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馬小字第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黃文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文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09元
【計算式:請求之本金32,886元+利息23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3
2,9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
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