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昱銘
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4年度執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昱銘犯如附表編號3至6及與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陸月;犯如附表編號1、2及7至與所處各罪之罰金,應執行併
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銘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
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7款分別定有
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
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
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
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
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
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
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
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
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
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參
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
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
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6係得易服
社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之罪係不得易
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之罪係得易
科罰金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
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
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附卷可憑。揆諸上開
規定,前揭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得易服
社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編號得易科罰金之罪與編
號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處罰結果,
亦已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及易科罰金。
四、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聲字第1276號裁定應執行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
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1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附表編號7至所示案件,前經
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應執行併科罰金4萬2000元
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是
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案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
第51條第5、7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拘
束即不得逾2年3月、併科罰金不得逾7萬7000元。
五、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犯罪類型各罪獨立性較低,於併合
處罰時因所侵害者為同質性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
高,法益侵害加重效應應予遞減,再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手
段、違反法規範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所
犯數罪整體非難評價、刑罰經濟與恤刑目的,並兼衡刑罰矯
正受刑人惡性及社會防衛功能等因素,暨受刑人表示「請從
輕定刑」及「沒有意見」之意見,為適度反應受刑人整體犯
罪行為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佐以如附表
編號1、2及7至與所示各罪罰金刑原各確定判決均諭知如
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則本件所定應執行罰金之易刑
處分標準時,即應受原確定判決所拘束,自應以1000元折算
1日作為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罪 加重詐欺罪 幫助洗錢罪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2萬元 併科罰金2萬元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3月17日 109年03月17日 110年0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52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527號等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69號【聲請書誤繕為111年度偵緝字第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14日 112年07月14日 112年0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7號 確定日期 112年08月16日 112年08月16日 112年07月04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助字第137號 ②編號1、2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76號裁定應執行併科罰金3萬元確定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795號 ②編號3至6經嘉義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03月10日 110年03月10日 110年0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9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9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25日 111年03月25日 111年0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確定日期 111年05月03日 111年05月03日 111年05月03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795號 ②編號3至6經嘉義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罪 洗錢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2萬元 併科罰金2萬元 併科罰金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03月10日 110年03月10日 110年0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9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9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25日 111年03月25日 111年03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號 確定日期 111年05月03日 111年05月03日 111年05月03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罰執更字第70號 ②編號7至經嘉義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應執行罰金4萬2000元確定
編 號 罪 名 幫助洗錢罪 加重詐欺罪 洗錢罪 宣 告 刑 併科罰金3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09月27日 110年06月24日 110年07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69號【聲請書誤繕為111年度偵緝字第69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559號等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高雄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7號 111年度訴字第72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50號 判決日期 112年05月31日 113年01月29日 113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高雄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67號 111年度訴字第72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950號 確定日期 112年07月04日 113年05月16日 114年02月03日 備註 ①嘉義地檢113年度罰執更字第70號 ②編號7至經嘉義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41號裁定應執行罰金4萬2000元確定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74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58號
CYDM-114-聲-255-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