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壢秩字第1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廖雅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4年2月25日中警分刑字第114001509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廖雅君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就其姓名為不實之陳述,處罰鍰
新臺幣1,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2月14日上午1時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地,因警方掌握其通緝犯身分上
前盤查,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謊報身分為其胞妹廖湘
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
㈢現場照片。
㈣警詢光碟。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就其姓名為不
實之陳述,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予以裁
罰。爰審酌被移送人因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發布通緝,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謊報身分,後續已坦
承上開行為,態度尚可,兼衡其違序之手段、情節及所生危
害,暨其學識等一切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CLEM-114-壢秩-17-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