圖散布於眾, 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接續以如附表所示言論並錄製成影片 (下稱本案影片),散布在真實世界中可連結至魏雅慧之抖 音暱稱「魏可妹」(抖音帳號:「@tt552015」、頭像為魏 雅慧)之不實事項,而足以貶損魏雅慧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嗣經魏雅慧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魏雅慧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哲詠於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魏雅慧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被告及「魏 可妹」抖音頁面擷圖2張、Google搜尋「魏可妹」結果擷圖2 張、本案影片檔光碟1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 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本案 被告如附表所示多次誹謗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且侵害同一法益,所犯罪名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至被告因 上開犯行取得1,000元之報酬,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韋誠                       吳季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闕仲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影片時間 被告所述言論 00:00:03至00:00:06 魏可妹,妳可以不要再吸毒了嗎? 00:00:07至00:00:10 不要再兜水車了,妳的孩子知道妳兜成這個樣子嗎? 00:00:11至00:00:13 人盡可夫菜瓜布。 00:00:14至00:00:16 不要再當小三搞轟趴4P了。 00:00:17至00:00:19 敗壞風氣,不守婦道。 00:00:20至00:00:26 拜託妳不要再做信貸詐騙了,版主小范被妳拐去貸款利息真的很高欸。 00:00:31至00:00:37 妳版主做那麼大了,還被慰安婦扒一層血汗皮,不知道下面的包皮有沒有一起扒。 00:00:38至00:00:51 魏可妹,妳不要再整天我破我驕傲了,妳沒什麼好驕傲的,沾到妳的男人都很雖洨,別以為妳這條泥鰍沾點海水就能變成生猛海鮮喔。

2025-03-21

KLDM-114-基簡-141-20250321-1

桃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仕倢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 度偵字第4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仕倢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仕倢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 意各別且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有感情糾紛,竟不思理性解決,率以 文字恐嚇及誹謗告訴人,使告訴人之名譽受損、心生畏懼, 受有精神上痛苦,其所為不當,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之犯 後態度,復參酌其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暨斟酌其迄今未獲告訴人之 諒解,或者實質填補告訴人因本案所受之損害,再衡酌其本 案犯行之目的、動機及手段,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盼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本判決,應附理由具狀請求檢察官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吳孟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542號   被   告 黃仕倢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仕倢前與NGO THI THU UYEN(越南籍,中文名:吳氏秋淵 ,下稱)為男女朋友,黃仕倢因不滿吳氏秋淵與其分手,竟 基於恐嚇、妨害名譽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起,在不 詳地點,傳送訊息予吳氏秋淵,恫稱「妳放心,妳剩下的日 子不會太好過」、「珍惜在台灣的日子,我會讓妳知道台灣 的好,好好體驗妳給我的痛」、「2025年,給妳越南老家一 個驚喜(越南文中譯)」等語,又於同年10月2日某時,前 往吳氏秋淵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號住處前,在門上張 貼以越南文書寫「吳氏秋淵是一個背叛、欺騙別人的女人, 和另一個男人同居兩週,被我發現了,我會讓你見識一下什 麼是報應,壞女人,你不要玩弄台灣人的感情,未來還會很 精彩,妳的最後一個台灣人太軟弱,但我不是」等無關公益 僅涉私德之內容紙張,供不特定人觀覽,足以貶損吳氏秋淵 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致吳氏秋淵心生畏懼。嗣吳氏秋淵報 警,而知上情。    二、案經吳氏秋淵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仕倢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與告 訴人吳氏秋淵於警詢中所述相符,且有手機對話頁面截圖、 被告張貼之紙張照片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 文字誹謗等罪嫌。被告前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 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於 盼 盼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鄭   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025-03-21

TYDM-114-桃簡-301-20250321-1

屏簡
屏東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簡字第743號 原 告 蔡鴻櫻 被 告 黃欣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172號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0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訴外人尤朝正之配偶,尤朝正係址設屏東 縣○○市○○路00○0號1樓「申翔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尤朝 正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與原告簽訂「琉球民宿住宅興建工 程」合約書,約定由尤朝正於原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上,興建三層樓透天住宅(門牌號碼為屏東縣○ ○鄉○○路0○0號,下稱系爭房屋),施工範圍為70坪,全部工 程款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預定於110年7月底完工( 事後雙方另有約定追加工程)。尤朝正於110年10月15日左 右,自行認上開工程已完工而要求原告給付未付之工程款41 3萬6,800元,但原告認此金額不合理且未經原告同意,雙方 遂產生爭執。被告因對原告不願付款心生不滿,遂事先請他 人製作寫有「屋主惡意詐欺取財,壓榨廠商辛苦血汗錢」之 白布條3條,再於110年10月29日將該白布條懸掛在系爭房屋 之2樓及3樓陽台外(2、3樓各懸掛1條)。被告上開行為, 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且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爰依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114年1月8日調查筆錄 繕本送達翌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 告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及更生日報各報之第一版下半頁以 電腦標楷體66號字體標明「澄清啟示」之標題,將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1179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內容刊登1週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社團法人臺灣省土 木技師公會函暨鑑定報告、白布條照片及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110年11月17日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7、3 5頁)。又被告因上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簡字 第1179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刑案)判處被告犯散布文 字誹謗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 定在案,有前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至17頁 ),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刑案卷宗核閱屬實。另參酌對被告期 日之通知係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是本 院綜合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上開主張 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精神慰撫金之酌定 ,除原告所受之傷害程度外,尚應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學 識經歷、財產狀況、痛苦程度等節以定之。次按慰藉金之賠 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 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 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 51年台上字第223號、76年台上字第1908號裁判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被告於系爭房屋之2樓及3樓陽台外張貼印有前揭 文字之布條,已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自屬對原告 名譽之不法侵害行為,並使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原告 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自 陳高職畢業,工作為家庭主婦,無固定收入等語(見本院卷 第44頁);被告於系爭刑案自陳高職畢業,目前無工作,經 濟來源為丈夫等語(見上開刑案卷第113頁),併考量兩造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經濟狀況(見本院卷證物袋), 另衡諸被告之加害情形、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 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0,000元尚屬適當,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  ㈢次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 95條第1項後段固有明文。惟回復名譽之處分,在本質上既 為損害賠償方法之一種,則其是否為適當之回復方法,自應 就侵權行為之態樣為斟酌,以符合加害行為與侵害結果間之 等價衡平性,亦即在審酌回復名譽之方法是否適當時,應兼 顧侵害方式及受損結果,不宜僅從其中一方為考量,以免回 復之處分過當或不足,致失其價值取捨之公平。基此,法院 就當事人所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請求,仍須審酌該處分係屬 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並非一經當事人聲請,法院即應予採 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1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將系爭刑案判決刊登於自由時報、聯合報及 更生日報各報之第一版,惟衡酌本件被告所為侵害原告名譽 之行為態樣及造成原告名譽侵害之影響程度,本院認系爭刑 案判決既已公開於司法院網站之判決查詢系統,社會大眾均 得隨時查閱檢視,已具有澄清視聽之效果而足以回復原告之 名譽,是原告另請求將系爭刑案判決刊登於前揭媒體報紙第 一版,難認有其必要性,是原告此部分請求,要難准許。  ㈣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 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 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 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前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依前揭規定,原告自 得請求該債務自114年1月8日調查筆錄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 1月29日(見附民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 00元,及自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本件言詞辯論終結 前,亦未增生其他必要之訴訟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 ,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2025-03-19

