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呂富美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0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呂富美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豬瘦絞肉壹盒、豬梅花火鍋薄切肉片壹盒、鯛
魚腹片參盒、CIAO啾嚕肉泥(鮪魚干貝)肆包及熟成虱目魚肚壹盒
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更正為「共
計價值新臺幣1,015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洪呂富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按滿8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8條第3項法有明文
。被告係民國00年0月生,有其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憑,被
告於案發時已逾80歲,考量其年事已高及刑罰對其之犯罪預
防效應等節,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
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實不足取;並
審酌被告徒手行竊之手段,得手財物之價值,所竊得財物部
分已返還告訴人尤健成(詳於後述),目前尚未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或調解共識,或予以適度賠償;兼考量被告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其前有竊盜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暨其自述小學畢業之教育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竊得之豬瘦絞肉1盒、豬梅花火鍋薄切肉片1盒、鯛魚腹
片3盒、CIAO啾嚕肉泥(鮪魚干貝)4包、熟成虱目魚肚1盒,
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被告亦未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
,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
㈡被告竊得之CIAO啾嚕肉泥(雞肉甜蝦)2包,雖亦均為其之犯罪
所得,惟皆已返還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按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俱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663號
被 告 洪呂富美(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呂富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
13年10月16日16時53分許,在尤健成所管領、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金龍店,徒手竊取架上陳列之
豬瘦絞肉1盒、豬梅花火鍋薄切肉片1盒、鯛魚腹片3盒、CIA
O啾嚕肉泥(鮪魚干貝)4包、CIAO啾嚕肉泥(雞肉甜蝦)2包、
熟成虱目魚肚1盒(共計價值新臺幣999元),得手後未經結帳
即離去。嗣尤健成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
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CIAO啾嚕肉泥2包(已發還
尤健成)。
二、案經尤健成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洪呂富美於警詢之自白。
㈡告訴人尤健成於警詢之指訴。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商品標價照片6張、監視器影像擷取照
片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
盜取得之前開物品,除已發還告訴人部分,不另聲請宣告沒
收外,均屬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謝 欣 如
CTDM-113-簡-3147-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