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AI SHEAU YEAH (馬來西亞籍)
選任辯護人 黃育勳律師
被 告 劉富緯(原名劉晉銘、劉名維)
義務辯護人 謝子建律師
被 告 謝蕎米(原名謝妍榛)
選任辯護人 張全成律師
被 告 林丞萱
選任辯護人 盧兆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
1618、16327、21619、21620、23800號、110年度偵字第10720號
、111年度偵字第12928、20241、20242、20243、20244、26546
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33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甲 ○○○ ○○ 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參拾壹萬捌仟捌佰玖拾貳元,除應發
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戌○○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參佰捌拾參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
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宇○○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捌佰參拾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辛○○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五、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背景事實說明:
㈠甲 ○○○ ○○ (下稱AAI,暱稱「羅納德」、「Ronald AA
I」、「老大」、「大羅」、「老羅」)為馬來西亞人,並
係Cloud Token、Cloud 2.0應用程式之開發者、負責人(Cl
oud Token於民國108年5月間推出,108年9月間改版推出Clo
ud 2.0,並於108年10月間正式更名為Cloud 2.0,以下分稱
Cloud Token、Cloud 2.0,合稱為雲錢包),外界亦稱其為
第4代區塊鏈之創始人。
㈡雲錢包之投資方式係由投資人下載Cloud Token、Cloud 2.0
之APP,輸入推薦人(即上線)之邀請碼後創建帳號,再透
過幣商或虛擬貨幣交易所存入單一幣種至少500美元之虛擬
貨幣,或現金交付上線取得CTO(即雲錢包平臺創設、分配
獲利之虛擬貨幣),待虛擬貨幣儲存成功後,即可在該APP
內點選「加入賈維斯(Jarvis AI)計畫」,將虛擬貨幣轉
移至雲錢包之特定錢包地址進行賈維斯計畫,宣稱該計畫係
由系統透過AI機器人之量化分析,自動操作虛擬貨幣交易,
在全球交易所以低買高賣之方式賺取價差套利,並將此獲利
以CTO分配給投資人,投資人可再持CTO交易或兌換回主流虛
擬貨幣。依雲錢包之制度,投入資金可獲得靜態獲利(每月
收益為投資金額之6%-12%,詳見附表一),以及動態獲利(
透過招攬新投資人加入而獲取,即推薦獎金,有等級、階層
制度,詳見附表一之1),CTO可用於兌換飯店住宿、統一超
商、王品集團餐飲、家樂福量販店、遠東百貨商品、萬事達卡
等方式使用,投資人投資後亦可隨時退出並取回本金(但如
於1個月內退出,須扣除10%投資金額之手續費),以此方式
與投資人約定返還本金,以及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㈢宇○○(原名謝妍榛,通訊軟體暱稱「JM」、「喬喬」、「喬
」)於108年5月底透過友人寅○○、陳玉慧(暱稱Sara)介紹
而知悉雲錢包投資案,並透過陳玉慧之邀請碼投資雲錢包。
㈣戌○○(原名劉晉銘、劉名維,通訊軟體暱稱「ANDI」、「AND
Y」、「ANDI2862」、「安迪2862創富國際」)則於108年5
月間,透過友人午○○、陳玉慧介紹而知悉雲錢包投資案,後
曾向午○○小額借款投資雲錢包。
㈤辛○○(通訊軟體暱稱「Queena」、「林小肆」)原係戌○○之
友人,於108年5月底因戌○○介紹而知悉雲錢包投資案,因而
投資雲錢包。
二、Cloud Token於108年5月間推出後,AAI先係透過網路Youtub
e上說明、訪問影片或召開活動等方式招攬全球投資人投資
,臺灣亦有投資人如陳玉慧等人,以「We can威肯國際團隊
」(下稱WeCan團隊)名義召開分享會,並邀請AAI前來臺灣
發表雲錢包相關之創新技術內容。AAI即應邀以「第4代公鏈
創始人」身分,於108年7月21日下午至矽谷國際會議中心(
址設新北市○○區○○○0段000號)出席「創新技術發表大會」
(下稱7月21日發表大會),該場會議高達數百至上千人參
與,AAI則在眾多人面前發表演說,介紹雲錢包、賈維斯計
畫之獲利模式、活動夥伴、雲錢包相關時程表等內容,並結
識亦出席上開發表大會,原均為WeCan團隊成員之宇○○、戌○○
。
三、宇○○出席7月21日發表大會後,因見與會之投資人及潛在投
資人眾多,認為如整合臺灣投資人發展雲錢包下線,獲利商
機無限,乃於108年7月24日前,在WeCan團隊下另創「WeCan
團隊Rich系統」(或稱「Rich System」、「Rich系統」,
後更名為「RICH 創富國際」系統,下均稱為Rich創富系統)
,以組織上下線關係,在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上成立
「Rich System核心」群組(較上線之領導人)、「Rich創
富C1菁英群」(C1投資人),以及在通訊軟體微信(下稱微
信)上成立「Rich創富鐵粉」群組(一般投資人)等群組以
管理,劉富緯、林丞萱亦先後成為核心群組之成員,對外擔任
講師,共同向不特定多數人推廣、招攬加入雲錢包,或向舊
投資人推廣、招攬繼續投資雲錢包。AAI、宇○○、劉富緯、林
丞萱分別有下列行為:
㈠AAI知悉未經臺灣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銀行之收受存款業
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吸收資金
,約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其明知投資人
之虛擬貨幣轉至雲錢包後,並未投入賈維斯計畫以賺取價差
獲利,甚至有大部分虛擬貨幣係移轉至自己個人錢包,由其
恣意挪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以及與宇○○、劉富緯、林丞萱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之犯意聯絡,於開發、推出雲錢包投資案後,除透過7月2
1日發表大會演講,在臺灣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外,另與R
ich創富系統合作,依宇○○之安排與投資人會面,透過實體
說明會或ZOOM線上會議,直接面對投資人說明雲錢包運作及
獲利模式,並解答疑惑(AAI參與招攬之說明會/分享會/講
座,時間、地點及內容均詳見附表二),對外謊稱雲錢包確
有透過賈維斯計畫運作、交易虛擬貨幣而賺取價差,投資可
享有靜態獲利及動態獲利,CTO可兌換眾多服務、商品,將
推出萬事達卡等眾多計畫,以此約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
相當報酬之方式,致眾多投資人陷於錯誤而投入資金(即虛
擬貨幣,投資人之投資時間、金額、方案及方式均詳見附表
三)。嗣AAI將投資人投入雲錢包之虛擬貨幣移轉至其個人
錢包後,部分再輾轉移轉給宇○○,用以支付AAI在臺灣之生
活開支,或代轉作為部分投資人退出計畫之還款(如附表二
編號15-21),更為安撫投資人及續行推動雲錢包新計畫,提
供資金給戌○○,由戌○○以宇○○所成立之松洋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松洋公司)或該公司籌備處名義,向新加坡商宜睿智慧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購買王品集團、家樂福、統一超商、
遠東SOGO百貨、遠東百貨等即享券,自108年12月18日起至10
9年7月15日間,供雲錢包投資人以CTO兌換,以維持雲錢包仍
可運作之假象。
㈡宇○○、劉富緯、林丞萱均為雲錢包之投資人,知悉該投資案之
本金可隨進隨出,獲利係由靜態增值(投資賈維斯計畫,每
月可獲得投資金額6-12%,以CTO發放之報酬)、動態獲利(
推薦獎金,招攬下線投資而取得,以CTO發放之報酬)取得
,亦知悉未經臺灣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亦不得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吸收資金,約
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卻為求獲取動態獲利
、擴大投資市場規模,及增加其轉售CTO以賺取價差之對象
,竟與AAI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於7
月21日發表大會相識後,由宇○○創辦Rich創富系統(自任為
創辦人、雲錢包在臺灣地區最高領導人),並與戌○○共同負
責此系統之經營,除與AAI密切接洽、聯繫,爭取AAI提供資
源及最新系統資訊,並於AAI來臺時為其處理旅館或住處事宜
(宇○○以109年2月25日成立之松洋公司承租位在臺中市○○區○○
○000號6樓2室之處所給AAI使用),以及安排AAI與投資人會
面、透過ZOOM線上會議解答投資人之疑惑以外,再以團隊領
導人身分,組織Rich創富系統下轄之各群組(包含「Rich S
ystem核心」、「Rich創富鐵粉」、「Rich創富C1菁英群」
),頻繁在群組內發布Rich創富系統活動、說明會/分享會/
講座及宣揚雲錢包獲利豐厚、影片、優惠獎勵等訊息以外,
更長期召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以團隊製作之簡報檔案向
不特定多數人宣傳雲錢包,講解雲錢包獲利模式,雲錢包操
作教學甚至行銷培訓,戌○○則擔任上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
之講師(群組內均稱其為「金牌講師」)。辛○○原自行對外
招攬他人投資雲錢包,並成立「錢在工作人在享受」之下線
群組(後更名為「創富國際系統」),嗣亦加入Rich創富系
統,擔任部分課程講師(宇○○、劉富緯、林丞萱各自參與招攬
、擔任講座之分享會、講座,時間、地點及內容均詳如附表
二),以約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之方式,持
續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雲錢包,使其下線再吸收下線,包
含新投資人加入及舊有投資人繼續投入資金。宇○○、劉富緯
、林丞萱即以上開方式與AAI共同擴大雲錢包之吸金規模。
四、AAI、宇○○、劉富緯、林丞萱以上開方式共同招攬不特定多數
人投資雲錢包,約定返還本金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進
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AAI共同吸收資金規模至少相當
於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4141萬7939元;宇○○、劉富
緯、林丞萱共同吸收資金規模至少相當於1513萬3751元(投
資人之投資時間、金額、方案、方式,各自吸金規模數額均
詳如附表三)。雲錢包嗣於109年間陸續出現資金問題而無
法正常出金,投資人始發現受騙。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合法之說明
㈠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 項第1款
、第2款、第4款或第5 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或發現新
事實或新證據者,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該法第260 條
定有明文。所稱之同一案件,係指被告與犯罪事實均屬相同
者而言,亦即係指事實上同一之案件,而不包括法律上同一
案件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9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祇須於不起訴處分時,所未知
悉之事實或未曾發現之證據,即足當之,不以於處分確定後