PTEV-113-屏簡-743-20250319-1

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宗榮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 字第1633號、第1634號、第163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260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以網際網路散布流言損害他人之信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部分另應補充增列「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及訊問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92頁,本院審簡字卷第 22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 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 誹謗罪及同法第313條第1、2項之以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3條第1項之妨害信用 罪,尚有未洽,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告知 此部分更犯之罪名,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見本院審簡字卷 第21頁),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爰就此部分依法變更起訴 法條。   ㈡被告就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犯行,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 為之,且手法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觀念難以強行區隔,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在客觀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以網際網路犯妨害信用罪處斷。  ㈣刑法第313條第2項規定之加重條件,屬於相對加重條件,並 非絕對應加重條件,法院得依個案具體情狀,考量被告之犯 罪情節及所造成之損害程度等事項,綜合權衡考量是否有加 重其刑之必要性。本院審酌被告無端利用網際網路無遠弗屆 之傳播方式,散布不實之事以達損壞告訴人車庫娛樂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車庫娛樂公司)信用之目的,顯見其主觀上具 相當之惡意,故認有前揭規定予以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法 加重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網路上之留言或發 文,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態度為之,竟無視告訴人車庫娛樂 公司、乙○○之名譽、信用權益,恣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之FACEBOOK社群網站上,發表如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 示之留言或文章,以此方式恐嚇、侮辱告訴人,並指摘足以 損害告訴人名譽及信用之事,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惟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或與之達成和解 ;併參以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打工為業、收入不 穩定、未婚、無子女、與母親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 本院審易字卷第93至94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 本案之情節、告訴人所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㈥本件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被告之辯護人雖為其利益主張給 予緩刑云云(見本院審易字卷第93頁)。惟考量被告迄今未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取得告訴人諒解,本院認對被告所 宣告之刑並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是認以不諭知緩刑為 適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品妤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633號                         第1634號 第1635號   被   告 甲○○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不滿不滿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車庫娛樂公司 )及該公司創辦人乙○○,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 加重誹謗、妨害信用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民國109年7 月3日至111年12月18日期間,在不詳地點,以其在Facebook 註冊名稱為「James Du」帳號登入後,於不特定網友均得共 見共聞之個人頁面,發布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貼文或留言, 並於Facebook社團「觸電網-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 他人公開發布之文章內,多次留言:「『爛庫娛樂』老闆狗心 望」、「無良小公司」、「狗心望」、「人渣」等言論(詳 如附表一、二所示),以此方式辱罵車庫娛樂公司及乙○○, 足以貶損車庫娛樂公司、乙○○之社會評價;並接續指摘車庫 娛樂公司有:「這部電影給『爛庫娛樂』發行,台灣的票房肯 定影響很大;不過票房不好是沒差,反正『爛庫娛樂』不是靠 發行電影賺錢,牠們主要利來自於訟棍賺取的黑心錢」等不 實事項而散布流言(如附表三所示),損害車庫娛樂公司之 信用,及傳述乙○○「狗心望財迷心竅的自以為,用盡手段就 一定能得到錢,這種愚的蠢想法也和多數作姦犯科人渣一樣 ,如果用盡手段就能致富,那麼人人都是富翁囉」等不實事 項(如附表四所示),均足以毀損車庫娛樂之信用及乙○○之 名譽;且又於111年12月13日上午11時36分許,以前開相同 方式,於其臉書個人頁面公開發布:「給台灣毒瘤『爛庫娛 樂』狗心望:『爛庫』狗心望雇用的狗兒們在監看Fb吧!之前 駭入吾Fb的那隻狗聽著,只要讓吾逮到你,保證砍斷你那雙 賤手、讓你享受終身殘廢的生活!吾的風格是寧可錯殺一百 ,也不會錯放一隻狗,所以『爛庫』其牠的狗兒皮要繃緊!駭 入吾Fb的狗兒聽著,只要時間允許,吾絕對送你見閻王!廢 掉你那雙賤手是時間不夠的妥協!如果你讓吾逮到,你還能 毫髮未傷離去,那本人當場自盡刎!主謀狗心望啊~當然不 會忘記制裁你,會讓你體驗掛掉前的恐懼是什麼感覺喔!」 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及名譽之貼文辱罵乙○○,使乙○○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車庫娛樂公司、乙○○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大 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貼文及留言均係其本人所發表張貼,所謂「狗心望」即指告訴人乙○○,「爛庫娛樂」即指車庫娛樂公司之事實。 2 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乙○○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貼文及留言資料暨其截圖各1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 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 侮辱罪範疇。核被告甲○○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屬對 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及乙○○抽象謾罵或嘲弄;發表如附表三 、四所示內容,則係指涉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經營方式不良 及告訴人乙○○行為不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同法第3 13條第1項之妨害信用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 。被告發表貼文及留言分別對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乙○○為 多次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妨害信用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 ,時間近接,手法相同,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獨立性 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應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又被告以一行為犯前揭公然侮辱、加 重誹謗、妨害信用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罪,請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之妨害信用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品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蕭予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 2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犯罪時間與公開發表方式 被告所發表公然侮辱告訴人「車庫娛樂」之內容 1 被告於2020年7月3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終於等到第三集,不過這部電影的發行權落在「爛庫娛樂」手裡是"悲劇"啊 •「爛庫娛樂」發行的DVD,影音品質全球最爛 •希望國外的電影公司,早日發現「爛庫娛樂」的真面目、做出全球最爛DVD •不要再把發行權賣給「爛庫娛樂」,才不會把自己作品的軟體,毀在一家劣質發行商手裡 2 被告於2021年3月8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軟體不會好 •這部電影的發行權落在「爛庫娛樂」手裡真是悲慘 •「爛庫娛樂」發行的DVD,影音品質全球最爛 •希望國外的電影公司,早日發現「爛庫娛樂」的真面目、做出全球最爛DVD •不要再把發行權賣給「爛庫娛樂」,才不會把自己作品的軟體,毀在一家劣質發行商手裡 3 被告於2021年2月3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軟體不會好 •這部電影的發行權落在「爛庫娛樂」手裡真是悲慘 •「爛庫娛樂」發行的DVD,影音品質全球最爛 •希望國外的電影公司,早日發現「爛庫娛樂」的真面目、做出全球最爛DVD •不要再把發行權賣給「爛庫娛樂」,才不會把自己作品的軟體,毀在一家劣質發行商手裡 4 "被告於2022年4月15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爛庫娛樂」堪稱最無恥的影片發行商 •若不是「爛庫娛樂」有財力,國外的電影公司,絕對不會把軟體發行權也賣給牠們;能作出比盜版更差的軟體,還有臉想告網路媒體,真不曉得牠們的父母,是如何教牠們做人的 •在此可以肯定一件事,「爛庫娛樂」全體人員和畜牲沒有分別,亦是台灣軟體產業最大的禍害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的影片軟體不會好 5 被告於2022年5月15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爛庫娛樂發行的DVD,影音品質全球最爛 •希望國外的電影公司,早日發現爛庫娛樂的真面目、做出全球最爛DVD;不要再把發行權賣給爛庫娛樂,才不會把自己作品的軟體,毀在一家劣質發行商手裡 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會在「爛庫娛樂」工作的員工,不是是非不分,不然就是同流合污 •無奈的是(狗)政府最會寵惡人和壞人 7 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其實「爛褲娛樂」老闆狗心望很可悲,牠有心理疾病卻礙於面子不敢就醫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影碟不會有好品質 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3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本人遇到訟棍的處理方式就是送牠們上路,雖然此方式只能使用一次,不過該訟棍到下輩子還會記得就是了 •可以肯定一件事,就是「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除了心理疾病嚴重之外,牠肯定不相信因果報應;所以若是有狗心望的親友看到此留言請注意一下,狗心望晚年會疾病纏身,同樣的病牠就是比其他人痛苦,最終牠會在病苦中死去、死之前會呈現迷迷糊糊的狀態 •以上是本人預測狗心望的晚年,準確度有7~8成以上,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能等「爛庫娛樂」狗心望的報應來臨了 1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製作影片會亂搞、為了達到低成本高利潤的目的,做出史上最爛的正版DVD,唯一比盜版品質更爛的正版DVD 在台灣 •只要是「爛庫娛樂」發行就是悲劇 •「爛庫娛樂」不倒,台灣的軟體品質最淒慘 •「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的父母,臨終前幾年老人癡呆症 + 怪病纏身,狗心望則是長命百歲、但晚年各種怪病纏身、痛苦不已、生不如死,且妻離子散 1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經常看觸電網的貼文、恨的咬牙切齒,無能小癟三連恐嚇都不敢直接來,編故事又不用心,果然是隻無能又貪財的小孬孬 1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3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以手段詐財倒是很厲害;不曉得那種等級的愚痴父母,能教出狗心望這種人渣 •祈禱「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早日染絕症,讓台灣這片土地減少一隻禍害 1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電影代理商最大的禍害「爛庫娛樂」 1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能等待再等待⋯狗心望染重病或「爛庫娛樂」倒閉 1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要不是超黑心代理商「爛庫娛樂」發行的電影,重映都會捧場 •「爛庫娛樂」快快倒 •「爛庫娛樂」全體工作人員,一一感染武漢肺炎,無論打幾劑疫苗、依然痛苦而亡 1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不是「爛庫娛樂」發行的電影幸運多了🎞 •「爛庫娛樂」發行的電影會很倒楣、影響台灣的票房❗️ •🙏🏻台灣娛樂業大禍害「爛庫娛樂」快快倒 1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獲利 $3.5萬那一批“垃圾”、包含台灣娛樂業知名禍害的「爛庫娛樂」,死後墮地獄刑罰較重,加上「爛庫娛樂」的所作所為、罪加一等,非常不值得,蠢上加蠢 1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預祝「爛庫娛樂」全體員工、包括狗心望,早日感染武漢肺炎、重症痛苦而亡 1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這部電影給「爛庫娛樂」發行,台灣的票房肯定影響很大;不過票房不好是沒差,反正「爛庫娛樂」不是靠發行電影賺錢,牠們主要獲利來自於訟棍賺取的黑心錢 2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不用跟牠多廢唇舌,看就知道牠要不是「爛庫娛樂」的人,不然就是員工的親友 2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多次檢舉貴網YT,目的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就是錢 •說穿了「爛庫娛樂」就是要貴網站付費給牠們,牠們也知道那樣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當然不會說出口;不斷檢舉要貴網私下和牠們談條件、付費給牠們,錢、搞鬼的目的就是錢嘛~ •所以「爛庫娛樂」不達目的,就會一直檢舉下去! •狗心望財迷心竅的自以為,用盡手段就一定能得到錢,這種愚痴的蠢想法也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如果用盡手段就能致富,那麼人人都是富翁囉 2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求償的金額,就是要貴網妥協、付費給牠們的金額,「爛庫娛樂」怕觸法、或被公幹,當然不敢開口,所以就一邊提告、一邊檢舉,終極目的就是錢錢錢 •「爛庫娛樂」專挑比自己弱的對手,絕對不敢惹比牠們強的對手,因為比牠們強的對手,光是用錢就能砸死牠們了! 