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承翰
鄭新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33號),因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2年度審智易字第16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一、章承翰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
元。扣案之附表三編號一至一○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鄭新翰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
元。扣案之附表三編號一至一○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緣許靖芬(所涉部分業經本院審結)係經營網路直播之賣家
,以其斯時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1之租屋處作為
直播據點,利用手機、平板電腦等設備連結至臉書網站,登
入其所申設之「水精品」帳號,以網路直播方式,向不特定
之人銷售商品,並自民國109年12月起,以每月新臺幣(下
同)3至4萬元之代價,雇用鄭新翰負責物流(含出、退、換
貨)、提款及退款等事宜,及自110年5月起,以每場次2,00
0元之代價,雇用章承翰擔任直播小幫手,協助介紹商品、
理貨。詎章承翰、鄭新翰均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分別係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法商克
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奧香水公司)及法商
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與迪奧香水公司合稱
迪奧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下稱埃爾梅斯公司)、瑞
士商奢侈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奢侈品國際公司)、德
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瑞士商LV
MH瑞士製造公司(下稱瑞士製造公司)、瑞士商日內瓦宇博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博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下稱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下稱布拜里公司)、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下稱伊芙聖羅蘭公司)、盧森堡商斐
樂盧森堡有限公司(下稱斐樂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
限公司及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香奈兒公司)
、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格麗公司)、德商
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下稱萬寶龍公司)、瑞士商勞力士公
司(下稱勞力士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卡地亞公司)及瑞士商沛納海有限公司(下稱沛納海公司)
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
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108所示商品之商標權(註冊商標名
稱、註冊證號碼、商標權期間,均詳如附表一所載;商標法
於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0月00日生效施行,業
將「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期間」等詞分別修正為「商
標權」、「商標權期間」,惟起訴書誤載為「商標專用權」
、「商標專用期間」,應予更正),在附表一所示商標權期
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而於
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或販賣上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竟與許靖芬共
同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聯絡,先由許靖芬於
109年5、6月間起,透過大陸地區淘寶、阿里巴巴等購物平
臺網站,購入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之商品後,章承翰、
鄭新翰即與許靖芬共同以上開網路直播方式,販賣仿冒附表
一所示商標字樣圖樣之商品,以此方式招攬不特定之人上網
選購(其中附表二編號6、8、13至16部分非章承翰受僱期間
參與販賣)。嗣經附表二所示之人,以附表二所示之價格,
購得附表二所示之物,及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查覺上情,乃
偽裝買家分別以480元、380元、480元、550元等價格,購得
仿冒愛馬仕商標圖樣之皮帶、絲巾各1條、仿冒YSL及CHANEL
商標圖樣之襪子各5雙,並將款項匯入許靖芬向不知情林欣
誼借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再將收到之上開皮帶、絲巾及襪
子等商品送請各該商標權人在臺鑑定人員鑑定後認係仿冒品
無誤,復於110年8月17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
索,當場扣得附表三編號1至123所示之物(含員警蒐證購得
部分),及章承翰於同年月24日主動交付附表三編號124所
示之提款卡1張予警查扣,因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章承翰、鄭新翰對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並證述彼此
參與情節在卷,核與證人許馨方、同案被告許靖芬證述相符
,並有臉書直播畫面擷圖、員警提出之對話紀錄、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員警購得之仿冒HERMES商標之絲巾及皮帶各