新發生之事實或證據為限。亦即此之新證據,不論係於處分
確定前未經發現,抑或處分確定後所新發生者,均包括在內
。且該項新事實或新證據就不起訴處分而言,僅須足認被告
有犯罪嫌疑為已足,並不以確能證明其犯罪為必要(最高法
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宇○○、戌○○於本案提起公訴前,曾因雲錢包投資
案經投資人未○○、癸○○、庚○○提起詐欺之告訴,先後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8829號、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4346號,均以除告訴人
之臆測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認宇○○、戌○○涉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而為不起訴處分(上開2案合稱前案)
,固有前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他7757卷四第369-37
2頁)。然審酌檢察官在本案認宇○○、戌○○除涉犯詐欺取財
罪嫌外,另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罪嫌,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與前案即非同一案件,而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與前案不起訴處分之詐欺取財罪
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起訴不可分原
則,本案起訴效力自及於該前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部分
,本院仍應就本案一併審理。況就詐欺取財罪嫌部分,除有
未○○、癸○○、庚○○證述以外,另有其他投資人提出前案卷證
所無之大量Rich創富系統群組對話紀錄、雲錢包相關活動照
片及查獲虛擬貨幣之幣流紀錄,屬前案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未
經發現之新證據,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是
以,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就未○○、癸○○、庚○○部分再對宇○○
、戌○○提起公訴,於法相符。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證人即投資人丁○○、乙○○、宙○○、庚○○、癸○○、未○○、己○○
、巳○○、丙○○、申○○、寅○○、丑○○、黃○○於警詢、檢察事務
官調查中之證述:
1.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所謂「
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係指因無法再從同一陳述者
取得證言,而有利用原陳述之必要性;只要認為該陳述係屬
與犯罪事實存否相關,並為證明該事實之必要性即可。而是
否「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依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觀
察,除詢問有無出於不正方法、陳述是否出於非任意性外,
兼須就有無違反法定障礙事由期間不得詢問及禁止夜間詢問
之規定、詢問時是否踐行告知義務、警詢筆錄所載與錄音或
錄影內容是否相符等各項,為整體之考量,以判斷其先前之
陳述,是否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最高法院1
03年台上字第87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與審判中不符
」,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
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
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拒絕陳述等實質內容已有
不符者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4442號判決意旨參照
)。
2.經查,丁○○、乙○○、宙○○、庚○○、癸○○、未○○、己○○、巳○○
、丙○○、申○○、寅○○、丑○○、黃○○於警詢、檢察事務官前所
為之證述,固係被告AAI、宇○○、戌○○、辛○○(下分稱姓名
,合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然比
較其等於警詢、、檢察事務官前及本院傳喚到庭之證述內容
可知,其等於警詢、檢察事務官前均能清楚、完整解釋之投
資原委,投資金額及虛擬貨幣錢包地址等本案投資細節,至
本院審理時,多有反覆、不同或遺忘之情形,足認其等於警
詢、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與審判中之證述不盡相符。本院審
酌其等於警詢證述之時間多係於109年間,相較於本院傳喚
到庭作證之113年12月間,顯然距案發時間較近,且前後作
證時間相隔4年逾,足信先前證述就相關事實之記憶理應較
為深刻清晰,且由警詢詢問、檢察事務官調查筆錄之記載加
以觀察,可見該時係採一問一答之詢問方式,其等回答內容
則具體詳實,亦無身體、心理異常,或受其他外力干擾之情
形,加上其等經本院傳喚到庭作證後,多表示警詢及檢察事
務官前之證述內容屬實,現已因時日較久記憶不清等語,全
未提及先前證述有何違反其真意、受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
訊問情形,應認其等於警詢、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具有可信
之特別情況,佐以其等所述各自投資經過,與本案待證事實
間均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並具不可替代性,為證明本案犯罪
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即投資人丁○○、乙○○、宙○○、庚○○、癸○○、未○○、己○○
、亥○○、巳○○、丙○○、申○○、丑○○、黃○○、酉○○、地○○,以
及戌○○、辛○○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
1.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
2.經查,丁○○、乙○○、宙○○、庚○○、癸○○、未○○、己○○、亥○○
、巳○○、丙○○、申○○、丑○○、黃○○、酉○○、地○○以及戌○○、
辛○○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均據其等具結擔保憑信
性,復無證據足認上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前揭規定
,其等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證述,自有證據能力。本院復於
審理時傳喚其等到庭,賦予爭執各證述之被告及辯護人行使
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應認已經合法調查而得為證據
㈢本判決其餘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間
均具關聯性,且無證據足認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之供述及辯解
㈠AAI部分
1.訊據AAI固不否認其為雲錢包技術總監、開發者,且曾在7月2
1日發表大會演講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非法經
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並辯稱:我受僱於新加坡Bit Beta
System公司(下稱BBS公司)擔任技術長,劉明僱用BBS公司
開發雲錢包,等於我也是受僱於劉明開發雲錢包。我沒有自
稱我是第4代區塊鏈創始人,我雖開發雲錢包,然實際上是由
劉明去運作雲錢包團隊,我不瞭解雲錢包運作的細節,也沒
有經手雲錢包的金流,更沒有發表雲錢包相關言論,我只有
受邀介紹賈維斯計畫的差價套利模式。我是來臺灣介紹技術
時才認識戌○○、宇○○、辛○○,但我完全不知道Rich創富系統
,相關活動也與我無關,他們所做的事情我都不知道,我所
參與的Zoom線上會議,就是問問題我回答,但我不知道那些
人是誰,也不知道他們是不是投資人。其實我是一個備受尊
敬的技術研究者,曾經榮獲多項權威獎項,並致力開發突破
性的技術,推動區塊鏈發展,雖我在本案中變成受害者而成
為被告,但我仍堅定的追求真相與正義,有發現1個包含大量
被盜資產的錢包,對本案做出實質性的貢獻,請法院維護正
義並還我清白云云。
2.辯護人則為AAI辯護略以:AAI係專業技術人員,僅因陳玉慧
邀請於108年7月21日來臺灣完整說明賈維斯計畫之技術流程
,並無任何招攬他人加入雲錢包之行為,更未曾提及月收益6%
-12%。AAI甚曾於發現賈維斯計畫無法如之前順利運作後,自
費購買票券供臺灣會員兌換,故本案均與AAI無涉,AAI亦無
詐欺取財、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云云。
㈡戌○○部分
1.訊據戌○○固不否認其曾投資雲錢包,且有上臺向其他投資人講解雲錢包操作方式、區塊鏈內容等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並辯稱:我加入的時間都比所有人更晚,我就是一直在觀察,因為我曾在數字貨幣的交易所任職過,有的時候會被CUE上臺講解,都是講解比特幣的模式跟兌換,但我沒有去招攬,連投入的資金都是向他人借的,當時會有Rich創富系統,是因為最早把雲錢包引進來的WeCan團隊例如陳玉慧那些人,他們有足夠獲利、出現出金問題時對我們完全置之不理,所以我們想說集結起來,看是不是能夠確保大家把所有的資金拿回來,我是去想辦法幫人家解決問題,沒有招攬投資也不是上線領導云云。
2.辯護人則為戌○○辯護略以:戌○○上臺解說內容係在區塊鏈技術層面,與招攬投資人無關,且戌○○於7月21日發表大會以後投資雲錢包,時間上比許多證人、告訴人投資時間更晚,僅在後面無法出金之階段,為保住自己投資、瞭解有無辦法出金及贖回而參與,顯與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要件不符。是戌○○與其他被告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僅係單純投資之受害者云云。
㈢宇○○部分
1.訊據宇○○固不否認其曾投資雲錢包,且共同創立Rich創富系統之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並辯稱:我選擇投資雲錢包是看中區塊鏈行業的蓬勃發展、願景,我相信這是一個有潛力的項目,投資本來就存在風險,我沒有選擇報警,但並不表示我就是加害者,也沒有任何要隱瞞或是不法的行為,否則我不會選擇在不能出金或是風險最高時跳進來幫助所有跟我一樣是投資人的人,我和其他的投資人一樣也是受害者云云。
2.辯護人則為宇○○辯護略以:本案投資人多數係於108年7月前
加入雲錢包投資,係自行註冊、操作雲錢包平臺,且除黃○○
及丑○○以外均非宇○○所招攬,換言之,其餘投資人均非宇○○
之下線(移線部分僅係AAI為解決出金技術問題所為之決策,
宇○○並無決策權亦未因此獲取利益),更有人不知悉或不認
識宇○○,自難認宇○○係雲錢包集團之成員,有在臺灣負責招
攬投資人投資雲錢包。且宇○○雖有與他人共同創建Rich創富
系統相關群組,然上開群組目的在於整合投資人、彼此分享
投資訊息,並非招攬新會員,群組成員亦均為已投資雲錢包
之人,亦不能以此認定宇○○有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招
攬投資雲錢包。至宇○○所拍攝相關宣傳影片,僅留存在其手
機內,並未對外散布。是以,卷內證據僅可認宇○○於WeCan團
隊將雲錢包引進臺灣後,因可接觸到AAI,為便於分享平臺資
訊,始共同創建群組並參與說明會,係單純分享雲錢包之投
資人,非雲錢包之重要幹部或高階領導人,對於雲錢包之資
金流向、管理及運用均無所悉,並無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之行為云云。
㈣辛○○部分
1.訊據辛○○固不否認其曾投資雲錢包,並曾自創雲錢包群組,
後續有加入Rich創富系統,對外分享雲錢包投資相關內容之