2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頂尖垃圾公司「爛庫娛樂」、頂尖人渣 - 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偷工減料、賺黑心錢特別強❗️ •「爛庫娛樂」全體人員早日感染武漢肺炎、全體重症而亡 2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苦口婆心的奉勸「爛庫娛樂」小孬孬老闆-狗心望:生命寶貴珍惜生命 2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因爲(狗)政府的司法機關縱容「爛庫娛樂」那種黑心狗公司,真是辛苦你了、還有許多合法經營的公司。 •💫🙏🏻💫祈禱:「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及其家人、全體狗員工及其家人,早日慘死、屍骨無存 2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請大家一起來哼唱 狗崽子娛樂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2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我經常說台灣是假法治國家,無論利委豬公修幾次法、司法改革多努力,台灣未來依然是假法治國家!如何證明?光是看台灣娛樂業最大的毒瘤 - 狗心望,橫行娛樂業、利用訟棍獲利,這點足以證明,且這只是台灣沈痾的萬分之一而已 2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2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3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祈禱「爛庫娛樂」全體人員、及其家人,一一橫死街頭、屍骨無存,或一一感染武漢肺炎,重症在痛苦中死去 3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比恐嚇取財的混混還不如,混混要錢起碼會光明正大恐嚇,狗心望要跟貴網收錢、又怕觸法,只能不斷使出骯髒齷齪的手段,終極目的就是要貴網乖乖送上大把鈔票給牠們,這樣一來就達成不用恐嚇而取財的目的了❗️ •🤔如此可以判斷「爛庫娛樂」非常缺錢,每年買那麼多電影的發行權,根本是硬撐的,一旦週轉不靈,「爛庫娛樂」就得關門大吉 3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3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3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3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毒瘤「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跟你耗時間,直到你認輸、乖乖捧上大把鈔票給牠💰 •🙏🏻希望「爛庫娛樂」全體人員、包括其家人,早日罹患不治之症、痛苦而亡,或是意外死亡、屍骨無存❗️ •💫念力,在於心有多專注,力量有多強大💫 •💪🏻為民除害 人人有責💯 3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3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NETFLIX、HBO 等外國公司,應該都是跟國外電影公司購買權利與母帶,「爛庫娛樂」那芝麻綠豆的無良小公司,國外公司不知道它的存在 3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3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在此預祝台灣毒瘤「爛庫娛樂」狗心望一敗塗地 4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自始至終「爛庫娛樂」的目的就是要錢,要版主私下送錢給牠們,雖然是一種變相討保護費,無奈台灣是假法治國家,制裁不了「爛庫娛樂」這種毒瘤 4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監看觸電網的「爛庫娛樂」狗狗,請務必轉達貴公司女法務嘿❗️ 4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錢、乖乖送上鈔票給牠,以牠的貪財和野心,沒有贈送百萬以上就是沒誠意💰 •因為狗心望是個不堪一擊的軟腳蝦,不敢去混黑道做恐嚇取財的事,眼見台灣法律有諸多漏洞可利用,便興起設陷阱、到處告人賺快錢,解決「爛庫娛樂」資金短缺的問題💰 4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1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結論就是「爛庫娛樂」的狗心望,急需“震撼教育”、令牠終身難忘的“教育”,牠才會學乖! •狗心望喲!你期待“震撼教育“嘛!? 4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4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7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4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4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4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4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3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狗心望經營娛樂業的能力極差,正當手法肯定賺不了錢,索性利用牠的專長,以惡劣手段告人取財,可說是台灣電影娛樂業之恥❗️ 4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不曉得國外的電影公司,何時才能發現「爛庫」狗心望的真面目、不再賣電影給牠們 5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的亂源,根本問題還是出在司法、執法、死政客等狗狗身上;愚痴的牠們只會吠一切照法律來,管它是否合情合理,也讓牠們便宜行事有了藉口,反正牠們只在乎升官發財,國家、百姓未來會如何,跟牠們無關;「爛庫」狗心望能如此囂張濫訴,在在證明中華民國是人渣的天堂;  順便在此預言:中華民國未來亡國的主因,不是對岸死共匪打過來,也不是劇烈天災,肯定是死政客、狗官和“鐵飯碗”把這個國家玩到亡國 5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明眼人都知道,「爛庫」狗心望根本不在乎和解與否,只在乎貴網願意付出多少“保護費”,換取雙方的和平;如果估計無誤,想要和「爛庫」和平相處,代價是百萬元以上 5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據我所知「爛庫」狗心望會如此變態,大概知道原因了~;狗心望的父母年輕時在軍中相識,牠老母疑似是軍中的付費慰安婦,而牠老爸則是恩客之一,促成了之後兩人成為夫妻的緣分;狗心望小時候無意得知自己老母是出名的軍中慰安婦,因此心理開始產生變化,出現變態的一些行為舉止;牠父母發現後,不忍心將牠強制送醫,除了面子之外,也覺得在兒子面前羞愧,後來只能把狗心望禁在家中,錯過了治療時機;一般人以為心理變態患者,應該不太會讀書,狗心望則如同戲劇中的連環殺人魔,不但會讀書,後來還出國留學;成人之後經常惹事生非,牠父母在後頭幫牠"擦屁股",因為知道愧對於兒子狗心望,一直都不敢對牠嚴加管教;多年以後,變態的心理疾病持續增長,才有了現今危害社會的變態、法院認證的害蟲:「爛庫」狗心望;父母的家庭教育最重要,沒有教育好子女,未來就有機會造就一隻危害社會的人渣;「爛庫娛樂」的種種異常作為,主因在變態老闆狗心望身上;所以說心理變態患者,一樣可以會讀書、像常人一樣工作,甚至是開公司 5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給「爛庫娛樂」狗心望養的狗網軍:監看觸電網的「爛庫」狗網軍們,請轉告你們老闆台灣禍害 - 狗心望,經本爺掐指一算,狗心望晚年必罹患不治之症,全世界的醫生都無法根治、減緩症狀的加重;在今年年底之前,狗心望願意真誠懺悔,不再利用濫訴賺快錢、DVD不再偷工減料,那麽將來牠罹患不治之症,來拜託本爺幫忙,屆時會教狗心望如何減輕症狀,甚至可能痊癒方法;倘若狗心望堅持繼續壞下去、走法律漏洞欺壓被害人,那麽將來求本爺幫忙,牠就要跪拜、磕頭24小時才行了;當然知道狗心望不會相信,醫療界治不好的病,本爺怎麼可能知道如何處理!?;世界上無奇不有,豈是狗心望的愚腦所能想像;狗心望、「爛庫」全體狗員工,回頭是岸啊 附表二: 編號 犯罪時間與公開發表方式 被告所發表公然侮辱告訴人「乙○○」之內容 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遇上狗心望這隻病態,除了倒楣之外,還要時時提防牠 •無奈的是(狗)政府最會寵惡人和壞人 2 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其實「爛褲娛樂」老闆狗心望很可悲,牠有心理疾病卻礙於面子不敢就醫 •狗心望的父母把這個狗兒子慣壞,卻又不願意面對現實,才會導致狗心望今天這樣見人就咬 •像狗心望這樣的病態,是社會上一顆不定時炸彈,不曉得牠何時會抓狂,危害這個社會 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3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可以肯定一件事,就是「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除了心理疾病嚴重之外,牠肯定不相信因果報應;所以若是有狗心望的親友看到此留言請注意一下,狗心望晚年會疾病纏身,同樣的病牠就是比其他人痛苦,最終牠會在病苦中死去、死之前會呈現迷迷糊糊的狀態 •以上是本人預測狗心望的晚年,準確度有7~8成以上,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能等「爛庫娛樂」狗心望的報應來臨了 •那種病態又無良的人渣,法律無法制裁牠,最終還是由因果來懲罰,屆時牠肯定非常後悔 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的父母,臨終前幾年老人癡呆症 + 怪病纏身,狗心望則是長命百歲、但晚年各種怪病纏身、痛苦不已、生不如死,且妻離子散 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經常看觸電網的貼文、恨的咬牙切齒,無能小癟三連恐嚇都不敢直接來,編故事又不用心,果然是隻無能又貪財的小孬孬 •沒錯,就是說你狗心望 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如同先前所說,狗心望被父母慣壞了、家庭教育真的最重要,再加上牠有心理疾病、不願意就醫,又因為利慾薰心,只想快點獲得財富,無論有無違背倫理道德、錢先得到再說! 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法律對付不了狗心望那種嚴重心理病態 等待因果制裁牠,會比任何制裁還要痛苦萬分 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惡人當道,加上中華民國一直處於無政府狀態,很難處理狗心望這隻變態 1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3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以手段詐財倒是很厲害;不曉得那種等級的愚痴父母,能教出狗心望這種人渣 •祈禱「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早日染絕症,讓台灣這片土地減少一隻禍害 1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這隻病態人渣,果然是父母慣出來的,看來牠們一家都是垃圾無誤 1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病態的無良商人:社會害蟲 - 狗心望 1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只能等待再等待⋯狗心望染重病或「爛庫娛樂」倒閉 •念力很強大 大家集氣會讓狗心望的報應提早現前 1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盡快罹患絕症 •狗心望的父母早日橫死街頭 1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預祝「爛庫娛樂」全體員工、包括狗心望,早日感染武漢肺炎、重症痛苦而亡 1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財迷心竅的自以為,用盡手段就一定能得到錢,這種愚痴的蠢想法也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如果用盡手段就能致富,那麼人人都是富翁囉 1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所以狗心望是小孬孬無誤 1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頂尖垃圾公司「爛庫娛樂」、頂尖人渣 - 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偷工減料、賺黑心錢特別強❗️ •狗心望早日罹患怪病,極其痛苦、瘋狂而亡 •狗心望的父母突然橫死街頭、粉身碎骨而亡 1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的子子孫孫,男性終生奴隸做到死、女性終生娼妓多病苦 2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苦口婆心的奉勸「爛庫娛樂」小孬孬老闆-狗心望:生命寶貴珍惜生命 •很重要所以要跟狗心望說三次: 有骨氣就不要怨 有骨氣就不要怨 有骨氣就不要怨 2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祈禱:「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及其家人、全體狗員工及其家人,早日慘死、屍骨無存 2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我經常說台灣是假法治國家,無論利委豬公修幾次法、司法改革多努力,台灣未來依然是假法治國家!如何證明?光是看台灣娛樂業最大的毒瘤 - 狗心望,橫行娛樂業、利用訟棍獲利,這點足以證明,且這只是台灣沈痾的萬分之一而已 2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比恐嚇取財的混混還不如,混混要錢起碼會光明正大恐嚇,狗心望要跟貴網收錢、又怕觸法,只能不斷使出骯髒齷齪的手段,終極目的就是要貴網乖乖送上大把鈔票給牠們,這樣一來就達成不用恐嚇而取財的目的了❗️ 2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2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3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雖然知道病態患者狗心望的目的就是要錢,如同變相勒索、討保護費;無奈中華民國不是真法治國家,且法律漏洞數之不盡,利委豬公只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優先修法,因為有那種死政客,所以無論再過多少年,台灣依然不會成為真法治國家,很悲哀、不過卻是事實真相❗️ 3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3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中華民國不是真法治國家、法律漏洞數之不盡,一般老百姓遇上狗心望這類頂尖人渣,只能自求多福。中華民國未來也不會成為真法治國家,看利委豬公都在幹些什麼就知道了! 3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唬爛的“專屬授權”頂多是台灣地區而已 3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3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本人比較好奇的是,那個年輕女法務被狗心望上過了沒❓ 3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錢、乖乖送上鈔票給牠,以牠的貪財和野心,沒有贈送百萬以上就是沒誠意💰 •因為狗心望是個不堪一擊的軟腳蝦,不敢去混黑道做恐嚇取財的事,眼見台灣法律有諸多漏洞可利用,便興起設陷阱、到處告人賺快錢,解決「爛庫娛樂」資金短缺的問題💰 •🙄一個凡人,要如何跟一隻比畜牲還不如的狗心望講道理呢❓ •當然沒辦法,面對這種頂尖人渣最好的方法,就是每見一次海扁牠一次,經過無數次的海扁之後、直到恐懼不已,狗心望開始見人就行大禮,屆時才是牠開始改過自新👊🏻👊🏻👊🏻 •🤜🏻不打不成器,就是教育狗心望最佳的方式 3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1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結論就是「爛庫娛樂」的狗心望,急需“震撼教育”、令牠終身難忘的“教育”,牠才會學乖! •狗心望喲!