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小字第18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苡樂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85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 3月20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722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NHEV-114-湖小-185-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