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並辯
稱:我認為虛擬貨幣是趨勢,相信雲錢包是合法投資,跟一
般投資人一樣於108年7月間知悉AAI會來臺灣,是一直到108
年9月至10月間跟AAI比較熟,才跟他說我們這邊有投資人,
問他願不願意來分享雲錢包的技術云云。
2.辯護人則為辛○○辯護略以:辛○○於108年5月間,經戌○○邀請
進入Wecan會員群組,自行搜尋、瞭解AAI臉書、媒體資料後
,認為雲錢包合法且有潛力,故自108年6月起至109年間陸續
以現金購買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投入賈維斯計畫,或以
現金買進CTO而投資雲錢包,主觀上顯無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之犯意。且辛○○雖曾於108年8月17日(臺北)、108年11月
2日(臺中)之說明會分享雲錢包之內容,惟上開說明會均係
已投資之會員邀約其前往說明,並無人因此投資雲錢包。又
辛○○係108年11月9日移線至宇○○下線後,始加入Rich創富系
統,與WeCan團隊之講師或說明會均無相關,亦未製作相關簡
報檔等宣傳資料,自無對外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云云。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下列事實有相關證據可佐,均堪認定
1.雲錢包之加入方法、賈維斯計畫內容、錢包地址、靜態獲利
及動態獲利、CTO合作方案等相關投資細節,詳如附表一、
附表一之1所示,並有附表一、附表一之1「卷證出處」欄所
示之證據可證。
2.投資人(包含宇○○、戌○○、辛○○)參與雲錢包之投資經過、
金額、招攬人等細節(起訴書就虛擬貨幣數量正確,然未依
案發投入時之幣價換算新臺幣,致起訴書換算金額與本院認
定有出入部分,應屬誤載而予以更正,此部分更正如附表三
至附表三之3所載),詳如各附表三至附表三之3所示,並有
附表三至附表三之3「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證。
3.AAI曾提供資金給戌○○,由戌○○以宇○○所成立之松洋公司或
該公司籌備處名義,與新加坡商宜睿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購買王品集團、家樂福、統一超商、遠東SOGO百貨、遠
東百貨等即享券,自108年12月18日起至109年7月15日間,供
雲錢包投資人使用CTO兌換上開服務,有上開即享券(偵216
19卷一第133-135頁)、戌○○之匯款申請書(偵21619卷一第
278頁)、購買證明(他7757卷二第551-553頁)、宇○○與AA
I之對話紀錄(偵21618卷第59頁)可證。
㈡銀行法部分
1.被告均有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招攬投資雲錢包之行為:
⑴關於AAI係雲錢包應用程式之開發者、負責人,會出席大型活
動、講座宣傳雲錢包、賈維斯計畫、解答投資人疑惑及制訂
雲錢包規則;宇○○係Rich創富系統之創始人,與戌○○共同經
營此系統,負責與AAI密切接洽、聯繫,爭取AAI提供資源及
最新系統資訊,安排AAI與投資人會面、解疑,並在群組內
發布活動、說明會/分享會/講座及宣揚雲錢包獲利豐厚、影
片、優惠獎勵等訊息,亦頻繁召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講
解雲錢包獲利模式,雲錢包操作教學甚至行銷培訓,由戌○○
擔任大部分課程講師,宇○○則宣傳、主持活動;林丞萱原先
自行成立下線群組招攬投資人,後亦加入Rich創富系統共同
招攬投資人等情,有眾多投資人證述可參:
人名 證述內容 卷宗出處 丁○○ 我有投資雲錢包,是朋友辛○○介紹我投資,一開始是電話告知,辛○○有邀請我們幾個好朋友一起去其中1個好朋友家,由辛○○做簡單介紹,她1個人跟我們5-6位講,裡面只有1個人沒有加入,其他都加入了,辛○○大概解釋是操作虛擬貨幣然後收益,也有說CTO信用卡的部分可以使用,就是配套措施可以訂機票、訂飯店等。獲利是6%至12%,有保證可以拿回投資本金,投資的本金是賺取CTO收益,本金是不變的,隨時我們要抽回來是都可以的。被告都有講到投資收益有6%至12%這件事,AAI的部分我參加過3次說明會,新北市新店會場、馬來西亞跟大直酒店,都是有說明獲利還有後續的一些配套措施,以及CTO可以使用的方式跟地點;戌○○是我們有在臺北車站附近,他當時有授課,他有教學說雲錢包的使用方式,這個APP 的操作模式,以及後續展望還有獲利,以及CTO 的使用方式;宇○○是後來AAI來臺北的時候,我們有在聚會中討論到,我也有透過辛○○牽線跟宇○○買CTO。 AAI來臺灣的時候,行程都是宇○○、戌○○去安排,包含雲錢包要推廣或是要開什麼大會,然後由辛○○問我們說有沒有空、要不要去,宇○○、戌○○也會在LINE群組跟微信群組內佈達公司消息,當時辛○○也有成立1個LINE群組,我主要是在那個群組內,就我瞭解辛○○是屬於幹部,因為他可以跟戌○○、宇○○、AAI比較高層的對話。辛○○跟戌○○表示說之後我們臺灣部分可能都是由宇○○這邊去做總處理。 金訴卷三卷第203-210、222頁 乙○○ 108年6月間我有投資雲錢包,是辛○○在其中1位朋友的林口家中介紹我跟我太太投資,在場還有林佑任、白川祐平、孫浩仁,都是辛○○在講投資內容,有說獲利是1個月6%-12%。我也認識AAI、戌○○、宇○○,都是在投資說明會上,沒有單獨對話過,投資報酬率主要是辛○○,AAI主要是在說明會上講述他的願景還有未來幣的資金池安全性,以及未來的可期性、預期性,戌○○主要是講解整個區塊鏈的運作流程,我跟宇○○本人沒有任何聯繫,但就我所知,宇○○就是負責AAI,有點像是秘書或是特助,因為他們兩個比較常有聯繫,這是就我眼睛所見的,然後戌○○比較像是處理業務方面的,跟辛○○一起。 我在大直說明會或辛○○提供而拿到許多文宣,有記載Rich創富系統,就我的理解是由辛○○與戌○○共同運作,因為主要是會由辛○○與我們佈達消息,然後戌○○會佈達給辛○○,當時Rich創富系統是希望整合臺灣這一塊,所以必須要將臺灣北中南各地的資源整合起來,他們做了開課以及可以直接聯繫到AAI,我們可以有比較多新的消息、機會。 宇○○是在臺最高領導,當時就是辛○○跟宇○○以及戌○○,再加上AAI 4 個人複雜的關係,導致我們很多消息去確認必須要經由辛○○,再經由戌○○,再經由2個一起回答,沒有第4個更高的領導了。 前期部分,剛投資加入主要佈達消息是由辛○○,中期要出金方面以及2.0 開始是由戌○○,最後無法出金之後,然後CLOUD 有什麼商機,都是由宇○○這邊,透過他們其他的群組以及其他人的對話得知的,因為有許多群組大家都互通,我指的領導人是指他們可以第1手獲得許多消息,並且支撐在臺灣的發展。 金訴卷三第241-253頁 庚○○ 我大概是108年6月間投資雲錢包,最早是梅學智介紹我投資,投資後才認識宇○○,梅學智上線好像就是宇○○,我有參加7月21日發表大會,我確認AAI有提到說資金拿去投資可以月收益6%-12%,資金隨進隨出,分靜態、動態收益,拉人有動態收益是正確的,AAI跟幾位算是上線還是領導之類的,我也有在臺上看過宇○○、戌○○,因為他們有講話,所以我認為他們是主持人。我有加入LINE跟微信群組,會有人分享投資資訊,宇○○跟戌○○都會分享當時的狀況,是創富或Rich的群組。我不認識辛○○,但有聽過Queena。 金訴卷三第290-303頁 我108年6月中旬經由梅學智1對1介紹而加入雲錢包,我有參加7月21日發表大會,是梅學智跟宇○○告知我才知道,我再跟癸○○講,上臺講師有AAI、宇○○、戌○○,AAI主講,宇○○、戌○○是主持人,AAI提到拿資金去投資可以月收益6%-12%,資金隨進隨出,分靜態、動態收益。拉人有動態收益是參加LINE群組線上會議,戌○○主講,講月收益、公司進度、CTO漲幅,有超過100人參加。 AAI是創始人,是我們目前看過Cloud 2.0最高階的負責人,負責管理Cloud 2.0的所有一切。宇○○是AAI的心腹,是Cloud 2.0在臺灣最高領導(會員皆知);戌○○是Cloud 2.0的名講師(會員皆知),是臺灣Cloud 2.0的發言人,宇○○、戌○○處理AAI在臺相關事宜,Cloud 2.0各大群組的訊息發布、為會員講解課程的各領導。 他7757卷一第271-276頁 癸○○ 108年7月間我有投資雲錢包,是庚○○介紹我投資,我有參加7月21日發表大會,我確實有看到戌○○、宇○○上臺當主持人,AAI是主講,有講到投資收益6%-12%,當天公布的資料很多,這可能只是其中一部分。 我有加入投資群組,群組內就是跟這個系統相關的訊息,好消息等等,群組是由一些幹部在發言或領導,幹部還蠻多人的,所以很多人都不認識,但宇○○跟戌○○這兩個我認識,比較常看他們發言,算是這個項目比較大的幹部,我有參與一些說明會,全臺各地都有辦,我參與的是桃園的,大部分主講的是戌○○跟宇○○,很多說明會主講人都會誘之以利,所以都會提到這些,虛擬貨幣可能舉例比特幣,大家比較聽得懂的,就會說這個項目好,所以相對的就是明示或暗示這個一定會漲,不然我們不會去投錢,戌○○、宇○○表示資金不足可以找更多人加入Cloud 2.0,這是我在說明會聽到的,我們是講叫做動態,基本上每一場都會講到這個東西,宇○○算有講到,基本上都是她和戌○○在主導,在投資群組或現場說明會,發訊息、資訊,第1手都是由這兩位PO出來的。 金訴卷三第308-319頁 未○○ 108年6月間有投資雲錢包,一開始是林洺洋介紹投資,我那時在美國,沒有參加說明會,都是直接看官方的書面,就我認知的投資內容有靜態收益、動態收益,然後可以取回,每月獲利是6%-12%,PPT是這樣寫的。 後來要退款時無法出金,說好像移到臺灣區下面,可以用最快的速度幫你出金,所以我才會移到辛○○的線下,是辛○○的直接下線,移線的過程是請辛○○跟戌○○應該是跟AAI講什麼帳號移到什麼帳號下面,他們去做這些技術的轉換。我是出金有困難,講要移到臺灣線的時候才加入辛○○的群組。 戌○○是後來退款才認識,主要發布訊息的是辛○○跟林洺洋。辛○○跟劉富就是AAI、辦大會他們都會接待,一些出金也是辛○○傳上去給戌○○或宇○○,所以會覺得他們兩個是臺灣區最上面的負責人,不管退款的說明會或是現場招募的說明會,他們兩個都在最上面,我會看到影片,現場的人參加大會會有錄影,就會PO到群組,我就會看到。 金訴卷三第323-336頁 己○○ 我有投資雲錢包,上線是陳俊瑛,陳俊瑛有找我去參加說明會,到了現場認識戌○○,我在偵查中所述戌○○有告訴我們投資是有每個月6%-12%的收益,CTO會漲價,可以兌換食衣育樂的票券等語正確,授課通常都有10、20人參加,地點是在大安區、中山區小型會議室的場所,詳細情形太久了,真的不記得,但我在警詢跟偵查中的證述都沒有虛偽不實的情形。我們去參加的所有團隊裡面,宇○○就是第1個人,就是組織總是有最上面的那個人,在我們整個組織最上面的就是宇○○,大家都知道,組織的上面,陳俊瑛上面還是有人,然後到最後面就是宇○○,他上面就沒有人了,這是參加說明會跟一些活動,然後跟旁線聊天就知道了。 金訴卷三第356-377頁 投資雲錢包的經過是我於108年6月經由朋友陳俊瑛介紹,後續大部分在臺北市大安區、中山區等咖啡廳參加戌○○的授課,有雲錢包的說明,當時是由戌○○(我們都叫他ANDI)授課,他告訴我們投資後每個月有6%-12%的收益,而且該虛擬貨幣CT0本身也會漲,也可以兌換食、衣、育、樂的票券使用,108年7月21日我也有參加在新店的說明會,該場說明會主要是由AAI主講,他主要告訴投資人如何運用賈維斯AI來實行「量化交易」,AAI表示賈維斯一定會賺錢,不會虧錢,因為同時間買進賣出,我大約從108年6月中旬開始陸續到合法虛擬貨幣交易平臺購買以太幣然後投資。 我有參加108年7月21日(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8年10月25日(臺北市○○區○○路0號3樓)、108年12月23-24日(2天、南方莊園度假飯店)的說明會,主講是AAI,戌○○都有到場、上臺講話,幫AAI說重點,強調雲錢包優點,稍微講到投資方案。宇○○也3場也都有到,負責跟戌○○一樣,她是臺灣最上面的領導,比戌○○位階更高。戌○○、宇○○都有告訴投資者靜態收益為每個月6%-12%,大羅主要是講公司願景、發展。AAI是總監及實際的老闆,戌○○、宇○○是Cloud Token的負責人,他們2位負責教育訓練的重要事項公告、訊息發布。 當初我會想投資是因為聽起來很好,而且他們標榜資金可以隨進隨出(投資若未滿1個月要扣10%手續費,若超過1個月只要扣1%手續費)。另外強調每月有固定6%-12%收益,強調賈維斯AI,讓我們信以為真,一開始每天都會有收益,到現在也有,但無法兌現。 他7757卷一第319-326頁 戊○○ 我於108年10月初加入雲錢包,聊天時朋友己○○介紹給我,關於投資方案內容是己○○跟我講一部分,其餘是108年10月參加說明會,AAI、戌○○對我說的,說明會宇○○講得比較少,大部分是補充,是在大直典華的說明會,他們3人都有到,AAI主講、戌○○在旁邊主持,下面聽眾不只100人,AAI說明會講述內容為:Cloud2.0是如何運作;Cloud 2.0的賈維斯計畫每月6%-12%分發給會員,以CTO的方式在系統上發放以及未來願景與其他平臺串接、可以申請信用卡、可以用該軟體訂飯店或機票,也可以申請亞太地區通用的SIM卡,我分了2次投資,第一次8萬,第二次120萬,買了以太幣、USDT虚擬貨幣。