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3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業欽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319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業欽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麥當勞點點卡壹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原內含儲值金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在不詳地點」
更正為「在臺中市不詳地點」、附表編號9消費時間欄所示
之「113年3月21日14時50分許」更正為「113年3月21日14時
59分許」;證據部分補充「本院電話紀錄表」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業欽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拾得告訴人林俊維遺
失之物後,不思歸還失主或送至有關單位招領,反圖個人私
利侵占入己,並持以消費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
金額,其所為造成告訴人生活之不便及損害,所為實不足取
;惟斟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尚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之情況,兼衡被告犯罪目的、手段、情節
、侵占財物之價值,及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無業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
第17頁)、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前科素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侵占所
得麥當勞點點卡1張(內含儲值金新臺幣1,634元),均為其
犯罪所得,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宜股
113年度偵字第31993號
被 告 林業欽 男 3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業欽於民國113年3月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拾獲林俊
維所有、遺失在不詳地點之麥當勞點點卡1張(卡號0000000
000000000,係屬不記名之儲值消費金額之卡片性質,未扣
案)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
,將上開點點卡1張予以侵占入己,嗣自113年3月6日起至同
年3月21日止,陸續持上開點點卡,至臺中市○區○○路00號之
「麥當勞學士店」及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麥當勞
三民店」等處,以該點點卡內之儲值金額消費共計9次,合
計消費金額新臺幣(下同)1634元(消費明細如附表所示)。
嗣林俊維於113年3月21日,在南投縣○○鄉○○路0○0號「麥當
勞名間彰南店」消費時,遭店員告知上開點點卡內之儲值餘
額不足,始發現上開點點卡已遺失並遭人消費使用等情,經
報警處理,為警調閱麥當勞店家相關消費之監視錄影畫面而
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俊維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業欽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俊維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
員警職務報告、告訴人提供之上開麥當勞點點卡之消費明細
紀錄資料、被告持上開卡片至麥當勞店內監視錄影翻拍畫面
照片等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又被告本
件未扣案之上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報告意旨另認被告自113年3月6
日起至同年3月21日止,陸續持上開拾獲點點卡至「麥當勞
學士店」及「麥當勞三民店」等處,以該點點卡內之儲值金
額消費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惟查
,上開麥當勞點點卡,係屬不記名之儲值消費金額之卡片性
質,另按侵占後就所得財物加以變賣或實現其經濟價值,本
屬事後處分贓物之當然結果,若未能證明行為人另有何施用
詐術之行為,即不另構成犯罪(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
字第61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度上易字第393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將告訴人之點點卡侵占入己後,再持
以消費而使用其內儲值金之行為,因未加深被告前一侵占行
為造成之損害,亦未造成新的法益侵害,屬侵占財物後實現
其經濟價值之結果,應屬不罰之後行為,不另成立刑法第33
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報告意旨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鄭 珮 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 宥 筑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附表:
編號 消費時間 消費地點 消費金額 1 113年3月6日23時31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之「麥當勞學士店」 199元 2 113年3月7日8時1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之「麥當勞學士店」 157元 3 113年3月8日5時1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之「麥當勞學士店」 169元 4 113年3月12日10時43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之「麥當勞學士店」 261元 5 113年3月13日5時19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麥當勞三民店」 159元 6 113年3月14日7時24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麥當勞三民店」 159元 7 113年3月15日11時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之「麥當勞學士店」 236元 8 113年3月21日14時44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之「麥當勞學士店」 18元 9 113年3月21日14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0號之「麥當勞學士店」 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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