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059號
原 告 郭信宏
被 告 葉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5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64元,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6頁):
㈠、被告在民國111年2月23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貨車,行經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一路1段與八德路口時,因有
過失而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件汽車)發
生碰撞,致使本件汽車受損。
㈡、原告因本件汽車受損而支出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4,768元(
零件費用3670元);原告因本件車禍而支出行車事故鑑定費
用3,000元。
二、兩造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6-27頁):
㈠、本件車禍之發生,被告是否應負過失責任?
㈡、原告是否須負擔與有過失?
㈢、原告得請求多少損害賠償?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應負擔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1、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
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據此可知駕駛人使用動力車輛加損害
於他人時,即被推定應就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然同條
後段亦規定:「但(駕駛人)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
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亦可知駕駛人舉證證明自己無故意
或過失時,即毋庸負賠償責任。
2、本件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去證明其就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
當之注意,因此本院無從推翻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的推定效
果,佐以兩造不爭執事項記載被告有過失乙節並無爭執,故
被告應依法負擔過失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㈡、依卷內證據,無法判定本件有「與有過失」情事:
本件被告雖抗辯原告駕駛本件汽車實係後車,應有未保持安
全距離等過失等語(桃小卷第46頁),然直至本件言詞辯論終
結,被告都沒有提出任何一個跟原告與有過失有關的證據予
本院審酌,本院無從逕予採信被告抗辯為真實,故被告此開
抗辯,難認有理由。
㈢、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總額為5,155元:
1、原告得請求之修車費用為2,155元:
⑴、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
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
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
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
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
⑵、本件汽車因車禍之發生而有損壞,經估價後修復費用為4,768
元,其中零件部分為3,670元,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
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本件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
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
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本件出廠日係108年6月,至本件車禍發生實,已使
用約2年9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057元
(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又上開經折舊後的零件費用1,057
元,加計無庸折舊的部分即1,098元,總數為2,155元,此即
為原告得請求之修車費用。
2、原告得請求鑑定費用3,000元:
按當事人為伸張權利所必要支出之費用,如可認為係因他造
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即加害行為與損害賠償範圍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者,均非不得向他造請求賠償(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224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原告主張為確認本件車
禍之損害範圍而支出鑑定費用3,000元,為兩造所不爭執,
原告此部分支出係用以證明其所受損害之程度,性質上核屬
原告因本件車禍所受損害,且為伸張權利所必要支出之費用
,依上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670×0.369=1,35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670-1,354=2,316 第2年折舊值 2,316×0.369=85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316-855=1,461 第3年折舊值 1,461×0.369×(9/12)=404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461-404=1,057
PCEV-113-板小-3059-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