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孫惠民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
被 告 高孫振民
高睿謙
高卉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及其上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就系
爭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9,000元
(計算式:33,000元/m²×83m²=2,739,000元);就系爭房屋部分
,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房屋之不動
產於民國113年間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711,752元
(計算式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5,450,752元(2,7
39,000元+2,711,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82元,扣除前
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6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系爭房屋交易價額計算式)
系爭房屋附近房地交易價額(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
為83,418元(計算式:總價9,800,000元/總面積117.48㎡=83,418
元),而原告主張之系爭房屋面積為108.36㎡,又衡以國稅局對
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
房屋估算交易價額為2,711,752元(計算式:83,418元×108.36㎡×
0.3=2,711,7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