1件暨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律師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員警
購得仿冒YSL商標之襪子5雙暨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
具之鑑定報告書、員警購得仿冒CHANEL商標之襪子5雙暨台
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路易威登公司授權知識產權副經理
郭靜宜提出之鑑定報告書、迪奧公司、埃爾梅斯公司、彪馬
公司、瑞士製造公司及宇博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
律師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奢侈品公司、固喜公司、布拜里公
司、伊芙聖羅蘭公司及斐樂公司委託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
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香奈兒公司、寶格麗公司、萬寶龍
公司、勞力士公司、卡地亞公司及沛納海公司委任台灣薈萃
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附表一所示各商標之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中國信託帳戶之
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前鎮分行ATM監視
器畫面擷圖、統一超商樺鑫門市監視器畫面擷圖、交貨便寄
件明細、本院勘驗筆錄及照片等件在卷可佐,堪信被告2人
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㈡另起訴書雖記載被告2人共同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為附表三(
起訴書誤載為附表四)所示之物,然其中編號109、110部分
,未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編號111至123部分,則屬
犯罪工具或私人物品(詳後述沒收部分),且經公訴檢察官
當庭更正為附表三編號1至108,並補充附表二所示被告2人
各自於受僱期間所販出仿冒商標商品部分,併此敘明。
㈢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各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
⒈核被告章承翰、鄭新翰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
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渠等意圖販賣而
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2人各自事實欄所載受僱時間起,至本案110年8月17日為
警查獲時止,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
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實施販
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⒊被告章承翰、鄭新翰與同案被告許靖芬就附表二編號1至5、7
、9至12犯行,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
犯。又被告鄭新翰與同案被告許靖芬就附表二編號6、8、13
至16犯行,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量刑部分
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貪圖不法利益,
受僱於同案被告許靖芬,共同為本案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之犯行,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標商品形象,復間
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實應非難;惟考量
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復與埃爾梅斯公司及彪馬公司之代理
人蔡逸騏成立調解,連帶賠付20萬元、8萬元完畢,及由被
告章承翰與奢侈品國際公司、固喜公司、布拜里公司、伊芙
聖羅蘭公司及斐樂公司委託之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達
成和解,分別賠付1萬元、2萬元、3萬5,000元、1萬元、1萬
元完畢,另由被告鄭新翰與路易威登公司成立和解並賠付24
萬5千元等情,此有本院113年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24號、第
25號調解筆錄、和解書及被告2人提出之匯款憑證、路易威
登公司出具之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2人已有悔
悟之意;衡被告2人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與期間
、受害公司及侵害商標數量非少,暨渠等於本案犯行中均處
於受僱地位及分工情節,復審酌被告章承翰自陳大學畢業、
擔任計程車司機,被告鄭新翰自陳高中肄業、擔任工地顧料
人員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緩刑之宣告
⒈按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
自新而設,告訴人是否原諒被告並非唯一考量標準。又緩刑
係附隨於有罪判決的非機構式之刑事處遇,其主要目的在達
成受有罪判決之人,在社會中重新社會化之人格重建功能。
再者,緩刑制度首重再犯罪的預防,唯有對受判決人本身有
充分瞭解,例如依其過去生涯,可知犯罪行為人所曾接受的
教育,從犯罪的狀態瞭解行為人的行為動機、目的,從犯罪
後態度推知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看法,從生活狀況與環境推測
其將來的發展等,才能判斷其在緩刑期間,與之後的生活中
是否會再犯罪。亦即藉由前述各種因素對犯罪行為人為整體
評價,作為法院判斷該行為人是否適宜被宣告緩刑,以及進
一步依據個案情況決定緩刑期間,及所應採取的積極協助措
施,並將之作為緩刑宣告的負擔或條件(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上字第558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章承翰、鄭新翰前皆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再考量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並已賠償部分被害公司,業如
