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72號
原 告 台灣志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茅曙
訴訟代理人 朱妤庭
黃子峻律師
被 告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訴訟代理人 林仕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999,
699.18元本息。嗣於114年1月23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美金3390
34.9元本息。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01,713元(
按民國114年1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
33.04元計算),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29,148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63,964元,尚應補
繳65,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TPDV-113-重訴-872-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