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彭梓涵
被 告 MOHAMAD ADIB AFIQ BIN AWALUDDIN
男 (馬來西亞籍,
(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金訴字第17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42,000元及利息與假執行部分)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請求金額逾42,000元之部分,另行判決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CYDM-114-附民-101-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