前述,至路易威登公司委任之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雖具狀表
示因被告鄭新翰未與告訴人和解,故不同意原諒被告張新翰
,惟本院衡被告2人均係初犯,其等雖未與全數被害公司達
成和解或調解,仍認被告2人犯後確已悛悔,諒渠等經此偵
、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
開對被告2人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考量被告2
人並未與全數被害公司達成和解或調解,,為使其2人於本
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並強化渠等法治之觀念
,自以命履行一定負擔為宜,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規定,命被告2人各自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金額款項,倘
被告2人未遵守前揭緩刑所附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
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物品部分
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至108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乙節,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至附表三編號109、110所示之物,卷內並無證據
證明為仿冒商標商品,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9之⑶、120之⑴⑵所示之物,雖為被告章承
翰所有,然與本案無關,此經被告章承翰供述明確,復依卷
內資料亦難認該等物品與本案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其
餘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1至118、119之⑴⑵、120之⑶、121之⑴⑵
所示之物品,均非被告章承翰、鄭新翰所有,均不予宣告沒
收。
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之現金,分別被告章承翰及同案被
告許靖芬所有,且與本案無關等節,業據被告章承翰及同案
被告許靖芬供述在卷,亦無證據證明該現金為被告2人本案
之犯罪所得,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⒋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所示之中國信託帳戶提款卡1張,雖
為被告鄭新翰與同案被告許靖芬所持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然此提領工具僅為帳戶使用之表徵,本身之價值低廉,得
以再次申請,亦具有高度可替代性,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章承翰、鄭新翰於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期間,各自獲
利2萬元、15萬元,業據被告2人供述明確,然依前所述,被
告2人已賠付埃爾梅斯公司、彪馬公司、奢侈品國際公司、
固喜公司、布拜里公司、伊芙聖羅蘭公司及斐樂公司(被告
2人內部分擔情形為被告章承翰賠償22萬5,000元、被告鄭新
翰賠償14萬元),被告鄭新翰另賠付路易威登公司24萬5千
元;又核以被告2人實際賠償金額(被告章承翰賠償22萬5,0
00元、被告鄭新翰賠償38萬5千元),均已逾其2人各自之犯
罪所得,如再對被告2人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嫌,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期限 1 LOUIS VUITTON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116年9月15日 00000000 118年3月15日 00000000 117年6月30日 00000000 116年9月15日 00000000 117年12月15日 00000000 117年1月15日 00000000 112年2月15日 00000000 118年1月31日 00000000 117年2月15日 00000000 110年7月15日 00000000 120年6月30日 00000000 112年6月30日 00000000 118年1月31日 00000000 117年3月15日 00000000 120年6月30日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00000000 112年7月31日 00000000 114年5月15日 00000000 114年11月15日 00000000 114年8月15日 00000000 114年4月15日 00000000 114年8月31日 00000000 119年2月28日 00000000 119年2月28日 00000000 119年2月28日 00000000 119年5月15日 2 Christian Dior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9年4月30日 3 Christian Dior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6年11月15日 00000000 113年12月15日 00000000 117年10月31日 00000000 113年12月15日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00000000 118年5月31日 00000000 111年7月31日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00000000 117年10月31日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00000000 111年11月15日 4 HERMES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00000000 116年12月15日 00000000 117年9月15日 5 BOTTEGA VENETA 瑞士商奢侈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7年1月31日 