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0
00元,茲依同法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5,75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