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31,63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17日向
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33%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219,58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10月17日向債權
人借款48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債務人若未
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
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
款412,04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釋明文件:證
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19,585元 楊惠芬 自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33% 2 412,046元 楊惠芬 自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19,585元 楊惠芬 暨自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412,046元 楊惠芬 暨自113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KMDV-114-司促-197-202503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