6 PUMA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00000000 119年11月15日 00000000 116年1月31日 7 TAG HEUER 瑞士商LVMH瑞士製造公司 00000000 112年12月31日 8 HUBLOT 瑞士商日內瓦宇博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3年6月15日 9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00000000 115年8月31日 00000000 114年6月15日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00000000 115年6月30日 00000000 116年9月15日 00000000 111年12月15日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00000000 112年1月15日 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00000000 120年5月15日 00000000 112年5月15日 00000000 118年5月15日 00000000 120年6月30日 00000000 118年4月30日 00000000 117年8月15日 00000000 116年4月15日 00000000 115年3月31日 00000000 115年10月15日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00000000 114年7月31日 00000000 111年12月15日 00000000 120年7月31日 10 BURBERRY 英商布拜里公司 00000000 117年2月29日 00000000 112年6月30日 00000000 112年6月30日 00000000 111年9月30日 00000000 114年4月15日 00000000 119年9月15日 00000000 119年9月15日 00000000 118年7月31日 00000000 118年12月31日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11 YSL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00000000 113年8月31日 00000000 113年9月15日 00000000 113年9月15日 00000000 113年8月31日 00000000 120年12月31日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12 FILA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00000000 117年5月31日 00000000 119年9月15日 13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2年12月31日 00000000 111年2月28日 00000000 117年3月31日 00000000 115年10月31日 00000000 117年3月31日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00000000 117年3月31日 00000000 115年11月15日 00000000 113年7月15日 00000000 114年6月30日 00000000 114年6月30日 00000000 117年4月30日 14 CHANEL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9年1月31日 15 BVLGARI 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4年10月31日 00000000 119年11月30日 16 MONT BLANC 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 00000000 113年10月31日 17 ROLEX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00000000 114年9月30日 00000000 114年9月30日 18 CARTIER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 111年12月31日 00000000 120年8月31日 00000000 111年12月31日 00000000 118年4月30日 00000000 121年2月15日 19 PANERAI 瑞士商沛納海有限公司 00000000 111年10月31日 00000000 117年12月15日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購買時間 購買商品、數量 金額(新臺幣) 1 吳麗婷 110年8月間 CHANEL、LV皮包等物 共10件(起訴書僅載 記載LV皮包10件,應 予補充) 5,000至6,000元 2 黃崇聖 110年6月間 PRADA帽子1件 350元 3 楊舒雅 110年5、6月間 GUCCI皮帶、圍巾 (起訴書記載皮帶2件,應予更正) 1,000元 4 林宏安 110年10月間 PANERAI手錶1件 4,560元 5 陳玉玲 110年4至8月間 LV皮包1件、Hermes飾品1件(起訴書記載LV皮包2件,應予更正) 3,000元 6 余幸誼 110年4月間 LV鑰匙圈1件 600元 7 曾國維 110年5、6月間 BURBERRY服飾4件、Gucci帽子1件(起訴書記載BURBERRY服飾5件,應予更正) 2,020元 8 陳怡汶 110年3月間 GUCCI皮帶1件(起訴書記載GUCCI皮包1件,應予更正) 480元 9 黃秀玉 110年7、8月間 CELINE皮帶1件 約1,000元 10 薛月洲 110年6月間 不詳商品5、6件 5,000至6,000元 11 古謹萍 110年4、5月間 不詳商品3、4件 1萬至2萬元 12 黃莉晏 110年4、5月間 FENDI皮包1件、LV皮包1件(起訴書記載FENDI皮包2件,應予更正) 5,400元 13 許雪卿 110年3月間 GUCCI及Dior服飾共5件(起訴書記載GUCCI服飾5件,應予更正) 2,500元 14 鄭隆富 110年4月間 LV商品5件 2,000至3,000元 15 郭淑君 110年2月間 CELINE商品7、8件 2萬至3萬元 16 黃諭甄 110年1月間 GUCCI圍巾、LV圍巾等共10件(起訴書記載GUCCI圍巾10件,應予更正) 9,000元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皮包 1389件 2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皮夾 1320件 