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蘇O然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蘇O明
蘇O花
蘇O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114年1月24日前,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其目的
在回復其對遺產之繼承權,自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
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
第13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就被繼承人蘇O夫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
下稱系爭遺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為兩
造公同共有,因塗銷繼承登記之目的係在除去繼承權之侵害
,回復原告就系爭遺產之繼承權。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
旨,自應按系爭遺產之價額,依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本
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8,617元【計算式:2,023,405×1/12(原告之應繼分比例)
=168,617,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且聲請人並未繳納。
三、另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2項規定,因本件為調解前置事
件,且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先徵收
調解聲請費1,000元。
四、又民事訴訟法及家事事件法就當事人或關係人未繳納調解聲
請費之處理雖然漏未規範,惟因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對於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未
繳納費用之處理均有類似之規範。故上開基於訴訟或非訟程
序有償原則之規定,亦應類推適用於調解程序。爰類推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
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前繳納調解聲請費,
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宛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附表: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96.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752,913元 詳卷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公告土地現值所載 2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面積:668.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1,270,492元 編號1至2合計: 2,023,405元【計算式:752,913+1,270,492=2,023,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