我之所以要投資很多帳戶,因為把其他帳戶當成我的下線,其他帳戶開通是輸入我自己的邀請碼,這樣我就有動態收益。 AAI是技術總監兼創始人,是我們目前看過Cloud 2.0最高階的領導人,負責管理Cloud 2.0的一切;戌○○是臺灣的代表人,宇○○是臺灣最高領導人,他們負責AAI所有在臺相關事宜、各大群組的訊息發布、在各處教學課程上教導會員。 他7757卷一第385-389頁 子○○ 一開始是我朋友己○○介紹我加入,投資方案都是他跟我解說,另外他拉我進去一個投資群組,群組內戌○○、宇○○有在裡面,他們會在群組內轉貼投資訊息、AAI說明會影片,我才會知道說明會內容,主要是演講者AAI說明:Cloud 2.0是如何運作;Cloud 2.0的賈維斯計畫靜態收益每月6-12%分發給會員,以CTO的方式在系統上發放;未來願景與其他平臺串接、可以申請信用卡、可以用該軟體訂飯店或機票,也可以申請亞太地區通用的SIM卡。 AAI是技術總監兼創始人是我們目前看過Cloud 2.0最高階的領導人,負責管理Cloud 2.0的一切;戌○○是Cloud 2.0在臺最主要的負責人跟推動者之一,負責AAI在臺相關事宜、各大群組訊息發布、教學課上教導會員,包含系統是否能出金,他甚至會P0很多他自己將CT0出金、買賣的畫面吸引投資人,常轉貼AAI第1手視頻建立投資人信心,宇○○的身分同戌○○,他們是一組,幾乎一搭一唱。 他7757卷一第390-393頁 亥○○ 我於108年6月間投資雲錢包,後來一直有追加投資,應該是群組有朋友在傳,我看到資料之後,上網搜尋而知悉,也有參加108 年7 月間在新店矽谷會議中心舉辦的說明會,我在偵查中所述AAI在說明會上向投資人表示資金可以隨進隨出,每月投資人基本保證收益6%-10%的內容是正確,我有印象是因為一天大概是0.2%,是用每天來計的,所以一個月是6%-10%,是每天給利息。戌○○、宇○○算較上面的領導,因為他們都會發佈訊息、找AAI,要投資人不用擔心。 金訴卷四第281-283頁 巳○○ 我有加入雲錢包,108年7月2日辛○○告訴我Cloud 2.0,當時是在臺中某處召開說明會,很多人在場,講師有幾人忘記了,主講應該是辛○○,有提到投資內容,要下載APP輸入介紹人介紹碼,先自己到公開市場買主流虛擬貨幣,依APP上的地址移入虛擬貨幣,再進去APP開啟賈維斯機器人合約,賈維斯機器人是投資人投入款項機器人會利用這些款項去虛擬貨幣交易市場買低賣高套利,賺取差價分配給我們,有說每月獲利6%-12%,並有提到動態收益,拉人可以得到下線投資金額固定比例。108年7月2日說明會有無戌○○我不確定,但確定往後說明會戌○○曾經出現講解,我參加過高雄1、2次說明會、臺中2次以上說明會、嘉義參加過2次以上說明會,具體主要都是辛○○講課,嘉義會場有戌○○跟辛○○講課,我投資金額總共最少3萬2000元,我以太幣、USDT都有入金過。我有分享給一些人,我有下線,人數不確定,也有得到動態收益,我會投資是因為賈維斯計畫,CTO還有很多應用場景,可以漲幾十倍以上,如果知道是假的就不會投資。 他7757卷二第521-523頁 玄○○ 我有加入雲錢包,是108年8、9月間我在嘉義參加辛○○在再耕園舉辦的2次說明會,辛○○當講師講Cloud 2.0投資內容,每月收益6%-12%,動態收益也有跟我講可以拉下線賺錢,我分3次總共投資5萬3500元,我拿錢給友人卯○○幫我入金。我投資是因為跟我說每月6%-12%,CT0可以漲價幾十倍。 他7757卷二第521-523頁 卯○○ 我有投資雲錢包,名片是我聽辛○○講解時,辛○○發的,其他獎金制度資料是其他投資人傳給我的,賺錢試算表是巳○○給我的。我是玄○○的上線,信用破產無法去Max交易所購買泰達幣,才會將錢交給巳○○去處理,我知道辛○○是Cloud 2.0幹部及講師,我有參加過巳○○舉辦的雲錢包說明會,當時是巳○○邀請辛○○來參加,講師是辛○○。 嘉義警局卷一第17頁、卷二第75頁,偵10972卷第35頁 丙○○ 我有於108年4、5月間投資雲錢包,是朋友王月桂介紹我投資,我一開始是參加小型說明會,然後才知道有大型說明會,大型說明會是在新店,景美橋過來那邊,有AAI、戌○○還有宇○○,3個人都有講解,AAI講他的技術,戌○○講CTO未來的投資報酬率,宇○○都通知聯絡的事項,就是佈達要聯絡的事項、開會這些的。我也有跟朋友去蘆洲那邊上課,上課的人是Andy即戌○○,戌○○有教怎麼操作,因為我們年紀比較大,沒有接觸到這些技術,所以他就介紹,我聽了覺得很複雜。我記得宇○○在松江路也有上臺,但沒有講很多。 我參加小型說明會時得知獲利不錯,大概是6%到12%,我在群組上得知,說明會也有講到獲利6%至12%,很多人有講,AAI、戌○○都有講。 我原先不認識辛○○,後來是在松江路不知道算小型還是中型的會議認識,因為辛○○在上面講解,她講的內容跟戌○○、宇○○大部分都一樣,大同小異,也會講到獲利。 金訴卷四第34頁 寅○○ 我有參加雲錢包,移線前的上線是莎拉,我也有參加過Cloud 2.0相關投資說明會,參加過5次,第1次是108年7月21日在新店舉辦的會議由AAI主講,Andi也有上臺喊口號;第2次是在羅斯福路上的餐廳但時間我忘記了,是Andi主持跟AAI回答問題;第3次在108年10月間在馬來西亞,有劉明、AAI等在場;第4次在大直典華飯店但時間點我忘記了,是Andi主持跟AAI回答問題;第5次是線上即時會議,是Andi主持跟AAI回答問題。 偵21618卷三第721頁 丑○○ 我有投資雲錢包,因為我跟宇○○認識,聊天過程中她有跟我說這件事,說最近有一個虛擬貨幣的錢包是真的錢包,錢包是可以隨時領取的,就是我們投資如果是以太幣的話,可以隨時換回以太幣出來,之後宇○○就帶我去一個可以吃東西的聚會,聚會中有人說明,有男生也有女生說明,聚會上就是有介紹Cloud2.0,後來我聽完後覺得可以投資看看,因為他需要的本金不高,我就開始做投資,我投資方式是由我自己購買虛擬貨幣,並將虛擬貨幣投入Cloud2.0。我陸續有投資,總金額不記得。 偵21618卷三第839-840頁 黃○○ 我有投資雲錢包,緣由是宇○○去參加說明會,約是107年底108年初,跟我說有1個錢包是1個馬來西亞的羅先生創設的,羅先生的性格很不錯不會騙人,宇○○跟我說5月的時候會上市,我跟宇○○是很多年的朋友,宇○○知道我之前有研究過其他虛擬貨幣的平臺,推薦我可以研究這個錢包,5月上市後宇○○用影片跟紙筆跟我解釋,內容是先有馬來西亞、新加坡的風景,之後就講為何會有這個制度、羅先生的背景等,在介紹他為何要建造這個,說是為了幫助窮人,後面有介紹他們的制度,制度很複雜,當下我覺得很像老鼠會,宇○○跟我說這可以想成直銷,宇○○跟我提過4、5次,之後因為我一直聽不懂,我就問她想要怎樣,宇○○就要我先投資一點點感受一下,看要不要介紹朋友,但我沒有拉朋友,投資運作方式宇○○跟我說他們每天會做買賣價差,會以AI機器買賣,利潤會鎖在固定的金額,鎖住就是他不會變動,我每天會拿到利息錢,每個人開了4、5個Cloud2.0帳戶,就像是自己當自己的下線,而每個子帳戶都要投資虛擬貨幣,投資金額至少要臺幣2、3萬元,每個帳戶都要投資2、3萬,但我下面的帳戶沒有投資那麼多,只有主帳戶是2、3萬,宇○○有跟我說過投資這個不會受損,她叫我要相信她。 我不認識戌○○,但他在臺上講話太油條,他把這個錢包形容的好像是市場上最好的投資,如果沒有投資他,就會損害到你未來的人生規劃,戌○○有說到這句話,我記得很清楚,除此之外戌○○還有說這個投資不會損害本金且每月有利息可以領,主要就是這幾句,我只有去這場,宇○○沒有講話,只有幫忙張羅。 偵21618卷三第865-867頁 酉○○ 108年間我有投資雲錢包,是劉育壽介紹我投資,我有參加AAI的說明會,是AAI介紹AI如何運作有示範他的操作帳戶給我們看,說明原理,還有1個月會獲利6%-12%,現場我也有看到宇○○跟戌○○,當天我不認識他們,後面有些狀況都要透過他們聯繫,因為AAI都跟他們接洽,宇○○跟戌○○會發布訊息解釋系統狀況,AAI也有要在臺灣開商家計畫示範點,是宇○○跟戌○○在籌劃。 我參加前面比較大型的還有後面的羅納德說明,北中南到處說明的部分,還有線上,都是AAI在講解,也會有其他人分享。 金訴卷四第131-136頁 地○○ 我於108年7月間有投資雲錢包,透過酉○○知道AAI有說明會,當時是在張榮發基金會那邊辦,羅納德在一個大螢幕上面有介紹AI如何套利操作,給的利潤是6%-12%,AI可以隨進隨出,也就是說你放進去的金額隨時可以退出來,基於這樣的原因我們就去投資,有稱絕對會讓投資人獲利,本金可以拿回去。當初AAI旁邊就是戌○○跟宇○○,他們也有上臺,但他們沒有講技術方面的事情,他們就是在那邊負責場地的規劃跟安排,我認為他們是負責行政,因為事後沒有出金的時候,我們窗口全部是宇○○跟戌○○,我們的對口找不到AAI。 金訴卷四第141-144頁 午○○ 我透過一個叫COCO的女性朋友跟我講而知道雲錢包,我有投資,一開始我用500泰達幣加入,上面會寫到量化交易,就會有每個月可以6%-12% 不等的獲利出現,用賈維斯機器人,大概是這樣子。 我是大會前2、3個月,應該是108年4、5月份時投資雲錢包,我跟戌○○是同時進行的,我先知道這個訊息我請教戌○○,他說這個技術是可以的,我就參加,其實我本來沒有要參加,是他動了可以參加的念頭,我才跟著參加,我一開始是戌○○的上線,借錢幫他投資,我們是同一天加入的。後來我透過朋友知道戌○○有再加入Rich創富系統群組,根據他們的說法是戌○○開始有跟AAI接洽,我還記得當時有做組織調整,重新調整上下線關係,戌○○反而成為我上線。 金訴卷四第154-158頁
觀上開證述,可知各投資人參與投資經過、上線招攬之投資
人雖有不同,然其等對於投資內容(每月收益6%-12%、賺取
CTO收益、本金不變並於扣除手續費後可隨進隨出、包含靜
態及動態收益)、雲錢包在臺灣之團隊運作方式(AAI為創
辦人、負責人;宇○○負責安排AAI在臺灣之行程、推廣雲錢
包,第1手與AAI接洽,在群組內發布公司消息、組織活動,
對外稱為臺灣最高領導人;戌○○與宇○○共同在群組內發布公
司消息、組織活動,對外擔任雲錢包之講師;辛○○亦會對投
資人佈達消息、對外擔任雲錢包之講師)部分之證述,主要
部分互核均大致相同,足見雲錢包在臺灣發展期間,被告均
會在大型活動或在中小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中,以主講人
、主持人身分,上臺講述雲錢包未來願景、技術或預期計畫
,或區塊鍊運作流程,或雲錢包操作教學,甚至分析未來收
益,直接對外接觸、招攬投資人參與,且辛○○、宇○○除曾直
接對外向多名友人招攬投資以外,更會以群組方式組織旗下
成員、佈達活動或雲錢包消息。依此,被告均有向不特定多
數人宣傳、招攬投資雲錢包,並使投資人將資金(虛擬貨幣
)投入雲錢包之事實,應堪認定。
⑵除上開證述外,卷內復有下列證據,可佐證被告均有向不特
定多數人宣傳、招攬投資雲錢包之事實:
①AAI部分:
AAI於雲錢包在臺灣發展期間,除7月21日發表大會外,另曾
於108年至109年間,於附表二編號5、6、19、20、21、22、
23、40所示之時間、地點,擔任多場雲錢包說明會/分享會
之主講人,負責講解雲錢包技術、賈維斯計畫投資獲利方式
、未來願景或解答投資人疑惑,以此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宣
傳、招攬雲錢包(證據見附表二上開對應編號之「證據出處
」欄所示)。又觀7月21日發表大會時,現場參與之人數眾
多,單依戌○○、宇○○所述,即至少達600至1000人(偵21619
卷一第111、226頁,偵21620卷第138頁),AAI在該場會議
中係以「第4代公鏈創始人」之身分擔任主要講者(偵21619
卷一第145頁),講解雲錢包技術、賈維斯計畫投資獲利方
式、未來願景等情,更遭現場投資人夾道歡迎、簇擁拍攝相
片影片之盛大方式出場(偵21619卷一第225頁),而該次發
表大會中以PPT介紹、宣傳雲錢包時,即明確介紹AAI為Clou
d Token首席技術總監,並說明雲錢包之系統架構、賈維斯
計畫之智能交易(Participate in Jarvis AI Trading)、
每月獲利為6%-12%(Earn 6%-12% monthly on Capital)、
可隨時返還本金或取消計畫(Withdraw or cancel at any
time)、特殊技術(AI trading too, Online Payment Sol
ution)並介紹各種活動夥伴、系統時程表(偵21619卷一第
221-225頁)。此外,AAI於後續演講中針對投資人之問題逐
一解答、說明雲錢包運作優勢,並解釋萬事達卡、CTO應用
情形、OTC牌照申請進度、Cloud travel應用願景之過程,
業據本院當庭勘驗相關演講影片屬實(金訴卷二第148-149
、151-157頁本院勘驗筆錄及附件),復有AAI與宇○○、戌○○
共同拍攝之影片,稱:「HI RICH系統,我是Ronald,她是
喬喬,祝福你們可以越做越好,然後上線。頂峰相見!(左
手比出向上的手勢)【畫面字幕顯示:我們C5頂峰相見】」
、「HI 臺灣的朋友你們好,我是Ronald,臺灣最漂亮的高
階領導人喬喬(手比左側之宇○○),希望你可以加入我們,
你可以、我們都可以!」(金訴卷二第158-159頁本院勘驗
筆錄附件),對外向臺灣投資人喊話、招攬加入雲錢包並成
為頂峰(即投資人最高級之階層)之言詞。準此,足證AAI
確有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招攬雲錢包之行為無訛。
②宇○○、戌○○部分