3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皮帶 308條 4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項鍊 67條 5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衣服 58件 6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水壺 46瓶 7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玩偶 45件 8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襪子 45雙 9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圍巾 35條 10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手環 32件 11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帽子 24頂 12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眼鏡 10副 13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褲子 6件 14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附肩帶女用手提包 3件 15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口罩 2件 16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鞋子 2雙 17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手提袋 1件 18 仿冒Dior圖樣鞋子 26雙 19 仿冒Dior圖樣衣服 24件 20 仿冒Dior圖樣袖套 18件 21 仿冒Dior圖樣項鍊 13條 22 仿冒Dior圖樣口罩 13件 23 仿冒Dior圖樣眼鏡 12副 24 仿冒Dior圖樣香水 12瓶 25 仿冒Dior圖樣皮包 11件 26 仿冒Dior圖樣皮夾 11件 27 仿冒Dior圖樣圍巾 8條 28 仿冒Dior圖樣皮帶 7條 29 仿冒Dior圖樣內褲 6件 30 仿冒Dior圖樣帽子 4頂 31 仿冒愛馬仕圖樣卡片 72件 32 仿冒愛馬仕圖樣皮帶 68條 其中1條為警方蒐證購得 33 仿冒愛馬仕圖樣襪子 65雙 34 仿冒愛馬仕圖樣皮包 34件 35 仿冒愛馬仕圖樣皮夾 17件 36 仿冒愛馬仕圖樣戒指 4件 37 仿冒愛馬仕圖樣項鍊 3條 38 仿冒愛馬仕圖樣褲子 3件 39 仿冒愛馬仕圖樣飾品 2件 40 仿冒愛馬仕圖樣絲巾 2條 其中1條為警方蒐證購得 41 仿冒愛馬仕圖樣手環 1件 42 仿冒愛馬仕圖樣鞋子 1雙 43 仿冒愛馬仕圖樣拖鞋 1雙 44 仿冒BOTTEGA VENETA圖樣皮夾 92件 45 仿冒PUMA圖樣襪子 30雙 46 仿冒TAGHEUER圖樣手錶 10件 47 仿冒HUBLOT圖樣手錶 4件 48 仿冒GUCCI圖樣皮帶 220件 49 仿冒GUCCI圖樣皮包 231件 50 仿冒GUCCI圖樣襪子 193雙 51 仿冒GUCCI圖樣衣服 72件 52 仿冒GUCCI圖樣皮夾 60件 53 仿冒GUCCI圖樣帽子 59頂 54 仿冒GUCCI圖樣項鍊 19條 55 仿冒GUCCI圖樣眼鏡 24副 56 仿冒GUCCI圖樣褲子(起訴書誤載為襪子) 13件 57 仿冒GUCCI圖樣鞋子 12雙 58 仿冒GUCCI圖樣雨傘 2件 59 仿冒GUCCI圖樣水壺 3件 60 仿冒GUCCI圖樣手環 10件 61 仿冒GUCCI圖樣手錶 2件 62 仿冒GUCCI圖樣手提袋 1件 63 仿冒GUCCI圖樣戒指 4件 64 仿冒BURBERRY圖樣皮包 56件 65 仿冒BURBERRY圖樣衣服 45件 66 仿冒BURBERRY圖樣圍巾 13條 67 仿冒BURBERRY圖樣帽子 10頂 68 仿冒BURBERRY圖樣襪子 5雙 69 仿冒BURBERRY圖樣雨傘 5把 70 仿冒BURBERRY圖樣皮帶 4條 71 仿冒BURBERRY圖樣鞋子 1雙 72 仿冒YSL圖樣項鍊 24條 73 仿冒YSL圖樣皮夾 24件 74 仿冒YSL圖樣襪子 5雙 警方蒐證購得 75 仿冒YSL圖樣耳環 8對 76 仿冒YSL圖樣皮包 6件 77 仿冒FILA圖樣襪子 40雙 78 仿冒FILA圖樣帽子 15頂 79 仿冒CHANEL圖樣包包 156件 80 仿冒CHANEL圖樣項鍊 141條 81 仿冒CHANEL圖樣耳環 133對 82 仿冒CHANEL圖樣襪子 110雙 其中5雙為警方蒐證購得 83 仿冒CHANEL圖樣香水 88瓶 84 仿冒CHANEL圖樣皮夾 60件 85 仿冒CHANEL圖樣圍巾 43件 86 仿冒CHANEL圖樣鞋子 36雙 87 仿冒CHANEL圖樣皮帶 21條 88 仿冒CHANEL圖樣雨傘 13把 89 仿冒CHANEL圖樣帽子 6頂 90 仿冒CHANEL圖樣手機殼 6件 91 仿冒CHANEL圖樣衣服 5件 92 仿冒CHANEL圖樣袖套 3件 93 仿冒CHANEL圖樣墨鏡 3副 94 仿冒CHANEL圖樣戒指 5件 95 仿冒CHANEL圖樣手錶 1件 96 仿冒寶格麗圖樣香水 30瓶 97 仿冒寶格麗圖樣項鍊 12條 98 仿冒寶格麗圖樣手環 2件 99 仿冒萬寶龍圖樣手錶 20件 100 仿冒萬寶龍圖樣香水 9瓶 101 仿冒勞力士圖樣手錶 6件 102 仿冒勞力士圖樣手提袋 1件 103 仿冒卡地亞圖樣手環 16件 104 仿冒卡地亞圖樣戒指 20件 105 仿冒卡地亞圖樣手錶 1件 106 仿冒卡地亞圖樣項鍊 1條 107 仿冒沛納海圖樣手錶 2件 108 仿冒沛納海圖樣手提袋 1件 109 歐米茄圖樣手錶 1件 無證據證明為仿冒商標商品 110 香奈兒圖樣口罩 9件 111 仿冒勞力士圖樣保證書 12組 同案被告許靖芬所有 112 仿冒勞力士圖樣保固卡 2張 113 LV圖樣原廠正貨書 4本 114 Audemars Piguet圖樣手提袋 1件 115 估價單 285張 116 簽購單 8張 117 寄貨單 8張 118 看板 2面 119 Apple平板電腦 3台 ⑴iPad mini(同案被告許靖芬所有) ⑵不詳型號iPad ⑶不詳型號iPad(玫瑰金;被告章承翰所有) 120 Apple行動電話 3支 ⑴iPhone10(被告章承翰所有) ⑵iPhone8(被告章承翰所有) ⑶iPhone6s(同案被告許靖芬所有) 121 SAMSUNG行動電話 2支 ⑴不詳型號(香檳色;同案被告許靖芬所有) ⑵DOUS型 122 SUGAR行動電話 1支 同案被告許靖芬所有 123 現金(新臺幣) 1萬5,500元 ⑴1萬元(同案被告許靖芬所有) ⑵5,500元(被告章承翰所有) 124 中國信託帳戶提款卡 1張 起訴書漏未記載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CTDM-113-智簡-19-20250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