你期待“震撼教育“嘛!? 3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3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7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4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4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4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4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3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狗心望經營娛樂業的能力極差,正當手法肯定賺不了錢,索性利用牠的專長,以惡劣手段告人取財,可說是台灣電影娛樂業之恥❗️ •有狗心望這樣的子孫,列祖列宗肯定羞愧又憤怒! •原本他們會氣到從陰間回來海扁狗心望一頓! •無奈的是,牠的列祖列宗因為狗心望帶賽,通通墮地獄受刑罰,因此有心要回人間海扁狗心望的機會也沒了,真是可悲又可嘆啊~ 4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不曉得國外的電影公司,何時才能發現「爛庫」狗心望的真面目、不再賣電影給牠們 4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的亂源,根本問題還是出在司法、執法、死政客等狗狗身上;愚痴的牠們只會吠一切照法律來,管它是否合情合理,也讓牠們便宜行事有了藉口,反正牠們只在乎升官發財,國家、百姓未來會如何,跟牠們無關;「爛庫」狗心望能如此囂張濫訴,在在證明中華民國是人渣的天堂;  順便在此預言:中華民國未來亡國的主因,不是對岸死共匪打過來,也不是劇烈天災,肯定是死政客、狗官和“鐵飯碗”把這個國家玩到亡國 4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明眼人都知道,「爛庫」狗心望根本不在乎和解與否,只在乎貴網願意付出多少“保護費”,換取雙方的和平;如果估計無誤,想要和「爛庫」和平相處,代價是百萬元以上 4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據我所知「爛庫」狗心望會如此變態,大概知道原因了~;狗心望的父母年輕時在軍中相識,牠老母疑似是軍中的付費慰安婦,而牠老爸則是恩客之一,促成了之後兩人成為夫妻的緣分;狗心望小時候無意得知自己老母是出名的軍中慰安婦,因此心理開始產生變化,出現變態的一些行為舉止;牠父母發現後,不忍心將牠強制送醫,除了面子之外,也覺得在兒子面前羞愧,後來只能把狗心望禁在家中,錯過了治療時機;一般人以為心理變態患者,應該不太會讀書,狗心望則如同戲劇中的連環殺人魔,不但會讀書,後來還出國留學;成人之後經常惹事生非,牠父母在後頭幫牠"擦屁股",因為知道愧對於兒子狗心望,一直都不敢對牠嚴加管教;多年以後,變態的心理疾病持續增長,才有了現今危害社會的變態、法院認證的害蟲:「爛庫」狗心望;父母的家庭教育最重要,沒有教育好子女,未來就有機會造就一隻危害社會的人渣;「爛庫娛樂」的種種異常作為,主因在變態老闆狗心望身上;所以說心理變態患者,一樣可以會讀書、像常人一樣工作,甚至是開公司 4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給「爛庫娛樂」狗心望養的狗網軍:監看觸電網的「爛庫」狗網軍們,請轉告你們老闆台灣禍害 - 狗心望,經本爺掐指一算,狗心望晚年必罹患不治之症,全世界的醫生都無法根治、減緩症狀的加重;在今年年底之前,狗心望願意真誠懺悔,不再利用濫訴賺快錢、DVD不再偷工減料,那麽將來牠罹患不治之症,來拜託本爺幫忙,屆時會教狗心望如何減輕症狀,甚至可能痊癒方法;倘若狗心望堅持繼續壞下去、走法律漏洞欺壓被害人,那麽將來求本爺幫忙,牠就要跪拜、磕頭24小時才行了;當然知道狗心望不會相信,醫療界治不好的病,本爺怎麼可能知道如何處理!?;世界上無奇不有,豈是狗心望的愚腦所能想像;狗心望、「爛庫」全體狗員工,回頭是岸啊 附表三: 編號 犯罪時間與公開發表方式 被告所散布妨害告訴人「車庫娛樂公司」信用之內容 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會在「爛庫娛樂」工作的員工,不是是非不分,不然就是同流合污 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製作影片會亂搞、為了達到低成本高利潤的目的,做出史上最爛的正版DVD,唯一比盜版品質更爛的正版DVD 在台灣 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這部電影給「爛庫娛樂」發行,台灣的票房肯定影響很大;不過票房不好是沒差,反正「爛庫娛樂」不是靠發行電影賺錢,牠們主要獲利來自於訟棍賺取的黑心錢 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多次檢舉貴網YT,目的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就是錢 •說穿了「爛庫娛樂」就是要貴網站付費給牠們,牠們也知道那樣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當然不會說出口;不斷檢舉要貴網私下和牠們談條件、付費給牠們,錢、搞鬼的目的就是錢嘛~ •所以「爛庫娛樂」不達目的,就會一直檢舉下去! •狗心望財迷心竅的自以為,用盡手段就一定能得到錢,這種愚痴的蠢想法也和多數作姦犯科的人渣一樣;如果用盡手段就能致富,那麼人人都是富翁囉 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求償要勝訴才能得到,若是勝訴就表示法院、法官收「紅包」 •「爛庫娛樂」求償的金額,就是要貴網妥協、付費給牠們的金額,「爛庫娛樂」怕觸法、或被公幹,當然不敢開口,所以就一邊提告、一邊檢舉,終極目的就是錢錢錢 •「爛庫娛樂」專挑比自己弱的對手,絕對不敢惹比牠們強的對手,因為比牠們強的對手,光是用錢就能砸死牠們了! 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1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比恐嚇取財的混混還不如,混混要錢起碼會光明正大恐嚇,狗心望要跟貴網收錢、又怕觸法,只能不斷使出骯髒齷齪的手段,終極目的就是要貴網乖乖送上大把鈔票給牠們,這樣一來就達成不用恐嚇而取財的目的了❗️ •一切都是為了錢錢錢啊💰❗️ •🤔如此可以判斷「爛庫娛樂」非常缺錢,每年買那麼多電影的發行權,根本是硬撐的,一旦週轉不靈,「爛庫娛樂」就得關門大吉 1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1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1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1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毒瘤「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跟你耗時間,直到你認輸、乖乖捧上大把鈔票給牠💰 1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是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1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1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自始至終「爛庫娛樂」的目的就是要錢,要版主私下送錢給牠們,雖然是一種變相討保護費,無奈台灣是假法治國家,制裁不了「爛庫娛樂」這種毒瘤 1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就是要錢、乖乖送上鈔票給牠,以牠的貪財和野心,沒有贈送百萬以上就是沒誠意💰 •因為狗心望是個不堪一擊的軟腳蝦,不敢去混黑道做恐嚇取財的事,眼見台灣法律有諸多漏洞可利用,便興起設陷阱、到處告人賺快錢,解決「爛庫娛樂」資金短缺的問題💰 1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2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7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2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4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2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不懂電影硬要搞 入不敷出急跳腳 挖了東牆補西牆 週轉不靈肯定倒 不懂經營有夠糟 亂槍打鳥胡亂告 錢財就是這樣來 自吹自擂牠最強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胡亂檢舉如變相勒索只為錢財 父母無能教出妖怪 傲慢自大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會旺 2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台灣的亂源,根本問題還是出在司法、執法、死政客等狗狗身上;愚痴的牠們只會吠一切照法律來,管它是否合情合理,也讓牠們便宜行事有了藉口,反正牠們只在乎升官發財,國家、百姓未來會如何,跟牠們無關;「爛庫」狗心望能如此囂張濫訴,在在證明中華民國是人渣的天堂;  順便在此預言:中華民國未來亡國的主因,不是對岸死共匪打過來,也不是劇烈天災,肯定是死政客、狗官和“鐵飯碗”把這個國家玩到亡國 2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9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明眼人都知道,「爛庫」狗心望根本不在乎和解與否,只在乎貴網願意付出多少“保護費”,換取雙方的和平;如果估計無誤,想要和「爛庫」和平相處,代價是百萬元以上 附表四: 編號 犯罪時間與公開發表方式 被告所散布不實言論,誹謗告訴人「乙○○」之內容 1 被告於2022年6月10日公開發表之Facebook貼文 •其實「爛褲娛樂」老闆狗心望很可悲,牠有心理疾病卻礙於面子不敢就醫 •狗心望的父母把這個狗兒子慣壞,卻又不願意面對現實,才會導致狗心望今天這樣見人就咬 •像狗心望這樣的病態,是社會上一顆不定時炸彈,不曉得牠何時會抓狂,危害這個社會 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6月3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可以肯定一件事,就是「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除了心理疾病嚴重之外,牠肯定不相信因果報應;所以若是有狗心望的親友看到此留言請注意一下,狗心望晚年會疾病纏身,同樣的病牠就是比其他人痛苦,最終牠會在病苦中死去、死之前會呈現迷迷糊糊的狀態 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老闆狗心望的父母,臨終前幾年老人癡呆症 + 怪病纏身,狗心望則是長命百歲、但晚年各種怪病纏身、痛苦不已、生不如死,且妻離子散 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1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如同先前所說,狗心望被父母慣壞了、家庭教育真的最重要,再加上牠有心理疾病、不願意就醫,又因為利慾薰心,只想快點獲得財富,無論有無違背倫理道德、錢先得到再說! 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7月3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爛庫娛樂」狗心望做生意沒半步、以手段詐財倒是很厲害;不曉得那種等級的愚痴父母,能教出狗心望這種人渣 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8月1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這隻病態人渣,果然是父母慣出來的,看來牠們一家都是垃圾無誤 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18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請大家一起來哼唱 狗崽子娛樂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女員工被牠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最厲害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經營的公司有夠爛 亂槍打鳥胡亂提告 錢財就是這樣得來 自吹自擂牠的強項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心理病態毫無道德是真實面貌 嘴炮無敵一副狗樣 台灣同業最大禍害 法律漏洞牠才狂妄 人人誅之永絕後患 爛庫破產台灣才會旺 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女員工被牠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最厲害 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女員工被牠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最厲害 1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9月26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女員工被牠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最厲害 1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2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上過的女員工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3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14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上過的女員工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4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0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上過的女員工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5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0月27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6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1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結論就是「爛庫娛樂」的狗心望,急需“震撼教育”、令牠終身難忘的“教育”,牠才會學乖! •狗心望喲!你期待“震撼教育“嘛!? 17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8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27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19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4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20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1月27日(下午9時35分)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狗心望狗心望爛庫娛樂狗心望  惹事生非父母屁股擦不完 賺錢不會嘴炮打砲是強項 看上的女員工總是騎著玩 狗心望上過的一一升主管 有墮胎有離職糜爛說不完 不會賺錢花天酒地好棒棒 21 於「觸電網- True Movie電影情報入口網」之Facebook貼文中,被告於2022年12月12日公開發表之貼文回覆 •據我所知「爛庫」狗心望會如此變態,大概知道原因了~;狗心望的父母年輕時在軍中相識,牠老母疑似是軍中的付費慰安婦,而牠老爸則是恩客之一,促成了之後兩人成為夫妻的緣分;狗心望小時候無意得知自己老母是出名的軍中慰安婦,因此心理開始產生變化,出現變態的一些行為舉止;牠父母發現後,不忍心將牠強制送醫,除了面子之外,也覺得在兒子面前羞愧,後來只能把狗心望禁在家中,錯過了治療時機;一般人以為心理變態患者,應該不太會讀書,狗心望則如同戲劇中的連環殺人魔,不但會讀書,後來還出國留學;成人之後經常惹事生非,牠父母在後頭幫牠"擦屁股",因為知道愧對於兒子狗心望,一直都不敢對牠嚴加管教;多年以後,變態的心理疾病持續增長,才有了現今危害社會的變態、法院認證的害蟲:「爛庫」狗心望;父母的家庭教育最重要,沒有教育好子女,未來就有機會造就一隻危害社會的人渣;「爛庫娛樂」的種種異常作為,主因在變態老闆狗心望身上;所以說心理變態患者,一樣可以會讀書、像常人一樣工作,甚至是開公司