❶宇○○、戌○○於雲錢包在臺灣發展期間,創立Rich創富系統,
成立多個投資人群組加以管理,頻繁在群組內發布Rich創富
系統活動、說明會/分享會/講座及宣揚雲錢包獲利豐厚、影
片、優惠獎勵等訊息,僅節錄如下(群組內對話訊息眾多,
礙於篇幅僅節錄少許部分)。
⓵Rich System核心:
時間 傳送人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08/7/24 宇○○ (宇○○邀請他人加入) 宇○○將群組名稱更改為「Rich System核心」,並邀請他人加入群組 偵21619卷二第9頁 傳送108/7/26說明會之訊息,訊息中稱「會議內容:We can團隊Rich系統運作及時間排程說明」、「Rich系統接下來會陸續推出空中課堂、商家地推、IG網紅直播經營等等,及陌開(可能為錯字)系統支援,更有組織行銷的成長培訓等。Rich系統成員,預(應為欲之誤字)了解更多資源及訊息的你,請務必前來參與」 偵21619卷二第10頁 目前Rich System的規劃都由Rich金頭腦Andy獨自完成規劃並執行,為了加速推動Rich系統化的運作,藉由大家的分工及集思廣益,讓Rich系統的組織架構可以盡快完善,所以也請大家有腦出腦,有力出力,讓我們Rich系統可以在最短時間內成為全臺灣最強的系統,進而吸引更多強而有力的團隊進我們的Rich培訓系統,所以我們Rich系統就是We can團隊的商學院,不斷增加教育訓練課程,培訓更多人才,凝聚共識,強化行銷活動力量,打造全臺最強團隊。 我們可以你也可以 Wecan Rich歡迎你 偵21619卷二第10頁 戌○○ 第一:影片剪輯人才 第二:社群小編 有以上人才請提名 收費小事 要的是質量 偵21619卷二第11頁 108/7/25 宇○○ 未來我們每日需要至少發3篇至各小團隊,發文內容如下:CTO推廣文、區塊鏈新聞、投資理念 偵21619卷二第12頁 戌○○ 有任何的意見都可以提出 大家是來打市場 是來賺錢的 偵21619卷二第14頁 宇○○ (寅○○詢問:那我們Rich系統會有logo嗎) 可以設計 戌○○ 有啊 設計中了 108/7/26 宇○○ 提醒大家今天準時到達 也要準備好自己的想法與熱情 用正能量滿滿的心情來參與吧… 會議內容:We Can團隊Rich系統運作及時間排程說明 講師:Andy (傳送戌○○在前方以PPT投影講話,下方有十多人聚集聆聽之會議照片) 偵21619卷二第17-18頁 (傳送以以太幣入金之截圖) 夥伴加入計畫19顆以太 (傳送林道儒與其之Messenger訊息截圖,訊息中林道儒稱裕加入團隊,詢問辦事處,宇○○告知沒有辦事處,北中南都有固定辦講座的教室) 完全不知道從哪裡加的我,笑死了,撈到一枚準動態成員,好像不知道從誰的FB看到我的 偵21619卷二第20-22頁 108/7/27 宇○○ 我們正在尋找北中南、桃園、新竹固定的聚會教室,請問大家有推薦的嗎? 說錯,是開講座的教室 (傳送眾多人排隊之照片) 偵21619卷二第23-24頁 梅學智 這是什麼場? 偵21619卷二第23-26頁 宇○○ 7/27 大羅,我們來市調呀,哈哈 爭取9月我們在(應為再之誤字)辦1場千人大會 但前提是大家必須先升C2 (傳送自己與AAI之合照) 我在跟大羅協調這幾天給我們團隊一個時間 給大家聚會 明天晚上8點到11點大家OK嗎 明天要請大羅陪我們錄一段Rich系統的影片 麻煩主管們務必出席,抱歉時間緊急而且臨時,但是他們時間很少,我也是不要臉的邀請他了 戌○○ 先預訂20-30人 也不要太多 問不到重點反而混亂 宇○○ OK (群組內出現AAI與宇○○、戌○○之合照,與其他人分別拿著「跟著我們吃喝玩樂輕鬆賺」、「讓錢去上班、讓人去度假」、「2019 CT必火」之標語拍照) 偵21619卷二第28頁 宇○○ 各位領導人下午好,明天晚上Rich系統有幸與羅納德邀約到1場小型團隊會議,專屬提供給我們Rich系統的夥伴,誠摯邀請大家撥空一起前來參加唷 …同時更近距離接觸錢包方老闆,當您越瞭解越認識我們技術團隊,相信您會跟我一樣為CT為之瘋狂 !!明天晚上我們會同時請羅納德為我們一起錄製Rich系統宣傳影片,讓大家更好的去行銷打市場 偵21619卷二第29頁 108/7/28 梅學智NICO 傳送當日與AAI開會時,宇○○、戌○○與AAI靠肩合照,以及其等以Rich系統名義送給AAI之卡片 偵21619卷二第36頁 108/7/29 寅○○ 謝謝Rich創始人~感恩 辛苦喬喬!Nico!Nia! 偵21619卷二第28頁 戌○○ Wecan的課表。先跟團隊內的領導說一下 先別報 先規劃4門課 1.CT支付商機2.後檯操作3.微營銷4.CT成交密技 說明會 北中南每週1次 後檯兩週1次 微營銷兩週1次 樣式做出來。時間排出來。場地預約。公告 偵21619卷二第39頁 宇○○ 問:8/11講師培訓辦在臺中 外聘講師:張隨騰 金牌講師:Andy 費用是:500/人 請問這個時間、地點、費用大家可以接受嗎? 偵21619卷二第40頁 戌○○ 我有設定考核制。這在我規劃時就想好 要成為系統講師 須完成三階 我不想讓夥伴覺得講師很廉價 初階800/中階2000/高階3600 之前規劃是如此 我們會搬(應為頒之誤字)證書 講師培訓的目的除了能運用在CT 將來各位夥伴日後也能用 我們目標是 這個系統可以無限延伸 偵21619卷二第41頁 108/7/30 宇○○ (傳送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背景) (照片內容顯示為宇○○與AAI之合照,並且加上文字說明「Richsystem 喬喬」、「Rich系統聯合創始人」、「Rich學院高級講師」) 這是我的微信朋友圈 大家要不要把微信的朋友圈做起來 偵21619卷二第43頁 戌○○ 這是必須的 這是微信打造自媒體的第1步 偵21619卷二第44頁 宇○○ (傳送Richsystem行事曆) (Richsystem行事曆顯示每週一、二、三、四、六均有臺北、新北、臺中、嘉義或高雄之分享會,週日亦有菁英培訓班) 大家看下唷;看有沒有需要調整的,今天要佈達給大家,桃園那邊現在的狀況怎樣了 戌○○ 親愛的家人們 8月份即將到來 我們Richsystem即將開啟嶄新的一面 網紅直播 線上線下整合課程 菁英培訓 更有全新的圈粉報名系統 能夠有效且高黏著度的鐵粉 讓上課培訓 不止(應為只之誤字)能學以致用 更有高度的回饋機制 盼家人們齊心協力打造最強系統 Rich Andy 偵21619卷二第42頁 108/7/31 戌○○ 我們下次 目標0000-00000人 偵21619卷二第48頁 宇○○ 必須的 新加坡超會辦大會的 我們要跟他們學習 (傳送8月份CTO Rich System行事曆) 小夥伴們可以開始動員邀約了唷 108/8/3 庚○○ 傳送當日CTO智能理財分享會(講師為戌○○)之訊息,訊息稱:「分享重於成交,邀約好朋友一起共享加密市場巨大的財富機會」 偵21619卷二第54頁 NICO 傳送戌○○上課,臺下有20多人坐著聆聽之照片 偵21619卷二第53頁 108/8/4 宇○○ 今天聽完課 1萬美金進來啦~ 嘿嘿,你們努力邀約來講座,本來只有主帳1顆,聽完Andy講座直接加碼到4顆了~~感謝金牌講師 善用團隊諮詢,努力邀約講座,讓講師為我們輕鬆成交 偵21619卷二第56頁 108/8/5 戌○○ 傳送8/6 CTO智能理財雲錢包分享會訊息,訊息稱:「講師:ANDY哥」 偵21619卷二第58頁 宇○○ Rich錢包操作教學 小班制手把手教學錢包操作,讓夥伴們可以更加清楚CT錢包的使用方法 偵21619卷二第68頁 108/8/11 宇○○ 第一屆經營培訓營大成功 謝謝Rich系統的菁英們一起共襄盛舉 Rich系統真的是臥虎藏龍,相信我們即將誕生更多優秀的菁英領袖及金牌講師,帶領我們一起衝刺市場 偵21619卷二第64頁 108/8/14 宇○○ 講師群的大家,建議之後每天都有入單的話,不管金額大小,能否都把單子報上來,這樣可以來做曬單的動作,不要只是默默入單,然後也可以吸引客戶入金這樣,大家認為如何? 不管大單小單,記得一起曬上來,讓大家可以養成曬單動作,讓客戶知道我們系統很會進業績,不要自己默默做 禮拜六記得來聽課,小單自動升級成大單 不管大單小單,只要入單就是好單 (傳送總金額94萬元之雲錢包入單證明) 昨天入計畫的夥伴;大家不要害羞,可以把成交截圖一起曬出來,這樣可以在各位的群裡發布,營造熱銷的感覺 偵21619卷二第65-66頁 108/8/15 宇○○ 傳送8/17 CTO智能理財分享會訊息,訊息稱:「講師:Queena(辛○○)」、「想知道協助高資產客戶規劃大金額投資者,教你套利收大單喔」 偵21619卷二第69-72頁 108/8/24 宇○○ (傳送8/21分享會之照片) 默默的人越來越多 寅○○ 傳送宇○○在講臺講話,背景為「區塊鏈大未來」之投影片 108/9/26 宇○○ 925高層會議分享內容(包含代處理交易、利潤池和Jarvis審核、預付借記卡、何時應該能夠再次將CTO轉換為ETH等內容) 偵21619卷二第80-81頁 戌○○ 這是針對外界質疑或造謠的澄清 偵21619卷二第81頁 108/10/7 宇○○ (宇○○先將眾多成員踢出群組,再重新邀請部分成員進入群組) 接下來會有很多軟性活動,所以需要各領導們協助配合並提供想法跟建議,特成立此群,也請各領導多多發表想法集思廣益,讓系統運作更優越,所以請不要當群裡殭屍粉絲唷,哈哈,謝謝各位 偵21619卷二第83頁 108/10/20 宇○○ 傳送AAI 108/10/20、10/21、10/22之巡迴見面會 訊息稱:「此次由我們Rich System隆重邀請到亞洲技術天才,Cloud首席技術總監-Ronald先生來臺與大家見面,請會員夥伴們千萬別錯過了」 (傳送相關活動照片、AAI之語錄照片) 偵21619卷二第89頁 108/11/2 戌○○ (傳送辛○○在白板前授課,白板上手寫文字記載「Cloud 2.0 7大利器」之照片) 臺中Q團隊定聚教學中 偵21619卷二第95-96頁 108/11/9 宇○○ (傳送戌○○在新竹分享會之照片,PPT內容為「Cloud 2.0 7大利器翻轉人生新篇章」) 新竹週末分享會滿滿滿開心學習,收穫滿滿 偵21619卷二第97頁 108/11/17 宇○○ (傳送自己、戌○○在高雄分享會之照片,PPT內容為「Cloud 2.0 7大利器翻轉人生新篇章」) 高雄鄉親們我們來啦 偵21619卷二第102頁 108/11/18 宇○○ (傳送戌○○在臺中市定聚課程之訊息) 偵21619卷二第103頁 108/11/23 宇○○ (傳送戌○○、宇○○、莎拉在新竹團隊內訊之訊息及照片) 偵21619卷二第105-107頁 108/12/1 宇○○ 因應Rich創富國際的系統整併,為了讓資源可以更加完整分配及系統作業可以更加完善,我們將成重整群組,此群即將解散唷,特此告知,感謝大家的配合 (宇○○開始將成員踢出群組) 偵21619卷二第108頁
⓶Rich創富C1菁英群:
時間 傳送人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08/12/1 宇○○ 歡迎Rich創富國際系統的C1菁英們,感謝大家過去的辛勤付出與努力 相信在Cloud 2.0及Rich System裡,我們秉持著多勞者多得,越努力越幸運的信念,每個人的努力付出都會透過公司及系統得到更豐盛的果實及資源。 未來的時間也請各領導們與系統共同攜手前行,讓我們一起將Rich System推向國際舞臺,共同創造富裕精彩的未來。 感恩的心,感謝Rich系統內每位重要的家人們。 偵21619卷一第147頁 108/12/1 戌○○ 週二會開始合併系統會員大群,微信大群、微信評估群。粉專會重新建立,會有分享活動獎勵。 另有非C1的正向積極優質會員願為系統貢獻一己之力的,也請各菁英們報名,有事務群可以參與,系統將依事務提供補助。 時間:12/5、12/9、12/13 將舉辦C1菁英餐聚,請各位票選時間,每月都會定期舉辦。 12/23、23感恩有你體驗營。活動細節將於週三前發出,望各位菁英踴躍參與。 偵21619卷一第147頁 108/12/6 宇○○ 轉傳「12月6號AAI和臺灣領導人的視頻對話內容概要」(文字內容中提及CTO訊息、賈維斯計畫之時程、未來計畫) 偵21619卷一第147-148頁 109/1/24 宇○○ 這裡跟大家分享下目前公司的實際情況,也可以讓團隊底下夥伴們知道,我們新的OTC場外交易第三方式Etoro…昨晚接到對方電話說要延遲2週才能正式上線,我們都感到緊張,但老大也立刻推出了Plan B,設計了暫時替代兌換的方法…。 這些我們都看在眼裡,他真的一直都還在持續努力中,雖然感覺有些是信於大家,但他真的沒有停止努力…;我也明白會員們的失望,但是很多突發的狀況真的是不可控的,大羅應該也很無奈,他的想法就是遇到問題就想辦法去解決、面對、處理,他真的非常重視大家,不然不會到現在還在努力。 也辛苦大家了,要安撫夥伴們的情緒所(應為實之誤字)屬不易,希望暫用的OTC明天可以順利上線,有消息我第一時間會把訊息傳遞給大家。 我們現在短暫的煎熬與忍耐,相信未來在Cloud一定會得到加倍奉還回報。 偵21619卷一第150-151頁
⓷Rich創富鐵粉群(383人):
時間 傳送人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09/2/9 宇○○ 再次強調,CT是價值投資… 他7757卷一第21頁 109年3月前 戌○○ CT要的是生態,商家計畫,流通,共識,會員量 再次強調,CT是價值投資… 他7757卷一第20頁 109/3/4 成員 感謝安迪領導的精采分享 Rich創富 (傳送安迪講解公司近況及未來規劃.mp3) 成員 感謝安迪的分享 期待CT越來越好 希望不要讓粉絲失望 安迪 感謝 感謝安迪領導的精采分享
