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曾啓謀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張絲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錯誤,更正如
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
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如附表「更正記載內容」欄所示。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欄位 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內容 主文第二項 關於「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壹仟壹佰柒拾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貳拾參元」。 理由欄 原裁定第2頁第1至6行關於「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張絲雅不服部分為19,346,616元」及「張絲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17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張絲雅不服部分為6,455,000元」及「張絲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23元」。
TPDV-111-重家財訴-8-20250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