2025-03-18

TPDM-113-審簡-2773-20250318-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寰宇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16467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09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 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丁○寧、蘇○詮因故發生糾紛。乙○○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  ㈠乙○○明知姓名、個人照片等資料為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個 人資料,非依法律之規定,不得擅自利用。猶意圖損害他人 之利益及散布於眾,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加重誹謗及公 然侮辱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1日,接續在不特定多 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高雄市○○ 區○○路000號及高雄市○○區○○巷00號旁之電線桿及牆面上, 張貼有丁言寧個人照片及「欠錢還錢,拿別人的血汗錢,去 養右昌蘇×詮。丁×寧一條20萬這條錢不用多介紹吧,你拿別 人的錢養右昌代×堂蘇×詮,這個事情不用多介紹,還有你的 假牙裝的錢請問你錢借一借不用還錢,你這樣假牙你裝的安 心喔,還有偷吃也也吃別人,吃一個還要養他的廢物還真可 憐喔。」等語文字之傳單,以此方式將丁言寧前揭個人資料 供不特定人觀覽,並不實指摘、傳述及辱罵丁言寧,足以貶 損丁言寧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亦足以生損害於丁言寧 。     ㈡乙○○成年人,明知其胞弟蔣○○(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為未滿18歲之少年,竟與蔣○○共同基於毀損及恐嚇 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聯絡,於113年7月6日1時57分許,前往 蘇大詮位於高雄市○○區○○○巷000弄00號之住處(下稱本案房 屋),接續持棍棒砸打蘇大詮所有、停放於本案房屋門口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本案房屋之大門玻璃, 致上開機車之儀表板、車尾燈破裂、後視鏡斷裂、車殼破裂 及本案房屋之大門玻璃破裂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蘇大詮, 並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蘇大詮,致蘇大詮心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蘇大詮之安全。 二、訊據被告於偵查時對前揭事實及理由一、㈠違反個人資料保 護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行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前揭 事實及理由一、㈠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並辯稱 :公然侮辱我覺得還好,我都有把告訴人碼掉云云。經查:  ㈠被告有於前揭事實及理由一、㈠所載時、地,張貼載有上開內 容之傳單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認甚詳,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丁言寧於警詢中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畫 面截圖照片及現場照片共6張在卷可證,此部分犯行堪以認 定。  ㈡按刑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中,所謂侮辱,凡未指摘或傳 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 、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 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 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 虞者,即足當之。而本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經營社會群體 生活之人格評價,是否構成侮辱,並非從被害人或行為人之 主觀感受判斷,而係以陳述內容之文義為據,審酌個案之所 有情節,包含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 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時關係、言語使用習慣、詞彙脈絡等 ,探究言詞之客觀涵義,是否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最高 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467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 於傳單內容記載「偷吃也吃別人」、「吃一個還要養他的廢 物還真可憐喔」,並張貼刊登告訴人丁言寧之個人照片及姓 名,且觀諸本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被告語氣、前後文句及 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被告張貼刊登上開詞語,顯有 輕侮、歧視之意,客觀上顯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人格及社 會評價之抽象謾罵,並使其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自 屬侮辱性之言語甚明。  ㈢按刑法上之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 ,必須是具有足以損害被指述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 誹謗行為可言。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 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 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 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之評價判 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而行為人對所指摘 關於被害人之具體事實,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有所認識,且 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的名譽 ,而指摘或傳述此事,即具有誹謗故意(最高法院111 年度 台上字第196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觀 諸被告上開張貼刊登傳單所載之內容,並附有告訴人丁言寧 個人照片及姓名,該語句之前後文皆為論述告訴人丁言寧對 於金錢有不當利用及生活關係複雜之不實指摘,依一般社會 通念,客觀上顯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並 使其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是被告所辯,委無可採。 從而,事證明確,被告事實及理由一、㈠之上開犯行均堪予 認定,俱應依法論罪科刑。    ㈣前揭事實及理由一、㈡之犯行,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蘇○詮及同案少年蔣○○於警詢時證述之情 節相符,並有本案房屋登記資料、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 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監視器影像擷圖及現場照片共8張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事實及理由一、㈡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可採信。被告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 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及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 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又被告於於上開時地多次張貼傳單之行 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而為之,時間、空間均屬密接,侵害 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施,應 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較為合理。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處斷。  ㈡核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 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其以單一持棍 棒砸毀不同財物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施, 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出於 單一之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於時間差距上難以 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論以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與少年蔣○○就上開犯行,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  ㈢又被告乙○○為成年人,而蔣○○為被告胞弟,其為事實及理由 欄一㈡犯行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自為被告所知 悉,並有其等之警詢筆錄及年籍資料在卷可查,則被告與少 年蔣○○共同犯毀損及恐嚇罪,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㈣被告所為上開2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溝通以解決糾 紛,竟率爾以事實及理由欄一㈠所載方式,洩漏告訴人丁言 寧之個人資料,並為不實指摘,損害告訴人丁言寧之名譽; 復與少年以事實及理由欄一㈡所載方式,毀損、恐嚇告訴人 蘇大詮,造成告訴人蘇大詮蒙受財產上損害致使告訴人蘇大 詮心生恐懼,所為誠屬不該,其動機及手段均非可取;考量 被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素行;並衡酌其 否認及坦承部分犯行之態度,暨被告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職業為工、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復未與告訴人2人 達成和解,犯罪所生之危害未獲任何填補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另衡酌本件被告所犯為前揭各次犯行,基本罪質不 同,但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尚屬密切並有關聯性,故有一定 程度之責任重複非難程度等因素,並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 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 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㈡之犯行,被告與少年蔣○○用以毀損被害 車輛及房屋玻璃之棍棒,未據扣案,且非違禁物,亦無其他 證據足資認定尚屬存在,考量棍棒本身易於取得,就犯罪預 防及是否沒收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為避免日後執行徒增勞費 ,經本院裁量後,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   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2025-03-14