❷由上開對話,可知Rich創富系統之核心群組係宇○○所創立、
管理(例如係由宇○○邀請他人加入,由宇○○更名,在Rich創
富系統重組時,亦係由宇○○公布解散、將特定或全部成員踢
出群組、重組群組,可見宇○○係此群最主要之創辦人、管理
人,而非僅其所述「共同」創辦之人),戌○○則係與其共同
經營、管理群組之人,兩人除以Rich創富系統經營者之角度
,對外公布Rich創富系統未來規劃(例如宇○○稱將推出課堂
、商家地推、IG網紅直播經營、組織行銷之成長培訓,更稱
目前活動均係由戌○○獨自規劃及執行;戌○○直接徵求影片剪
輯、社群小編人才,稱已在設計Rich創富系統LOGO;兩人共
同為系統尋找固定講座之教室、辦理講師培訓營、定聚),
主動接洽、安排及公布AAI與雲錢包相關之行程,高層會議
、系統資訊內容,復會要求核心成員去「錄製宣傳影片」、
「去行銷打市場」、「微信打造自媒體、把微信朋友圈做起
來」、「盼家人們齊心協力打造最強系統」,以及「動員邀
約」、「邀約好朋友一起共享加密市場巨大的財富機會」、
「相信我們即將誕生更多優秀的菁英領袖及金牌講師,帶領
我們一起衝刺市場」,更長期、頻繁公告、召開說明會/分
享會/講座之訊息,戌○○則屢屢擔任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之
講師(由Rich創富系統之行事曆,可知每週有6日均有分享
會、培訓班),並稱聽講座可使投資人加碼(「今天聽完課
1萬美金進來啦」、「努力邀約講座,讓講師為我們輕鬆成
交」、「記得來聽課,小單自動升級成大單」、「教你套利
收大單」),更會將招攬下線之雲錢包入金證明貼上群組,
要求核心成員發布到各自群組、營造熱銷感(「報單、曬單
、吸引客戶入金」、「在各位的群裡發布,營造熱銷的感覺
」)。另在Rich創富C1菁英群中(即較初階之會員群組)中
,亦可見宇○○、戌○○以大家長、管理者之身分向成員喊話「
感謝大家過去的辛勤付出與努力」、「未來的時間也請各領
導們與系統共同攜手前行,讓我們一起將Rich System推向
國際舞臺,共同創造富裕精彩的未來」、「會有分享活動獎
勵」,並舉辦聚餐、體驗營,轉傳AAI和臺灣領導人之影片
,更稱自己之訊息係在分享「公司實際狀況」,鼓勵其他投
資人煎熬與忍耐。顯見宇○○、戌○○係以擴大臺灣雲錢包投資
規模、成員為目標,進而發展團隊系統、培訓行銷人才、召
開眾多說明會、講座,系統性號召群組成員向他人或下線宣
傳、招攬雲錢包之投資。
❸除上開群組對話外,宇○○、戌○○更實際召開如附表二所示數
十場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並與辛○○合作辦理說明會/分享
會/講座(證據見附表二各編號「證據出處」欄所示,辛○○
亦為Rich System群組成員,並可在群組內拉入其他投資人
,偵21619卷一第147頁),頻繁以雲錢包教學、說明獲利經
過、培訓講師等內容,使其下線再吸收下線,包含新投資人
加入及舊有成員繼續投入資金,擴大雲錢包之吸金規模,此
亦與卷存之Rich創富系統北、中、南行事曆,顯示每週均有
4至6場之分享會、教學、發表會、定聚等活動(嘉義警局00
00000000卷第175、177頁)之情形相符。此外,宇○○於分享
會開講時,係以「Cloud 2.0 7大利器翻轉人生新篇章」、
「Rich Sytstem創富國際系統」為主題,內容明確提及雲錢
包之使用教學,以及「靜態收益」、「每月收益:投資金額
的6%-12%」(偵21619卷二第98、101、144-145頁,偵20241
卷第90-92頁)等語,復會與AAI共同錄製對外宣傳影片,呼
籲投資人上線、加入投資(偵20241卷第87頁),並稱「哈
囉,我是Rich系統的蕎蕎,我們Rich系統擁有豐富的市場資
源,以及第1手的市場資訊,還有完整的教育訓練課程,首
批的萬事達卡,我們已經到了,歡迎你們一起來加入Cloud
2.0,加入Rich系統,來翻轉我們人生新篇章,歡迎你」(
偵20241卷第89頁);戌○○則對外持有Cloud Token(全球第
一款鏈上理財錢包)標示,記載其LINE帳號為「rich365」
、微信帳號為「richandy221」、頭銜為「Rich系統創辦人
全球CTO場外交易系統」之名片,顯示其對外係以雲錢包推
廣者自居之心態(偵21619卷一第284-285頁),亦負責製作
關於如何投資雲錢包之完整圖解說明文宣(由Rich System
署名,戌○○自承為其製作,偵21619卷一第233-261、326頁
),更係實際為AAI舉辦、執行雲錢包兌現活動之人(例如
經手金流,協助AAI匯款購買禮券供雲錢包會員兌換【偵216
19卷一第278頁】;保管雲錢包會員名冊、參與活動之會員
保險資料【偵21619卷一第296-297頁】)。
❹依上,顯可認宇○○、戌○○均有以實際行為發展雲錢包之下線
組織,以此宣傳、鼓吹新投資人加入及吸收舊有投資人持續
參與、加碼投入資金,在臺灣與AAI、辛○○(如下述)共同
擴大雲錢包之營運及規模。
③辛○○部分
❶關於辛○○曾對外分享雲錢包投資、招攬下線投資人等事宜,
業據其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自承:我108年5月底透過戌○○
知道雲錢包,戌○○直接跟我說有一個投資是國際性的,負責
人是AAI,說他有投資,但投資金額我不知道,他說最少投
資500美金,有說分靜態、動態收益,靜態收益是6-12%,但
沒有保證收益,有跟我說有動態收益,就是拉下線因此得到
下線投資所得CTO一定比例。我有受邀去分享,有1次是受丁
○○邀請、嘉義是受巳○○邀請、臺中是受洪均弛、童家凌邀請
,因為投資人的英文沒有那麼好,我去把投資方案(含動態
收益、靜態收益、未來展望)的英文翻成中文,他們不懂AA
I接下來要推出的東西英文是什麼,我看得懂英文所以我去
把英文翻譯成中文告訴投資人,一次說明會大概有10幾個人
。我的下線是洪均弛、吳芮萱、丁○○,他們都是我的第1代
下線,我可以得到他們得到CTO的100%(偵21620卷第201-20
3頁)等語。
❷然而,辛○○於雲錢包在臺灣發展期間,並非僅招攬洪均弛、
吳芮萱、丁○○為下線,反而係創立集合其下線(包含直接、
間接下線)之「錢在工作人在享受」群組(後因辛○○加入Ri
ch創富系統,更名為創富國際系統),自行管理,頻繁在群
組內發布Rich創富系統活動、分享會及宣揚雲錢包獲利豐厚
、影片、優惠獎勵等訊息,復於108年10月間加入Rich創富
系統,節錄相關群組對話如下(該群組內由辛○○所傳送無論
是檔案、轉傳訊息或自身開課之訊息,幾乎全部都在吹捧、
招攬、鼓吹他人投資或加碼投資雲錢包,以下判決僅節錄甚
小之篇幅,詳見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79-266頁)。
時間 傳送人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08/7/7 辛○○ (辛○○邀請巳○○等人加入群組) 您好,請先參閱記事本,記事本裡面資料可以隨意擷取、下載跟使用 群組裡面也有機器人 歡迎隨意使用機器人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79頁 Cloudtoken wecan系統 (群組機器人訊息) 回復關鍵詞自動獲取資料 「111」CT圖文並茂講解 「222」CT官網及商業計畫… Q:雲錢包的動靜態收益如何? 答:雲錢包靜態月收益在12%-25%之間(本收益不算持有CTO幣的漲值收益)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79頁 辛○○ 每天賺取100個CTO是1年內如何實現1個億的財富夢想計畫… (傳送Cloud Token資訊檔案) (後續不斷強調賈維斯計畫、Cloud Token之獲利) 我剛把資料做成影片檔。如果之前資料有人忘記下載。也可以到我的頻道上面看步驟。 陸續會有更多影片教學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1頁 108/7/17 辛○○ (傳送虛擬貨幣帳跌幅之截圖) 感謝大家相信我,至少當別人在增加成本的時候,我們一樣晚上可以安穩睡覺,不用擔心報酬中斷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2頁 108/7/27 辛○○ 上面兩張圖,股市跟CTO的比較,在去年11月,臺股反彈,會操作的人都可以賺到錢,在股市半年獲利20%,都算是很強的操作。 但是,在CTO,一樣投入100萬,我只算3個月,基本就已經來到496125元的獲利,報酬率逼近50%。而我還是假設3個月幣價都不漲的情況之下。 試問,臺股現在高點,逼近1萬1,聰明的投資人,錢該放哪裡,我想數學最能解釋。 加入CTO,3個月,照常上班,不用盯盤,賺的比股市多 這就是為什麼我說,看的懂的人,都很敢投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3頁 108/7/30 辛○○ 是大家都在複投嗎 很塞欸 噗 (傳送Cloud Token超級雲通證之截圖照片) 大家覺得CTO值多少? 現在沒有CTO,加入還不晚。 以後沒有CTO,後悔莫及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3-184頁 108/8/12 辛○○ 全球如火如荼…(省略吹捧Cloud Token之訊息) 看不懂 沒關係 記得來上課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5頁 108/8/27 辛○○ CT真的是投資技術,投資應用 我們不是盤 所以投資人能理解 才會一直加碼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244頁 108/8/28 辛○○ 大家,現在CT在臺灣還是藍海,等到2.0版本一上,簡單粗俗點的語言就是價格一起上,一上到1美金,會開始越走愈快 搶糧搶人趁現在 大家互為貴人,互相成就,一起加油,彼此打氣,在市場上一起拿結果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6頁 108/9/2 辛○○ 我星期六上課,會講到這個方面。 請大家務必來學。 我沒那麼大能力,讓AAI為我發文,而是我本來規畫好,沒想到他也發文。就跟當初我幫大家用USDT規劃一樣,後面他也發文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6頁 108/9/11 辛○○ 今天加入計畫 看懂的人不怕 好吧 到這裡 我要說點內心話了… 我對底下的每個人,我都尊重你們是投資人,也真心為你們服務。但是,我不容許,你們將我底下的領導人,當成傭人使用。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8頁 109/9/22 辛○○ 我知道,漲很少。 但是,這就是證明,我在課堂上教的數學公式,不是大羅用來說大話的。 只要增加通路,減少兌現,不塞車,也找出原因,讓大家理解不是CT原因。 不恐慌、不退出,價格就會慢慢增長。 CTO價格不是人為控盤,一切都是市場決定。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89頁 108/10/20 辛○○ (傳送Rich創富系統關於Cloud 2.0之文宣照片) 新版(紙版)廣告,首版印刷。 彩色頁面。適合發廣告,掃街,同時背面可以留上聯絡方式。 需要者,私訊我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96頁 108/11/2 辛○○ 今天謝謝大家參與上課 星期二還有一場,請大家繼續報名 沒聽懂的 星期二麻煩再聽一次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71頁 108/11/3 辛○○ 昨天有來上課的,才知道,Jarvis 2.0賺最大錢的部分在哪裡 希望大家星期二、星期三踴躍上課 要知道如何可以透過Jarvis 2.0讓自己不要再上班,靠被動收入就可以賺錢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211頁 108/11/12 辛○○ 各位午安,相信大家都已經接收到移線通知 有疑問的人,都可以問我。 同時,幫大家爭取到福利。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218頁ㄔㄨ 108/12/11 辛○○ Cloud 2.0嘉義說明會 這次說明會 邀請我們的領導丞萱 同時也是中國信託的高階理專,來為我們分享Jarvis 2.0與Cloud 2.0,以及近期公司一直在規劃佈局的Cloud 2.0七大利器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214頁 108/12/14 辛○○ (重送眾多人在教室之照片) ↑臺中場上課
❸除上開對話外,辛○○亦曾在群組傳送如下訊息:「朋友們我
簡單概述一下Cloud Token雲通證實力:1.上架APP蘋果官方
商城…請務必不要錯過這世界上最靠譜,財務最公開,造血
功能最強大的項目!抓住機遇帶領團隊賺大錢是你的責任!
