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
聲 請 人 傅祐寧
相 對 人 李淑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河北省邢台市○○區○○○○○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
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
2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
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
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
定有明文。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1998年1月15
日通過公布,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之法釋字第(1998)1
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
事判決的規定」之司法解釋,其中第2條規定:「臺灣地區
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
執行財產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巿的,當事人可以
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有臺灣地區臺灣高等法
院87年7月28日(87)院仁文速字第10023號函暨檢附中華人
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法釋字第(1998)11號「最高人民法
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之
司法解釋可憑,是以在我國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因前開規
定施行得以聲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之認可,故中華人
民共和國人民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亦
得聲請我法院裁定認可。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區人民法院
於西元2024年11月22日所為(2024)冀0503民特46號民事判
決書,並提出前開民事判決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認證之大陸地區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證處公證書等件為證。
又本件大陸地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區人民法院所為之(2024
)冀0503民特46號民事判決,業於判決末頁記載該判決為終
審判決,已足認定該判決為大陸地區之民事確定判決無誤。
三、經查,大陸地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4年
11月22日所為(2024)冀0503民特46號民事判決書內容,係
聲請人對其母即相對人李淑嫻提出監護宣告申請,判決理由
略以相對人經司法鑑定患有非特異性痴呆,評定為無民事行
為能力人,指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等情,上開理由,亦已構
成臺灣地區適用之民法監護宣告所規定之情形,並不違背臺
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TYDV-114-家陸許-4-20250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