CTDM-113-簡-3201-2025031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士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5881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1385號),本院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被告乙○○於 本院審理程序時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 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所犯恐嚇、加重誹謗犯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趙芫樂前為男女朋友,竟對告訴人為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恐嚇危害安全、加重誹謗犯行,造成告訴 人心生畏懼且對告訴人名譽有所影響,因被告表示無調解意 願(見本院易字卷第150頁),而未能與告訴人調解成立、 賠償所受損害等節;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 ,之前作拆除工程,未婚之生活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150 頁),犯後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 考量被告就本案所犯各罪之情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8816號   被   告 乙○○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4樓之21             居臺中市○區○○街0巷0號             (現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趙芫樂為前男女朋友,2人因故發生感情糾紛,(一) 乙○○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21日8時39分許, 以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脫韁」名義,向趙芫樂及趙芫樂友人 傳送訊息略以:「雲林那個哥哥的人也進來臺中了!那組人 抓到他時妳最好別在他旁邊嘿,那組人就是之前上新聞說抓 小蜜蜂的女朋友,結果那女的被輪姦還拍性愛影片」、「妳 只要靠近他,被我的人看到,無線電都會直接呼叫」、「我 的衣服最好給我拿回來、下一步我會叫人發傳單跟影片」、 「圓圓(趙芫樂之女)的照片在我手上、妳的性愛影片也在我 手上」等文字恫嚇趙芫樂,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趙芫 樂。(二)乙○○復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11 2年6月25日12時許,在社群軟體臉書,以暱稱「王亞瑟」名 義發布貼文略以:「男的利用女的出賣肉體來換取生活空間 ,女的來欺騙感情利用人的信任」、「這是那對狗男女住的 地方」等文字,並將趙芫樂本人及其住處之照片隨文置於臉 書,使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足以貶損趙芫樂之名譽。 二、案經趙芫樂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偵查中之供述。 供稱其有為本案行為等情,惟否認上開犯行並辯稱:我和告訴人是前男女朋友,告訴人在我被收押期間劈腿,與其他男子同居,我才會做這些事,但我在臉書上沒有指名道姓,告訴人自己對號入座,如果告訴人有做,我只是陳述事實而已,我也沒有恐嚇的意思,告訴人要怎麼想是她的問題,如果她沒有做對不起我的事,怎麼會認為我恐嚇她,而且我只是分享一則新聞內容給告訴人看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趙芫樂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1、證明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一)所載時日,以微信傳送上開恐嚇訊息予告訴人趙芫樂,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之事實。 2、證明被告於上開犯罪事實(二)時日,以上開方式在臉書社群網站發表上開言論,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名譽之事實。 3 被告與告訴人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友人與告訴人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臉書社群網站個人頁面網頁翻拍照片各1份 證明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 罪嫌;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 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上開恐嚇及加重誹謗犯行間,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徐慶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永宏

2025-03-14

TCDM-113-簡-2343-20250314-1

審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志鴻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043號、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657號),嗣被 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13年度審 易字第222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強制未遂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OPPO牌手機壹支(型號:R15 Pro,IMEI:0000000000000 00號)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 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 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文。 查,被告甲○○與告訴人曾同居,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是被告對告訴人所為本案犯行,屬 對家庭成員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 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自應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一㈠段所示犯行,係犯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家庭暴力罪 之強制未遂罪;就如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一㈡段所示犯行,係 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10條第2項家庭暴力 罪之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  ㈢被告所犯如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一㈠段所示犯行及第一㈡段所示 犯行,行為時間不同、行為互殊,顯係不同之犯意,應予分 論併罰。  ㈣被告本案所為強制行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遂,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處理與告訴人 間之問題,竟以訊息文字恫嚇告訴人欲使告訴人聯繫自己, 又以社群網站散布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足見其法治觀 念薄弱,對他人之法益缺乏尊重,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 述目前待業中、需扶養父親、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素行 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 係以其所有、已扣案之OPPO牌手機(型號:R15 Pro,IMEI :000000000000000號)為本案2犯行一節,業據被告供述在 卷(見本院審易卷第49頁),此手機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於扣案之另外2支手機,尚難認與本案犯行有何關聯,不予 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丁煥哲偵查起訴,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 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3043號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657號   被   告 甲○○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4             樓E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高○瑄(真實姓名詳卷)前為男女朋友,2人曾同居於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4樓E室房屋,屬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詎甲○○先後為下列行 為:  ㈠於民國111年8月1日晚間,因認高○瑄疏於回覆其訊息而心生 不滿,竟基於強制之犯意,於同日晚間6時35分許至同日晚 間11時36分許(以雙方於翌【2】日凌晨0時58分許結束之通 訊軟體LINE【下稱LINE】視訊通話時長回推)間之某時,在 不詳地點,使用其所有之OPPO牌手機(型號:R15 Pro,IME I: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手機),透過LINE發送「 妳還記不記得當初剛認識時妳自己傳給我的照片?沒回我, 我相信妳應該知道這些照片會在哪裡」等語之訊息(下稱本 案訊息)予高○瑄,以此方式脅迫高○瑄主動聯繫甲○○而行無 義務之事,使高○瑄在臺北市中正區住處觀覽本案訊息後深 感恐懼,惟因高○瑄當下心緒慌亂,不知如何適切回覆甲○○ 而未遂。  ㈡又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圖畫誹謗之犯意,於111年 9月17日某時,在不詳地點,透過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 使用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帳號「Chih Hung Yeh 」,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個人頁面,貼文(下 稱本案貼文)發表「兩年多的案件終於落幕 本人身受其害 ,司法給與證白 感謝我的專用律師 #藏在背後指使的台北 高X瑄(高X絜),妳還能躲多久?妳沒想到我還留一手吧!我 會讓妳台中法院跑不完。」之言論,同時上傳高佳萱涉犯散 布文字誹謗等罪嫌之起訴書(下稱另案起訴書)翻拍照片4 張,不實影射高○瑄暗中唆使高佳萱於網路上留言誹謗甲○○ 乙節,以此散布文字、圖畫方式指摘足以毀損高○瑄名譽之 事,而貶抑高○瑄之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 二、案經高○瑄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下列事實: ⑴其與告訴人交往期間,告訴人曾主動傳送多張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予其觀看,其則將部分照片儲存於本案手機內。 ⑵其因認告訴人疏於回覆其訊息,遂於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時、地,透過LINE發送本案訊息予告訴人,藉此促使告訴人回應,嗣告訴人於通話中一再向其表示擔憂自身裸照遭其外流。 ⑶其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時、地,使用臉書帳號「Chih Hung Yeh」在其個人頁面發表本案貼文。 2 證人即告訴人高○瑄於偵查中之指證 證明下列事實: ⑴其前為被告同居女友,且曾傳送上半身裸照予被告,嗣其於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時、地,觀覽被告所傳送之本案訊息後深感恐懼,然因其當下不知所措,故未立即聯繫被告。 ⑵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時、地,使用臉書帳號「Chih Hung Yeh」在被告個人頁面發表本案貼文。 ⑶其原先使用之臉書帳號名稱與證據清單編號7所示被告臉書貼文標記對象之姓名首尾兩字一致。 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本案手機照片1張 證明扣案之本案手機為被告所有及持有之事實。 4 錄音光碟1片暨譯文1份 證明案發後告訴人與被告通話時,提及被告利用裸照威脅告訴人,並數度表示懼怕被告外流其裸照,被告則未否認上述威脅之事且不斷向告訴人道歉之事實。 5 告訴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2份 證明下列事實: ⑴被告於111年8月1日,接連質疑告訴人刻意閃躲被告且將被告臉書帳號封鎖,隨後於同日晚間發送5則訊息予告訴人後再行收回。 ⑵告訴人於不詳日期,對被告吐露其不欲且擔憂在網路上出名,被告則持續向告訴人致歉。 6 本案貼文列印資料1份 證明下列事實: ⑴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時間,使用臉書帳號「Chih Hung Yeh」在其個人頁面發表本案貼文,且截至擷圖時間為止,已有不含上述被告帳號在內之9人針對本案貼文點擊心情圖示,並出現6則留言。 ⑵本案貼文所附另案起訴書翻拍照片已顯示高佳萱因涉嫌在臉書社團留言誹謗被告而遭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 7 告訴人與暱稱「Chen Ting」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111年8月12日臉書貼文列印資料各1份 證明下列事實: ⑴被告發表本案貼文以前,已在其臉書個人頁面發文標註告訴人所使用之臉書帳號名稱、告訴人現名首尾二字、告訴人舊名,同時張貼含有告訴人臉部照片之多張擷圖,且此則貼文經被告設為置頂貼文保存迄今不曾刪除。 ⑵告訴人於110年5月16日發文時所使用之臉書帳號名稱,與證據清單編號7所示被告臉書貼文標記對象之姓名首尾兩字一致。 8 告訴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姓名更改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舊名與證據清單編號7所示被告臉書貼文標記對象之姓名完全一致之事實。 9 告訴人臉書個人頁面擷圖1張 證明告訴人所使用之臉書帳號名稱與證據清單編號7所示被告臉書貼文標記對象之姓名首尾兩字一致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及沒收:  ㈠由本案貼文所附另案起訴書翻拍照片可知,另案被告高佳萱 前因涉嫌於臉書社團留言誹謗被告而遭起訴,被告卻在文中 另行加註「藏在背後指使的台北高X瑄(高X絜)…我會讓妳台 中法院跑不完」等語,直指居住於臺北市、姓名首尾二字分 別為「高」、「瑄」之告訴人涉案;佐以被告甫於111年8月 間,在同一臉書帳號個人頁面發文張貼含有告訴人臉部照片 之多張擷圖,且於文中同時臚列告訴人現實中之姓名、舊名 及臉書帳號名稱一節,有被告111年8月12日臉書貼文列印資 料1份在卷可稽,洵已足令閱覽前述貼文之被告臉書好友誤 認告訴人私下慫恿高佳萱故意犯罪以破壞被告名聲,此舉顯 然侵害告訴人之名譽法益而構成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甚明 。至被告雖辯稱告訴人與高佳萱之姓氏相同,且名字帶有與 高佳萱近似之「瑄」字,故其懷疑告訴人使用高佳萱之帳號 對其進行謾罵等語,惟其自述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上情, 復參另案起訴書已清楚載明另案被告高佳萱之年籍資料,殊 無與告訴人人別相互混淆之虞,是被告所辯,實屬事後卸責 之詞,要非可採。  ㈡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 第1項之強制未遂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犯刑 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嫌,且均屬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又被告傳送本案訊息恫 嚇告訴人,乃其實施強制犯行所採取之脅迫手段,請不另論 處恐嚇危害安全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強制未遂及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等2罪嫌間,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已著手於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強制犯行之實行而不遂, 為未遂犯,其危害顯然較既遂犯為輕,請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㈤末查被告於111年下半年更換其他手機以前,皆使用其所有之 本案手機登入其LINE帳號與他人聯繫,本案訊息亦為其所發 送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堪認本案手機乃被告 所有且係其用以實施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之物,爰請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丁 煥 哲

2025-03-14

TPDM-113-審簡-2583-20250314-1

重小
三重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51號 原 告 吳依潔 被 告 廖昶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1 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兩造為透過網路認識之朋友關係,被告明知原告之個人感情 、交友處理方式與公共利益毫無相關,且原告並未要求他人 對其為言語攻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 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6日22時31分許前某時,在 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登入其所使用、暱 稱為「Xi Ang」之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帳號,以 上開臉書帳號在其個人公開頁面接續發布「這世界少了三種 人會更美好、低能兒、破麻、低能破麻」、「被邀進去一個 DC伺服器打瓦而已、馬上被一個破麻噁心、這世界怎麼這麼 殘酷(哭泣符號)」、「吳依潔我跟你道歉好不好我不該罵 你破麻你不要再找人來攻擊我了」等3則貼文,使不特定之 多數人均得上網瀏覽該等網頁內容,以此方式指摘、辱罵原 告感情關係混亂、對伴侶不忠,且曾指示他人對被告為言語 攻擊,足以影響其名譽,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並聲明:⒈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意旨:   原告主張之事實於111年6月7日發生,原告於113年7月23日 才起訴,依據民法第197條規定,已罹於時效。並聲明:請 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本院刑事庭113年度審易字第2050號刑 事判決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卷證資料 核閱無誤,且為被告不爭執,應堪認定。又被告於臉書發布 上開貼文負面內容,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足以貶損原告 在社會上之評價,致原告精神上受有一定之痛苦,原告請求 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  ㈡惟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 時起,逾10年者亦同。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 法第197條第1項、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11 年6月7日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報案,並 對被告提起刑事妨害名譽告訴以及附帶民事賠償,並指出其 真實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調查 筆錄1份在卷可參(新北檢113年度偵字第17246號卷第3至4 頁),可見原告於上開提告並製作警詢筆錄時已知其受有妨 害名譽損害,並知悉被告為賠償義務人。又其遲至113年7月 23日始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1份在卷可查(本院附民卷第5、6頁),顯已逾上開2年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至原告雖曾於上開警詢筆 錄中表示要提出附帶民事賠償,然以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 訴訟起訴後,向受理刑事訴訟之法院為之,原告向警察機關 為上開表示,不生起訴效力,且其係對警察機關為之,並非 向被告請求,自不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復查原告未能提出本 件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之證據,應認被告行使時效抗辯拒絕 給付,為有理由,依上開規定,被告自得拒絕給付。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之 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2025-03-13