!!」(偵21620卷第105頁)、「很多人問我,為什麼不自
己一個人玩這些?1.因為這個世界,不讓富者越富,而是讓
富者的貪,變成我們的富,我們的富變成窮人的希望。2.這
個願望,不是我一個人可以達成。所以我需要大家一起幫忙
。3.我們如果運用的資金,達到3億美金以上,我們現在正
在做的事情,是可以改變整個世界」、「這就是我在做的,
讓大家都可以在Cloud 2.0退休,我無法保證每個人都可以
,但是我相信,很多人都可以。我答應我自己,絕對不少於
1000個會員可以財富自由」(偵21619卷一第195頁)、「就
說要屯幣!!!!!屯幣才是王道」、「大家不要怕,大跌還沒
來,趕快屯好CTO,明年一起爽退休」(偵21619卷一第196
頁)、「(傳送數十張大陸地區投資人入金證明截圖)對岸
成績,臺灣加油!!!!!!!大家晚安 明天繼續努力!!!累半載
,拚餘生」(偵21620卷第109頁)、「公式,我在上課時都
有講」、「即使那麼多人兌換,我們一樣有足夠的錢」、「
一關一關的過,未來財富就是取決於你手中有多少CTO」、
「抓到的大戶帳號,接連入了319個ETH,價值約190萬臺幣
」、「今天加入計畫,看懂的人不怕」、「視頻,才是真正
改變未來生活,跟能不能退休的重點。請大家報名11/2、11
/5、11/6的課程」(偵21620卷第111頁)。
❹由上開訊息,可知辛○○創立群組、邀請他人加入群組後,長
期、一再以聳動、吹捧與傳銷之言詞,對群組內之人(至少
達180人,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18頁)宣傳、招攬雲錢
包之投資,包含介紹雲錢包、投資步驟教學、以雲錢包實現
財富夢想計畫、轉傳雲錢包之相關訊息、制度及規則、堅稱
CTO價值必定會漲,並將雲錢包在國外之訊息翻譯成中文,
宣稱其規劃與AAI之方向相同,不斷增加舊有或新加入投資
人之信心,更頻繁公告其擔任講師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訊
息,要求群組成員「報名」、「踴躍上課」、「務必來學」
,或對群組內之人傳送Rich創富系統之雲錢包彩色廣告,稱
適合「發廣告」、「掃街」,復稱自己為領導,底下亦有「
領導」,不允許底下投資人將旗下領導當成傭人。顯見辛○○
係以建立其下投資人群組、召開眾多說明會/分享會/講座、
聳動言詞等方式,宣傳、鼓吹新舊投資人持續投入雲錢包,
以及新投資人加入。
❺除上開群組對話外,辛○○實際召開如附表二所示多場說明會/
分享會/講座等情,有卷存辛○○在眾多不同場所擔任講師上
課之照片或相關影音檔案可證(證據見附表二各編號「證據
出處」欄所示,偵21619卷二第69-70、115頁),其在課程
中提及內容包含計算CTO最大利潤(偵21619卷一第194頁)
、「1億」、「CTO」、「原子交換、CTO價格、退休、套利
」(偵21619卷一第198頁)、「何謂CT」、「CTO價格支撐
」、「CTO漲價」、「CTO退休」(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
168-170、172-173頁)、「接下來的每一天你都可以爽領CT
O」、「你們還有風險嗎?沒有風險了吧?只是賺多賺少的
差別」、「12月31日剛好跨年,要過年的多賣一點,總共有
8萬3000個,只賣8000個,扣掉3400個的本錢,還有4600個
,4600個CTO、1個300塊,138萬拿去跨年、過年、帶家人出
國旅遊應該這個年很好過了,不錯吧」(偵21619卷一第205
頁上課影片譯文),以各種利誘、無風險、報酬高之言詞,
招攬新舊投資人加入、繼續投資雲錢包,更與宇○○、戌○○共
同辦理「未來已來,你來不來」之Cloud 2.0活動,負責在
該場次主持、引介AAI:「今天所有的同伴們,也真的非常
感謝Rich國際系統的ANDI…,謝謝你們,我們臺灣所有的系
統都團結在一起,一起為Cloud2.0來創立這個市場」(偵20
241卷第88頁),稱上開活動係為雲錢包「創立市場」。
❻綜合上情,堪認林承萱亦有以實際行為發展雲錢包之下線組
織,以此宣傳、鼓吹新投資人加入及吸收舊有投資人持續參
與、加碼投入資金等方式,在臺灣與AAI、宇○○、戌○○共同
擴大雲錢包之營運及規模。
2.被告共同以雲錢包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
⑴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
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
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又同法第29條之
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
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
款論。此所謂違法「吸收資金」,在避免非銀行業者任意違
法吸收、聚集大量資金,而影響金融秩序。此吸收資金之方
法,得為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所指其他名義,解釋上包括以投資虛擬貨幣之方式在內。雖
虛擬貨幣如比特幣並非法定通貨,然在市場上既得以金錢購
買,具有一定支付功能及交換價值,以之作為吸收資金之對
象、工具,其影響金融秩序之程度,與使用通貨或一般資金
之情形,並無不同。以此方法吸收「資金」,而約定「返還
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等同於資金之聚集、流動。
故吸收資金犯罪手法上以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為之
,不影響違法吸收資金犯行之成立;此犯罪之收受「款項」
或吸收「資金」,並非以實體現金幣別直接交付方式為必要
,吸金犯罪手法上介入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
流動模式,亦足當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7號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5556號意旨參照)。
⑵經查,關於加入雲錢包之方式,係由推薦人(即上線)提供
邀請碼給新投資人(即下線)掃描註冊雲錢包APP,再由下
線將其所購買,用以投資之虛擬貨幣儲存至雲錢包中,點擊
開啟賈維斯計畫,進而獲取投入本金相對應之CTO,業經認
定如前。又AAI為雲錢包之開發者、負責人(詳後述),除
在7月21日發表大會對數百至數千位投資人介紹、推銷其開
發之雲錢包、賈維斯計畫以外,更與臺灣投資人宇○○、戌○○
、辛○○組成之群組、系統(即Rich創富系統、辛○○組成之下
線群組等)合作,以影片、出席活動之方式共同招攬不特定
多數人加入雲錢包;宇○○、戌○○、辛○○原為投資人,為獲取
動態獎金、擴大投資市場規模,亦以對外召開雲錢包說明會
/分享會/講座,及在群組分享活動、講解運作、獲利模式、
投資消息等方式,創建旗下團隊,鼓吹新投資人加入及舊有
團隊成員繼續投入資金,擴大雲錢包之吸金規模,其等所召
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之人數動輒數十人,單就辛○○組成之
下線群組人數即多達180人(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18頁
),創富鐵粉群之人數亦多達383人(他7753卷一第20頁)
,其等復會於群組中要求下線對外招攬、曬單或掃街,顯然
對下線投資人無任何資格、身分、條件之限制,足認其等之
吸金對象不具特定性,為可得隨時增加、多多益善之開放狀
態,亦屬不特定多數人。準此,宇○○、戌○○、辛○○以分工方
式與雲錢包之開發者、負責人AAI共同向不特定多數人,以
雲錢包名義吸收資金,應堪認定。
3.被告以雲錢包吸收資金時,保證返還本金,且約定報酬亦與本金顯不相當:
⑴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者,其中「紅利、利息、股息」應屬例示性質,「其他報酬
」則屬概括性補充規範,且以當今社會經濟發展迅速,經濟
活動形態多元,各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運而生,因投入資金
而獲取利益之態樣繁多,是於解釋適用該條所定之其他報酬
時,應認凡約定投入資金而可獲得利益回饋,且性質上與前
述單純之紅利、利息及股利有別者,均歸屬於其他報酬之範
疇;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或約定「返還本金或給
付相當或高於本金」,該款項、資金、本金之流動、付還,
並非以實體現金幣別直接交付方式為必要,吸金犯罪手法上
介入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等間接資金流動模式,亦足當
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5
5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被告以雲錢包名義,向投資人(包含附表三所示之人
)吸收資金時,係保證返還本金(僅第1個月內退出須扣除1
0%手續費,偵21618卷第48頁Rich創富系統文宣;AAI除於7
月21日發表大會之PPT明確記載雲錢包可隨時提款或取消【W
ithdraw or cancel at any time,偵21619卷一第224-225
頁】外,亦曾於演講中稱雲錢包可隨進隨出,僅需支付手續
費,稱「有很多都是出來又進,進來又出,然後這個現象越
來看到越多,可能要試一下看CT0幾時出不了才能查,不過
每次他出都是給他出,進就進來,然後我們很感謝他們付出
他們的10%」,金訴卷二第157頁勘驗筆錄附件),並約定報
酬為靜態收益及動態收益,單就靜態收益部分,每月收益為
投資金額6%-12%(AAI主講之7月21日發表大會之PPT明確記
載「每月獲利為資金之6%-12%【Earn 6%-12% monthly on C
apital,偵21619卷一第224-225頁】」,戌○○更曾將「Clou
d 2.0七大利器」PPT簡化、錄音給AAI,該簡報中明確表示
獎勵6%-12%/月【偵21619卷一第120-121頁】;宇○○於偵查
中證稱雲錢包APP介面有說明5%-6%收益【偵21619卷一第361
頁】,其主講說明會之PPT亦直接載明「靜態收益 每月收益
:投資金額的6%-12%」【偵21619卷二第144頁】;戌○○亦證
稱所有的人都標榜靜態收入有6%-12%【偵21619卷一第339頁
】;辛○○創立之下線群組甚至對投資人表示雲錢包靜態月收
益在12%-25%之間【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79頁】),則
縱以最低月報酬6%計算,年化報酬率亦高達72%,足認雲錢
包所約定報酬之利率,在尚未加計動態推薦獎金之情形下,
已遠遠高於國內合法金融機構在案發時即108年至109年間,
眾所周知之平均定存牌告利率1%至2%。又雲錢包之報酬雖係
使用非法定通用貨幣之虛擬貨幣,然上開虛擬貨幣既得以金
錢購買,依案發時各國交易制度及國際交易所之普及程度,
亦得變現或交換成其他商品,顯具有一定支付功能及交換價
值,以之作為吸收資金之對象、工具,所影響金融秩序之程
度,與使用法定通用貨幣或一般資金之情形,並無不同,依
前揭說明,以上開虛擬貨幣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自
仍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輕忽、低估風險而交付資金。因
此,宇○○、戌○○、辛○○與雲錢包負責人AAI共同向不特定多
數人以投資名義吸收資金,除符合銀行法第5條之1所定約定
返還本金之要件外,約定報酬亦與本金顯不相當。
4.被告吸金之規模:
⑴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旨在處罰違法吸金規模較高
、危害金融秩序影響較大之情形,因此「其因犯罪獲取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自以行為人對外經辦收受款項、
吸收資金或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全部款項金額或財產上
利益為其範圍,方足以反映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真正規模。
所稱「犯罪所得」或「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在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及因犯罪取
得之報酬,至於行為人自己投入之資金,或依約返還投資人
之本金、利息、紅利等名目之金額自不得扣除,方足以反映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真正規模,而符合該法加重處罰重大犯
罪規模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55號判決
意旨參照)。因此,被害人投資之本金、行為人與共犯自己
投入之資金、已給付投資人之本金與利息、未現實取回舊投
資本金即以該本金為新投資,於計算共同犯罪所獲取之財物
時,均應計入。又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
的者,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以共同正犯之行為
,應整體觀察,就合同犯意內所造成之結果同負罪責,而非