SJEV-114-重小-51-20250313-1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90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毅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 度易字第198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165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明毅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明毅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巷0號0樓之「米亞克貿易 有限公司」(下稱米亞克公司)之負責人,蔡林頤(原名蔡 民揚)則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騰揚精密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騰揚公司)之負責人。林明毅因與蔡林頤 有投資糾紛,不滿蔡林頤未返還新臺幣(下同)數百萬之投 資款,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11月10日21時16分許起至21時42分許止,在特定多數人得 共見共聞、內有700多名之CNC加工業者為成員之LINE群組( 下稱本案CNC加工業者LINE群組)內,以暱稱「米亞克TTP五 軸CNC/避震器/惹鍋」散布「四處拿toyota denso的訂單在 外面騙」、「拿著宇隆的名號在外面招搖撞騙」、「頂著宇 隆的招牌在外面招搖撞騙真好用」、「受災戶都是大里、霧 峰」、「蔡民揚就是裡面以前的課長」、「訂單都是透過他 一手」、「拿上銀訂單在外面四處發包惡意不給貨款的,到 現在都四五年了,依然繼續在外面騙,內部都是串好的」等 文字,以此方式指摘傳述騰揚公司訂單都是蔡林頤經手,蔡 林頤與騰揚公司內部串通,以宇隆科技公司(下稱宇隆公司 )名號、Toyota、Denso、上銀公司訂單在外招搖撞騙等不 實事項,足以貶損蔡林頤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尊嚴及社會 評價。 二、案經蔡林頤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判決所引用之被告 林明毅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及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57、60 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取 證之瑕疵,且均與本案之待證事實有關,以之作為本件之證 據亦無不適當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件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 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 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犯行,辯稱:我的LINE 暱稱不是「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該名稱及頭 像非我所有,我沒有在本案CNC加工業者LINE群組內,「四 處拿toyota denso的訂單在外面騙」、「拿著宇隆的名號在 外面招搖撞騙」、「拿上銀訂單在外面四處發包惡意不給貨 款的,到現在都四五年了,依然繼續在外面騙,內部都是串 好的」等文字不是我發布,可能有人冒充我的公司名稱在群 組內發言云云(見他卷第32頁;原審卷第41、61至63、102 頁;本院卷第31至43、85至86頁)。  ㈡經查:   ⒈被告為前米亞克公司負責人,又告訴人蔡林頤原名為蔡民揚 ,於111年12月23日起為騰揚公司負責人等情,為被告所不 爭執(見原審卷第99頁),復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服務(米亞克公司、騰揚公司)、告訴人戶籍謄本附卷可 稽(見他卷第7至11頁;原審卷第67至69頁)。又通訊軟體LIN E暱稱「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之人於111年11月 10日21時16分許起至21時42分許止,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 聞、內有700多名之本案CNC加工業者LINE群組內,散布「四 處拿toyota denso的訂單在外面騙」、「拿著宇隆的名號在 外面招搖撞騙」、「頂著宇隆的招牌在外面招搖撞騙真好用 」、「受災戶都是大里、霧峰」、「蔡民揚就是裡面以前的 課長」、「訂單都是透過他一手」、「拿上銀訂單在外面四 處發包惡意不給貨款的,到現在都四五年了,依然繼續在外 面騙,內部都是串好的」等文字一情,亦有本案CNC加工業 者LINE群組對話紀錄附卷可參(見他卷第13至26頁),是此部 分之事實,先堪認定。  ⒉告訴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我曾經加入本案CNC加工 業者群組,但111年11月10日時我已經不在群組了。當時我 不是騰揚公司之掛名負責人,是實際負責人,我在外會自稱 是騰揚公司的老闆,加工業者也都知道。LINE群組上面暱稱 「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是被告,「米亞克」是 被告的公司,被告對外都用「米亞克」,誹謗文字是被告發 布的,而且我去清水偵查隊做筆錄時,警察有提到前幾天被 告也有去清水偵查隊,警察還說因為公司法不熟,有問被告 關於票據問題,所以我看到LINE群組上張貼「我在清水偵查 隊看到案件幫偵查佐講解票據問題」時就聯想到一定是被告 等語(見他卷第32頁;原審卷第85至92頁),是告訴人明確證 述LINE暱稱「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為被告所使 用。  ⒊又證人即北力機械有限公司(下稱北力公司)總經理張○盈( 下逕稱其名)於偵訊時證稱:我是北力公司總經理,公司從 事自動化設備,公司主要是我在處理。我認識告訴人和被告 ,都是工作上認識。被告公司的業務有來我公司拜訪、推銷 產品。告訴人也是工作上認識。我沒有加入本案CNC加工業 者LINE群組,被告使用的LINE暱稱很長,暱稱「米亞克TTP 五軸CNC/避震器/惹鍋」是被告,因為被告有加我為LINE好 友,就是使用這個暱稱,LINE暱稱「米亞克TTP五軸CNC/避 震器/惹鍋」使用的照片也是被告的,他拍他設備的照片等 語(見偵續卷第31至32頁);證人即米亞克公司前業務代表許 ○賢(下逕稱其名)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大概於西元202 2年7月任職米亞克公司,擔任業務代表,我要開發工具機廠 商,去拜訪北力公司總經理張○盈一次,我那時候有送米亞 克公司型錄跟名片,型錄就是整本的,然後型錄上面有被告 即米亞克公司負責人的名片在上面,上面有被告的LINE,就 是米亞克公司公務機的LINE,也就是「米亞克TTP五軸CNC/ 避震器/惹鍋」。我沒有使用過LINE暱稱「米亞克TTP五軸CN C/避震器/惹鍋」,我有跟這個暱稱聯絡過,這個是被告的 「LINE」,被告有2個手機,LINE暱稱「米亞克TTP五軸CNC/ 避震器/惹鍋」就是米亞克公司公務機的LINE等語(見本院 卷第88至95頁),是米亞克公司前業務代表及北力公司總經 理均明確證稱LINE暱稱「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 使用者為被告,經核均與告訴人上開證述相符,堪認告訴人 上開證述並非子虛。  ⒋再者,觀諸本案CNC加工業者LINE群組對話紀錄,LINE暱稱「 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發布「又一間公司做宇隆 的訂單被騰揚害到破產」,群組成員LINE暱稱「車銑複合走 心式電腦車床加工-Martin」詢問是否為「蔡×揚」,LINE暱 稱「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隨即表示「蔡民揚」 (見他卷第13頁),並陸續表示「我在清水偵查隊看到案件 幫偵查佐講解票據問題」、「偵查佐不懂票據問題 我順手 幫忙講解」(見他卷第14頁),LINE暱稱「車銑複合走心式 電腦車床加工-Martin」標註LINE暱稱「米亞克TTP五軸CNC/ 避震器/惹鍋」,並表示「請林董繼續追蹤分享訊息。謝謝 !」,LINE暱稱「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則回覆 「那是剛好去偵查隊幫忙才知道這個案子」(見他卷第25頁 ),而被告即為米亞克公司負責人,LINE暱稱「車銑複合走 心式電腦車床加工-Martin」稱呼LINE暱稱「米亞克TTP五軸 CNC/避震器/惹鍋」為「林董」,LINE暱稱「米亞克TTP五軸 CNC/避震器/惹鍋」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甚且回覆其係因 適巧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下稱清水分局)幫忙講 解票據問題,因而知道群組所提之業內消息。稽之,被告於 本案案發前,甫因對告訴人提出詐欺告訴,而至清水分局製 作筆錄一情,業據被告自承屬實(見原審卷第61頁、本院卷 第85頁),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 1278號起訴書(見偵續卷第17至18頁)在卷可佐,依此,本 案CNC加工業者LINE群組對話內容所揭露之LINE暱稱「米亞 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之身分(林董)及所經歷之事 (適巧至清水分局製作筆錄)各節均與被告相吻合,益證告 訴人證述LINE暱稱「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為被 告所使用一節,信而有徵。而被告因與告訴人有投資糾紛, 被告對告訴人提起3件詐欺之告訴,此據被告自承在卷(見 本院卷第85頁),被告並多次在個人臉書及「全台欠錢騙吃 拐干黑名單」社群張貼「台中清水」之告訴人「欠債幾百萬 」之文章,並公布告訴人身分證照片、法院支付命令、本票 等裁定、告訴人刑事案件判決內容(見原審卷第117至129頁 ),足見被告有散布不實訊息,藉此誹謗告訴人之合理動機 存在。    ⒌從而,綜合告訴人、張○盈、許○賢等人證述、本案CNC加工業 者LINE群組對話內容、被告與告訴人有投資糾紛,並因而訴 訟等證據相互勾稽,已足印證告訴人上開證述LINE暱稱「米 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為被告所使用一情確與事實 相符。依此,被告因與告訴人有投資糾紛,不滿告訴人未返 還數百萬之投資款,即以LINE暱稱「米亞克TTP五軸CNC/避 震器/惹鍋」於上開時間,接續在本案CNC加工業者LINE群組 散布指摘傳述騰揚公司訂單都是告訴人經手,告訴人與騰揚 公司內部串通,以宇隆公司名號、Toyota、Denso、上銀公 司訂單在外招搖撞騙等事項之事實,已可認定。  ⒍至張○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當初檢察官問我的時候,我沒有 覺得「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是被告,我只有說 被告一直以來都是用這個暱稱跟我聯絡的,被告來拜訪的時 候都是用這個暱稱,因為被告有給我名片,名片上面有寫「 米亞克」,所以我看到暱稱時才會覺得是被告,我本身沒有 加入本案CNC加工業者LINE群組,我是在CNC臉書群組上看到 ,是別人傳給我看的,但我沒有向被告求證等語(見原審卷 第80頁、第82至84頁),雖改口證述其並未覺得LINE暱稱「 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者為被告,僅因被告為米 亞克公司之負責人,且對外均使用「米亞克」之名義,復因 本案LINE暱稱有「米亞克」字樣,因而認該暱稱為被告等語 ,惟其亦證稱:被告的業務有來公司拜訪,有給我被告的名 片,被告的名片LINE名稱有「米亞克」,後面很長等語(見 原審卷第84頁),此經核與許○賢上開證述情節相合,參以 ,LINE暱稱「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前面除有 「米亞克」字樣外,後面尚有一串文字,亦符合張○盈所述 被告LINE暱稱除LINE名稱「有米亞克,後面很長」之描述。 稽之,張○盈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偵訊所述都是據實陳述 ,我說LINE暱稱「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是被告 所使用,被告LINE的照片是設備的照片,我跟被告是LINE好 友等情都是正確的等語(見原審卷第78至80頁),是張○盈 已明確證述其偵訊所述乃據實陳述,衡以,張○盈係於112年 9月26日接受檢察官偵訊(見偵續卷第31頁),於113年7月1 0日至原審作證,接受交互詰問(見原審卷第71頁),可見 其於偵訊時距離案發較為接近,且無與被告同在法庭之人情 壓力,較無暇思考其陳述對告之影響,陳述動機較為純正, 且其所述與告訴人、許○賢證述內容均相符,而與被告並無 利害關係之許○賢更明確證述LINE暱稱「米亞克TTP五軸CNC/ 避震器/惹鍋」為米亞克公司公務機所使用之LINE;況依張○ 盈偵訊及原審審理所述,其與被告互為LINE好友多年,則衡 情,LINE暱稱「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極為特殊 ,張○盈應無誤認之虞,佐以張○盈於偵訊時多次明確肯定證 述:「(問:暱稱『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是何人 ?)林明毅。」、『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是誰? )林明毅。因為他有加我為LINE的好友,就是用這個暱稱。 」、「(問:『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LINE的照片 也是林明毅的?)是,他拍他設備的照片。」等語(見偵續 卷第31至32頁),故張○盈於偵訊所述自較為可採,其嗣於 原審審理時改口證述其係因LINE暱稱有「米亞克」字樣,才 因而認LINE暱稱「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為被告 所使用等語,無非避重就輕之詞,委無足採,自難據為有利 於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⒎另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當庭提出其LINE個人暱稱為「台灣玉 強行永集團/中國德州玉強科技」(見原審卷第131至133頁) ,欲證明其並非使用暱稱「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 」一情,惟LINE通訊軟體之暱稱及照片,本可依使用者之喜 好隨時、任意更改,此為曾使用該軟體者所週知之事實,此 自被告所提出其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其LINE暱稱一度 為「米亞克貿易-五軸C…(後面不清楚)」(見原審卷第145 頁)即可證明。況被告於偵訊之初即拒絕檢察官勘驗其手機 (見他卷第32頁),尚難以其嗣遲至原審審理時所提出之LI NE暱稱「台灣玉強行永集團/中國德州玉強科技」執之為有 利於被告之認定。又被告一再辯稱係遭人冒名以LINE暱稱「 米亞克TTP五軸CNC/避震器/惹鍋」散布上開誹謗文字,甚至 辯稱係告訴人自導自演云云(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惟被 告自偵查迄今從未提出任何證明以實其說,矧上開群組內容 指摘有多家公司接騰揚公司訂單,遭騰揚公司害到破產,騰 揚公司以宇隆公司名號、Toyota、Denso、上銀公司訂單在 外招搖撞騙,受災戶都是大里、霧峰之廠商,騰揚公司訂單 都是告訴人經手,告訴人與騰揚公司內部串通等情,該等事 實嚴重損害騰揚公司商譽及告訴人名譽,殊難想像告訴人豈 有冒用被告或米亞克公司名義,以LINE暱稱「米亞克TTP五 軸CNC/避震器/惹鍋」散布貶損其及騰揚公司名譽之內容之 理。故被告空言指摘遭人冒名在本案CNC加工業者LINE群組 散布上開文字云云,難認可採。  ⒏此外,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 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查,被告雖主張告訴人曾是宇隆 公司主管,自行創業成立騰揚公司後,承接宇隆公司發包之 Toyota、 Denso公司訂單,並提出其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 宇隆公司新聞為證(見原審卷第141至149頁),惟此至多僅 能證明騰揚公司承接宇隆公司發包之Toyota、Denso公司訂 單,並不足以證明告訴人有其所指摘之以宇隆公司名號、To yota、Denso、上銀公司訂單在外招搖撞騙之言論內容確屬 真實,且依其所提證據資料,亦無法認為被告有何相當理由 確信其指摘之內容為真實,自無法解免刑責。又被告主張騰 揚公司供應商晉玖有限公司(下稱晉玖公司)遭法院拍賣不 動產並停業,及騰揚公司積欠廠商貨款,廠商聲請法院核發 支付命令,並提出晉玖公司基本資料、聲請拍賣抵押物民事 裁定、支付命令裁定(見原審卷第157至167頁;本院卷第47 至48頁)為證,惟此僅足證騰揚公司積欠廠商債務,並不足 以證明告訴人有其所指摘之以宇隆公司名號、Toyota、Dens o、上銀公司訂單在外招搖撞騙之言論內容確屬真實,且依 其所提證據資料,亦無法認為被告有何相當理由確信其指摘 之內容為真實,自無法解免刑責。        ㈢綜上,被告所辯均與上開事證有違,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㈣被告雖聲請再次傳喚張○盈到庭作證(見本院卷第39、60頁) 。惟按證人已由法官合法訊問,且於訊問時予當事人詰問之 機會,其陳述明確別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得再行傳喚,刑事 訴訟法第196條定有明文。查,原審已傳喚張○盈到庭作證, 並經交互詰問,且已賦予被告詰問證人之機會(見原審卷第 76至84頁),自足以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且張○盈陳述 已臻明確,並無再次傳喚到庭作證,為其他無益之調查之必 要。故被告此部分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併予敘明。 三、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㈡被告陸續在本案CNC加工業者LINE群組散布多則訊息,指摘傳 述上開不實事項,妨害告訴人名譽,固有多次舉動,惟應係 基於單一犯意,利用同一機會,在時、地密接之情況下,接 續實施同一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以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觀之,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 ,應論以一罪。 四、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本件散布文字誹謗罪犯行事證明確,已如前述,原審未 詳予勾稽上揭不利被告之證據,即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遽 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 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此部分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 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有投資糾紛 ,不滿告訴人未返還數百萬之投資款,即在本案CNC加工業 者LINE群組,散布指摘傳述騰揚公司訂單都是告訴人經手, 告訴人與騰揚公司內部串通,以宇隆公司名號、Toyota、De nso、上銀公司訂單在外招搖撞騙等不實事項,貶損告訴人 名譽,侵害告訴人人格法益,所為實屬不該,犯後否認犯行 ,毫無悔意,其未能正視己過之犯後態度,更屬其人格表徵 ,兼衡告訴人之意見(見原審卷第102頁)及被告自陳之智 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86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 檢察官於原審雖表示:被告飾詞狡辯,敢做不敢當,浪費司 法資源,並參酌對告訴人名譽損失非輕,故請量處被告有期 徒刑7月,以示警惕等語(見原審卷第103頁),惟本院審酌 上開刑法第57條之審酌事項,認科處有期徒刑2月,已足達 刑罰教化及預防犯罪之目的,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7月 ,尚嫌過重而不符罪責相當原則,附此敘明。  ㈢沒收:被告用以散布上開文字之手機,雖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惟並未扣案,本院審酌手機乃日常通訊工具,取得容 易,諭知沒收及追徵,對於預防犯罪之助益甚微,欠缺刑法 上之重要性,且徒增執行上之人力物力上之勞費,爰不予宣 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卓儀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提起上訴,檢察官 林弘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及為被告利益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025-03-13

TCHM-113-上易-908-20250313-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家慶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 第287號),於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2年度訴字第628號),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辛○○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㈠第1行「園市」,補充為「桃園市」。  ㈡犯罪事實欄一㈠第5行「傷害、強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 嚇」,更正為「傷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㈢犯罪事實欄一㈡第2行「196號」,更正為「916號」。  ㈣犯罪事實欄一㈡第9行「我手把你剁了等語」,更正為「我手 把你剁了」。  ㈤犯罪事實欄一㈡第14至15行「當個保全以為你當官了嗎?用手 指著對我大小聲」,補充為「當個保全你以為你當官了嗎? 用手指指著對我大小聲」。  ㈥犯罪事實欄一㈡證據部分補充「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  ㈦犯罪事實欄一㈣附表編號2發文日期欄「1月24日」,更正為「 1月21日」;發文方式欄「0000000000」,更正為「0000-00 0000」;發文內容欄「我自己該怎麼做」,補充為「我知道 自己該怎麼做」。  ㈧犯罪事實欄一㈣附表編號3發文內容欄「不想看到劉中槍臉色 活在他殯葬皇帝淫威下」,更正為「不想看劉中槍臉色活在 他殯葬皇帝淫威之下」、「我只好用命根你配、你得了便宜 還賣乖,我越搞臭」,更正為「我只好用命跟你配、你得了 便宜還賣乖,你越搞臭我」。  ㈨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辛○○就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一㈠、㈢所載之行為後,刑法第302條之1於民國112年5月31日 修正公布增訂,於112年6月2日施行,將符合「三人以上共 同犯之」為條件之妨害自由罪提高法定刑度加重處罰,使部 分修正前原應適用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情形,於修正後改依 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論罪科刑,並無更有利於被告,爰經 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即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㈡次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304條第1項及第305條之罪,均係 以人之自由為其保護之法益,而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所稱 之非法方法,已包括強暴、脅迫或恐嚇等一切不法手段在內 。因之,如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繼續中,再對 被害人施加恐嚇,或以恐嚇之手段迫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 ,則其恐嚇之行為,仍屬於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之部分行 為,應僅論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無另成立同法第304 條或第305條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80號判 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 以強逼告訴人甲○○、乙○○下跪,以及對告訴人等恫稱要打斷 其等雙腳等方式,剝奪告訴人等之行動自由,所為強制、恐 嚇之犯行,均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部分行為,無庸再論以 恐嚇或強制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尚應成立刑法第304 條第1項強制及同法第305條恐嚇等罪,容有誤會。  ㈢再按以強暴之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時,若無傷害之故意, 而於實施強暴行為之過程中,致被害人受有傷害,乃實施強 暴之當然結果,固不另論傷害罪。惟妨害自由罪,並非以傷 人為當然之手段,若行為人另具有傷害故意,且發生傷害結 果,自應成立傷害罪名,如經合法告訴,即應負傷害罪責(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78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 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載傷害告訴人甲○○、乙○○致 其等受有「腿部、雙臂及背部瘀青」等傷勢,及就如附件起 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載傷害告訴人己○○致其受有「背部及 四肢後外側多處紅腫瘀傷」等傷勢,顯非輕微之傷,難認係 出於剝奪告訴人等行動自由之當然結果,自非剝奪行動自由 之部分行為,而係另行基於傷害犯意所為,應另論傷害罪。  ㈣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 動自由罪。被告與楊宗翰、劉濋鍀(原名劉志勳)及其餘身 分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又被告與楊宗翰、劉濋鍀及其餘身分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子共同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甲○○、乙○○之身體法益,並 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從一重 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斷,容有違誤,附此敘明。  ㈤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對告訴人恫稱恐嚇之言 語及刊登恐嚇之文章等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之決意,在密 接之時間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應成立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㈥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 動自由罪。被告與黃俊嘉、少年陳○佑、江○緯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於行為時係成年人,其與少 年陳○佑、江○緯共同實施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再被告與黃俊嘉、少 年陳○佑、江○緯共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至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從一重應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 斷,容有所誤,附此敘明。  ㈦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附表編號1至2所示部分,核被告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附表編號3所 示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又被告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一㈣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㈧至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有記載被告之前科事實,然檢 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均未提出證明 之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 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 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爰不論累犯,亦不依累 犯規定加重其刑,併為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遇事不思以正當、理性 途徑解決糾紛,竟恣意以傷害他人身體、妨害他人自由及毀 損他人名譽等方式,侵害他人之個人法益、影響社會治安, 顯然欠缺情緒管理及自我控制能力,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 告於本院訊問後終能坦認犯行,其雖有意願與告訴人調解, 然因部分告訴人表示無調解意願或有未能取得聯繫之情(見 本院訴字卷㈠第345頁、簡字卷第41至43頁),致被告無得與 告訴人等協談和解,兼衡被告前案素行紀錄、犯後態度、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14年2月7日桃 醫醫行字第1141901514號函檢附病歷資料所記載被告身體狀 況(見簡字卷第45至9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 號1至4「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另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兼衡被告犯罪行 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暨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等情狀,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由被告持以實行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㈢之行 為時所使用木棒、鐵條等物,均為市面上容易購得之物,單 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非難性,倘予追徵,除另開啟刑事執行 程序外,對被告所為犯罪行為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欠 缺刑法上重要性,為避免開啟助益甚微之沒收,過度耗費訴 訟資源而無助於目的之達成,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之,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彥价、李頎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 辛○○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 辛○○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部分 辛○○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所示部分 辛○○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87號   被   告 辛○○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宗翰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志勲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俊嘉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辛○○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 字第8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25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劉志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桃交簡字第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 確定,於108年5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 而與下述之人有以下之犯行: (一)辛○○係位於桃園市○○區○○路0000○0號(原址:園市○○區○○路0 0號1樓)「水御花藝事業」殯葬會場花卉布置公司之負責人 。辛○○因故與其員工甲○○、乙○○有所嫌隙,竟夥同楊宗翰、 劉志勳及其餘身分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傷害、強 制、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之犯意聯絡,於109年11月24 日凌晨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1樓「水御花藝事業」 原地址,先由辛○○率眾強逼甲○○、乙○○下跪,使甲○○、乙○○ 行無義務之事,復由辛○○、楊宗翰、劉志勳及身分年籍不詳 之成年男子以徒手及持木棒之方式毆打甲○○、乙○○,致甲○○ 受有腿部瘀青;乙○○受有雙臂、背部瘀青之傷害,辛○○並對 甲○○、乙○○恫稱要打斷其等雙腳等語,使甲○○、乙○○心生畏 懼。甲○○、乙○○遭辛○○等人以前開施暴行為限制行動自由於 前開地點,直至109年11月24日凌晨5時許,辛○○等人始願放 甲○○、乙○○離去。 (二)辛○○於110年2月23日中午12時許前,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桃園市殯儀館,進行殯葬會場花卉布置業務,因工作需求 要多次駕車通過桃園市殯儀館忠孝廳與信義廳間之管制點。 詎辛○○因不滿當日首次駕車通過前開管制點時,遭在該管制 點值勤之桃園市殯儀館保全人員丁○○勸阻要移動車輛至規定 區域,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當日第二次通過前開管制 點時,對丁○○恫稱「你不知道我是誰喔?」、「我從小到大 沒人敢這樣指揮我」、「你家公司今天沒出來講,我手把你 剁了等語」等語,迨於當日第三次通過前開管制點時,不顧 當時在場之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桃園區館長庚○○之勸阻, 作勢要毆打丁○○,造成為了要閃躲之丁○○所配戴帽子掉落, 復於110年2月23日後某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臉書帳號暱稱 「蘇慶」發文稱「我操你媽的,你他媽是撿到槍了吧,當個 保全以為你當官了嗎?用手指著對我大小聲,開貨車的都能 給你噴是嗎?你家公司今天沒出來講我手把你剁了,我休養 沒別人那麼好就這樣跟你算了,桃殯我讓你最紅」、「請問 一下撞爛這個小狗籠,做新的要多少錢,麻煩報價一下」等 語,並附上丁○○之照片及丁○○職勤警衛亭之照片,嗣丁○○經 同事告知而得悉前開辛○○貼文內容。辛○○前開因不滿丁○○勸 阻行為,所為之恫嚇言語、舉動,已使丁○○心生畏懼,致生 危害於安全。 (三)辛○○因與己○○有債務糾紛,竟夥同黃俊嘉、少年陳○佑、少 年江○緯(少年陳○佑、江○緯涉案部分另由少年法庭審理), 基於傷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110年6月25日 凌晨3時30分許,由黃俊嘉、少年陳○佑搭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少年江○緯與呂孟煜、少年劉○薇(呂孟煜 涉案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少年劉○薇涉案部分另由少年法 庭審理,惟於本案無證據顯示少年劉○薇與辛○○等人有犯意 聯絡而為共犯)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桃 園市○○區○○○路0段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欲尋覓己○○。迨黃俊 嘉、少年陳○佑抵達前開萊爾富便利商店,見己○○與其友人 戊○○正從前開萊爾富便利商店後面巷子走出,詎黃俊嘉竟除 原先預定目標己○○外,另行基於對戊○○強制之犯意,以「你 們不上車等等會很慘」、「你們可以跑啊,你們試看看」等 脅迫話語,強逼己○○、戊○○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並將己○○、戊○○載送至桃園市○○區○○路0000○0號「水御 花藝事業」現址前,命2人下車,惟戊○○趁隙逃脫,己○○則 逃脫失敗遭黃俊嘉、少年陳○佑及隨後搭乘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到場之少年江○緯帶至前開「水御花藝事業」 現址內。嗣於前開「水御花藝事業」現址,辛○○先指示少年 陳○佑將己○○頭套住,復與少年江○緯分別以鐵條、徒手等方 式毆打己○○,使己○○受有背部及四肢後外側多處紅腫瘀傷等 傷害,黃俊嘉則在一旁幫忙把風透過監視器看有無警察前來 。己○○遭辛○○等人以前開施暴行為限制行動自由於前開地點 ,直至110年6月25日凌晨5時許,辛○○等人始願放己○○離去 。 (四)辛○○因故對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桃園區館長庚○○有所不滿 ,詎辛○○竟基於恐嚇、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嗣 庚○○透過友人告知或親自接收而見聞前開言論,因而心生畏 懼,並有名譽受損之情。 二、案經甲○○、乙○○、丁○○、己○○、庚○○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犯罪事實一(一)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辛○○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辛○○固坦承有毆打告訴人甲○○、乙○○,惟辯稱是告訴人甲○○、乙○○自己要下跪,他們隨時可以離開,其也沒有恐嚇他們云云。 2 被告楊宗翰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 1.被告楊宗翰於警詢時坦承有毆打告訴人甲○○、乙○○,惟於偵查中改矢口否認全部犯行。 2.被告楊宗翰證稱好像有聽到被告辛○○有說要打斷告訴人甲○○、乙○○手腳等語。 3 被告劉志勳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劉志勳坦承有毆打告訴人甲○○、乙○○,惟否認有其他犯行。 2.被告劉志勳供稱被告辛○○、被告楊宗翰都有毆打告訴人甲○○、乙○○等語。 4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昌協(李昌協此涉案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李昌協證稱其到場時有看到告訴人甲○○、乙○○跪在地上,現場被告劉志勳、被告辛○○並有毆打告訴人甲○○、乙○○等語。 5 證人即同案被告任崇德(任崇德此涉案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任崇德證稱其到場時有看到被告辛○○辱罵、毆打告訴人甲○○、乙○○等語。 6 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家豪(王家豪此涉案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王家豪證稱其到場時有看到被告辛○○、楊宗翰、劉志勳毆打告訴人甲○○、乙○○等語。 7 證人即告訴人甲○○、乙○○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 告訴人甲○○、乙○○上開遭被告辛○○等人傷害、強制、剝奪行動自由、恐嚇之事實。 8 證人黃慈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告訴人甲○○、乙○○遭被告辛○○等人等人毆打後,黃慈蓉有去關心,並有看到告訴人甲○○、乙○○提出傷勢照片之事實。 9 告訴人甲○○、乙○○受傷照片2份 告訴人甲○○、乙○○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 10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截圖乙份 告訴人甲○○、乙○○下跪並遭被告被告劉志勳、被告辛○○及其餘身分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毆打之事實 犯罪事實一(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辛○○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辛○○固坦承於上開時點有與告訴人丁○○發生爭執,惟辯稱其行為不構成恐嚇云云。 2 告訴人丁○○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上開遭被告辛○○恐嚇之事實。 3 證人庚○○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庚○○於被告辛○○案發當日第三次通過告訴人丁○○值勤管制點時,見聞被告辛○○作勢要毆打告訴 人丁○○,並有上前攔阻之事實。 4 告訴人丁○○提出之密 錄器影像翻拍照片乙份 被告辛○○案發當日第三次通過告訴人丁○○值勤管制點時,有作勢要毆打告訴 人丁○○舉動之事實。 5 被告辛○○社群軟體臉書發文截圖乙份 被告辛○○透過臉書發表上開欲對告訴人丁○○不利內容之事實。 犯罪事實一(三)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辛○○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辛○○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當時不在場云云。 2 被告黃俊嘉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黃俊嘉坦承有上開與少年陳○佑一起將告訴人己○○、被害人戊○○帶上車,載送至「水御花藝事業」現址,並在「水御花藝事業」現址受被告辛○○委託,透過監視器查看有無警察之事實。 3 告訴人己○○、被害人戊○○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告訴人己○○遭被告辛○○、黃俊嘉為上開犯行;被害人戊○○遭被告黃俊嘉為上開犯行之事實。 4 證人即共犯少年江○緯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少年江○緯證稱案發當日被 告黃俊嘉、少年陳○佑搭一台車,其則搭另一台車前往找告訴人己○○,之後由被告黃俊嘉、少年陳○佑將告訴人己○○、被害人戊○○帶上車,被告黃俊嘉當時有對告訴人己○○、被害人戊○○稱逃跑試試看之話語,之後在「水御花藝事業」現址,被告辛○○有指示他人將告訴人己○○頭罩住,並與其一起毆打告訴人己○○等語。 5 證人即共犯少年陳○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少年陳○佑證稱有上開與被 告黃俊嘉一起將告訴人己○○、被害人戊○○帶上車,載送至「水御花藝事業」現址,在「水御花藝事業」現址,有看到被告辛○○罵告訴人己○○、少年江○緯打訴人己○○,被告黃俊嘉則在一旁把風之事實。 6 證人即同案被告呂孟煜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呂孟煜證稱案發當日在「水御花藝事業」現址,有看到被告辛○○虐待告訴人己○○,少年江○緯也有打告訴人己○○等語。 7 聖保祿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己○○傷勢照片各乙份 告訴人己○○受有上開傷勢之事實。 8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 告訴人己○○、被害人戊○○在「水御花藝事業」現址附近逃跑後,遭少年江○緯等人追趕之事實。 犯罪事實一(四)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辛○○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辛○○固坦承有發表上開言論,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妨害名譽犯行。 2 告訴人庚○○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上開遭被告辛○○恐嚇、妨害名譽之事實。 3 被告辛○○社群軟體臉書發文截圖、告訴人庚○○手機訊息截圖各乙份 被告辛○○有發表附表所示言論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核被告辛○○、楊宗翰、劉志勳所為均 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2條1項剝奪他人行 動自由、同法304條第1項強制、同法第305條恐嚇等罪嫌。 被告辛○○、楊宗翰、劉志勳與其餘身分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 間,就此部分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 正犯。被告辛○○、楊宗翰、劉志勳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剝奪他人 行動自由罪處斷。 (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核被告辛○○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 之恐嚇罪嫌。 (三)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核被告辛○○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 第1項傷害、同法第302條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被 告黃俊嘉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2條1 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同法304條第1項強制等罪嫌。被告辛 ○○、黃俊嘉與少年陳○佑、江○緯間,就對告訴人己○○所為之 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辛 ○○、黃俊嘉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傷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 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剝奪他 人行動自由罪處斷。另被告黃俊嘉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嫌與強制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數罪併罰之。又 被告辛○○、黃俊嘉與少年陳○佑、江○緯共犯前開剝奪他人行 動自由罪嫌,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四)犯罪事實一(四)部分,核被告辛○○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 之恐嚇、同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等罪嫌。被告辛○○ 所犯附表編號3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處斷。被 告辛○○附表編號1、2、3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 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檢 察 官 丙○○ 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 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美靜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1項、第305條、304條第1項、 第310條第2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發文日期 發文方式 發文內容 備註 1 110年9月26日 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蘇慶」公開發文(111年度少連偵字287號卷第135頁)。 中槍ㄟ......劉中槍,我幹你老目你這招借刀殺人,小弟感受到了......,我家今天發生的所有事我記在你頭上,我等你退休.....,我他媽召告天下我等你退休,話可以亂講屎你也該給我吞下去,在講一次我等你退休。 1.左列發文所指對象「劉中槍」,明顯係針對告訴人庚○○。 2.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2 111年1月24日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傳簡訊至告訴人庚○○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111年度少連偵字287號卷第141頁)。 劉董欸,我被診斷罹患中期心臟衰竭,隨時可能往生,如果進館麻煩你一視同仁好好對待,沒掛掉之前,我自己該怎麼做,我不會忘記你對我的恩情,銘記在心,比天高比海深,做人阮尚知人情義理,感謝你的照顧。 1.被告辛○○對告訴人庚○○素有仇怨,被告辛○○傳送「沒掛掉之前,我自己該怎麼做,我不會忘記你對我的恩情,銘記在心,比天高比海深」等文字予告訴人庚○○,衡情自不是如字面上之意思感謝告訴人庚○○,當會使告訴人庚○○產生被告辛○○會不會因為罹患疾病故急著找其報復之畏懼感。 2.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3 111年2月20日 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何春燕」公開發文(111年度少連偵字287號卷第142、143頁)。 #標記的朋友請不用按心情,但是還是要讓你們看到桃園殯葬皇帝所做所為......,不想看到劉中槍臉色活在他殯葬皇帝淫威下。我真心知道他家3代沒當官,這代當最大,我能體諒他走路有風的心情,殯葬地下皇帝劉中槍你的10萬以下小型工程,不需招標拿來當你結黨營私的工具,你敢攤在陽光下嗎?記者我也很會找,你敢出來對值質嗎(值應該係誤繕)?打人喊救人,沒見過這麼沒用奸詐小人,你最好在我剩下的生命弄到我,噴辣椒水我一定會噴你的,不叫別人親自噴,帶著記者去噴,你沒完我跟你沒了,我只好用命根你配、你得了便宜還賣乖,我越搞臭,如果我生意越好,代表被你欺負壓榨的業者更多......。 1.被告辛○○社群軟體臉書暱稱「蘇慶」之帳號被封鎖,故使用暱稱「何春燕」之其配偶帳號發文。 2.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同法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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