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25
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AAI為雲錢包之開發者、負責人,自應就所有雲錢包吸
收之資金負責,而宇○○、戌○○、辛○○原為雲錢包之投資人,
然自108年5月間投資後,以創立群組、舉辦說明會/分享會/
講座等活動吸收下線,並均為Rich創富系統核心成員,共同
對外招攬不特定多數人加入或繼續投資,是其等與AAI因犯
罪獲取之財物,亦應自其等對外以雲錢包名義,在臺灣招攬
不特定多數人參與之108年6月起,就卷證資料所示Rich創富
系統成員、其等招攬投資人所吸收之資金共同負責(相較起
AAI應就全部雲錢包之投資人負責,宇○○、戌○○、辛○○之吸
金規模另扣除雖有投資雲錢包,然非受宇○○、戌○○、辛○○直
接或間接招攬,或非參與Rich創富系統活動而受招攬新投資
或繼續投資,亦非Rich創富系統成員,僅透過網路、國外上
線自行投資之人,詳見附表三)。依此計算後,AAI共同吸
收資金之金額換算新臺幣後約為4141萬7939元,宇○○、戌○○
、辛○○與AAI共同吸收資金之金額換算新臺幣後約為1513萬3
751元,均未達1億元以上。至依卷內群組對話紀錄、雲錢包
匯入幣流分析之結果,可知被告實際上所招攬之投資人數、
金額應遠逾此金額,然因多數投資人或因各有考量終未提告
,檢察官亦未為其他舉證,依卷內事證終究僅能認定如上金
額,併此敘明。
㈢詐欺取財部分
1.AAI確實為雲錢包之開發者及負責人
⑴AAI除為雲錢包之開發者外,實際上亦為雲錢包運作之負責人
,而非僅單純專業技術人員,有扣案AAI之行動電話鑑識結
果,AAI自行撰擬之法定聲明(statutory declaration)內
容(金訴資料卷一第9-11頁)可證:
原文 翻譯 When the opportunity for Development of the Cloud Token Wallet platform was presented to me in or around March 2019, Anthony Lau Hong Kay (Anthony Liu Hanqi) (“Anthony”) made it very clear to me that he was not interested and that I can pursue this opportunity in my own right. 當開發Cloud Token Wallet平臺的機會出現在我面前時,是在2019年3月左右,劉漢奇(Anthony Liu Hanqi)("安東尼")表明他不感興趣,我可以自己爭取這個機會。 I agreed to pursu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loud Token Wallet platform independently. In particular,I agreed with Anthony that even though I was a shareholder and director in both: • SQ2 Fintech Private Limited (“SQ2”); • YFC Technologies Pte Ltd (“YFC SG”); 我同意獨立開發Cloud Token Wallet平臺。特別是,我同意安東尼的觀點,儘管我是這兩家公司的股東和董事: • SQ2 金融科技私人有限公司(「SQ2」); • YFC 科技私人有限公司(「YFC SG」); I would pursue my development of the Cloud Token Wallet platform and/or its related initiatives independently of Anthony, SQ2 and/or YFC SG. Indeed, because of the potential conflictinterests between me and SQ2 business activities, I quit as a director of SQ2. 我將獨立於安東尼、SQ2 和/或 YFC SG以外,繼續開發 Cloud Token Wallet 平臺和/或其相關計劃。事實上,由於潛在的利益衝突在我和SQ2 業務活動之間,我辭去了SQ2 董事的職務。 I pursued my Development of the Cloud Token Wallet platform through my independent corporate entity, YFC Technologies Sdn Bhd (“YFC Malaysia”), which is not in any way related to YFC SG. Anthony is not and has never been related to and/or interested in YFC Malaysia. 我透過我的獨立公司開發了 Cloud Token Wallet 平臺。實體 YFC Technologies Sdn Bhd(「YFC Malaysia」)與 YFC SG 沒有任何關係。安東尼與 YFC 馬來西亞沒有關係,也從未與 YFC 相關和/或感興趣。 Anthony's and YFC SG's involvement, if any, is solely limited to the following: 安東尼和YFC SG的參與(如有)僅限於以下情況: On our mutual agreement, Anthony sold one of his then existing Malaysian incorporated entities–First Cube Sdn Bhd–to me, for me to develop my Cloud Token Wallet platform-related development and all costs are borne and paid by me.I paid him MYR 2,500,000 for the purchase and transfer of hisshares in First Cube Sdn Bhd; thereafter, Anthony ceased to have any interests in First Cube Sdn Bhd. 根據我們的共同協議,安東尼出售了他當時現有的一家馬來西亞公司實體First Cube Sdn Bhd。讓我開發我的Cloud Token Wallet平臺相關開發及一切費用由我承擔和支付。我付給他 MYR 2,500,000購買並轉讓其在 First Cube Sdn Bhd 的股份;此後,安東尼不再對First Cube Sdn Bhd 有任何興趣。 At the initial stages, as I limited experience in setting up a corporate entity and business operations, Based on our mutual agreement, Anthony agreed to assist in arranging for renovations for my office and assisted in setting up the basic structure for the operations. Which all cost are paid and borne by me. 在最初階段,由於我在設立公司實體和業務方面的經驗有限。根據我們雙方的協議,安東尼同意協助安排翻修我的辦公室並協助建立營運的基本結構。其中所有費用均由我支付和承擔。
上開聲明書之內容,為AAI於案發時、雲錢包正常運行期間之108年12月29日所自行撰擬(非本案爆發而面臨訴追後),且核與AAI扣案電腦內所查獲之First Cube Sdn Bhd(下稱FirstCube公司)之COMPANIES ACT 2016 Section 58 NOTIFICATION OF CHANGE IN THE REGISTER OF DIRECTORS, MANAGERS AND SECRETARIES檔案(金訴資料卷一第47頁),顯示AAI於108年7月31日起擔任FirstCube公司董事,同日ANTHONY LAU HONG KAY及AARON LOO JIAN LIN均辭任同公司董事之事實相符,足以佐證上開聲明內容之真實性,是AAI確為獨立開發雲錢包,並為雲錢包開發支付一切費用之負責人,其辯稱「劉明雇用新加坡BBS公司開發雲錢包,我是BBS公司的員工,等於我也是受雇於劉明開發雲錢包」云云(金訴卷二第426-428頁),與事實不符,並不足採。
⑵再觀本案模式,係投資人將虛擬貨幣儲存至雲錢包,再於雲
錢包APP內點擊開啟賈維斯計畫(即投資人透過雲錢包APP將
虛擬貨幣發送至指定錢包地址,下稱賈維斯錢包,錢包地址
有數個,詳見附表一「賈維斯計畫錢包地址」欄),進而達
到吸收資金之結果。本案卷證中,雖無證據可知悉賈維斯錢
包之實際所有人,然觀察其中2個賈維斯錢包「0x3b921f0f5
43cfdb3fZ0000000000e14382d8db7b(以太幣)」、「0xc18
f925b822f7Z000000Z00063affcfcb48d9219(泰達幣)」之
幣流,於108年6月14日至109年5月6日間,上開2個賈維斯錢
包曾發送14萬595.9647顆以太幣,以及4205萬7651.02顆泰
達幣至AAI在幣安交易所註冊之個人錢包(下稱AAI個人錢包
,地址:0xd8f0e882cb41c873407e606af2ad07da8d2d8aa0,
AAI個人註冊資料、開立錢包時幣安KYC照片及護照見金訴資
料卷一第55、219-220頁;錢包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1-195頁
,幣流分析及統計數量見附表四之1、附表四之2),顯見AA
I對於雲錢包所吸收資金,確有相當掌控之權限,否則投資
人之資金有何流入其個人錢包之可能。又縱使扣除108年6月
30日至108年10月2日期間,AAI個人錢包回流至前開賈維斯
計畫錢包之幣流即5000顆以太幣,1307萬9336.99顆泰達幣(
幣流分析及統計數量見附表四之3)後,AAI個人錢包所收受
賈維斯計畫錢包虛擬貨幣之「淨流入」仍高達13萬5595.964
7顆以太幣、2897萬8314.03顆泰達幣,單以2897萬8314.03
顆泰達幣換算(泰達幣幣值與美元為1:1,如以央行公告108
、109年較低之美元兌新臺幣匯率29.578換算)新臺幣後,
價值高達8億5712萬572元,該金額顯然遠逾一系統開發商之
合理報酬(遑論AAI在本件始終辯稱其未取得報酬,資金完
全不會經過其,僅稱劉明答應幫其平臺做廣告云云【偵2161
8卷第73、140頁】),此金額復尚未統計其餘由AAI掌控之
眾多錢包幣流之情形下最為簡單之計算結果(詳見附件編號
1-5),顯足認定AAI確係經手雲錢包幣流,掌握、挪用本案
吸得資金之雲錢包負責人。
⑶此外,再觀AAI與宇○○之微信對話(偵21619卷三第501頁以下
,亦參卷外資料袋光碟/吸金案106.11.19刑事局相關資料/0
2.大羅手機-微信-截圖/大羅手機微信對話截圖),內容如
下:
❶AAI至少從108年12月間開始,即直接處理雲錢包投資人之退
款、轉幣(即退出後出金)事宜(AAI以「ETH given」、「
done」、「already done」、 「I wrote the program to
do it automatically」、「I give yoy 3 btc.You clear
for those that have lost the btc」、「give me your a
ddress」等語,表示其已經轉幣、處理退款事宜,或欲直接
轉幣給宇○○,由宇○○處理投資人之事宜等,偵21619卷三第5
01-503頁)。
❷AAI於109年1月間起直接說明Cloud 2.0將改變之內容,例如J
arvis 2.0、Firday、Merchant program,均有詳細且清楚
的計畫細節(例如Merchant program要求參與人需加入指定
之Cloud 2.0組,會有代理人制度、KYC制度,並劃分成CM0-
CM5,不同階級之保證收益比例有別,偵21619卷三第505頁
)。
❸AAI自行制訂雲錢包新規則並要求宇○○對外公布(1.投資人可
以自行選擇更換不適任領導,但每次更換會有30日的閉鎖期
,閉鎖期內不會產生任何收益。2.所有的媒體必須經過Clou
d 2.0媒體部門的批准,未獲得批准而發布訊息,帳戶將被
禁止30日等,偵21619卷三第507-509頁)。
❹AAI要求宇○○及旗下的人專注在臺灣(get all your guys to
only focus on Taiwan),不要接受其他國家的轉線(偵2
1619卷三第509頁)。
❺AAI直接發送虛擬貨幣給宇○○,稱給宇○○之團隊兌換(I've s
ent you 34K.I will send you another 31K.so 65K to ch
ange for your group,偵21619卷三第511頁)。
❻AAI可以看到雲錢包之帳號運作情形,並封鎖特定帳戶(偵21
619卷三第509頁)。
❼AAI甚至於宇○○轉述雲錢包之泰國投資人已在泰國對AAI提起
告訴,稱泰國警方將會成立詐欺案件,並告知檢察官會進一
步處理後,AAI仍未否認案件與其有關,反而稱「案件無法
進一步處理,因為警察沒有方式可知這個錢包帳戶屬於其所
有」(Cannot move forward because no way to know thi
s address belongs to me,偵21619卷三第519頁)。
❽由上,可明確發現AAI對雲錢包之資金有直接處置、決定之權
限(包含轉幣、處理退款、兌換、轉線換領導人、封鎖特定
帳戶),更可就雲錢包制訂詳細之新計畫、新規則要求宇○○
對外公布,顯係實際操盤、管理雲錢包運作之人,益證AAI
確實為雲錢包之獨立開發者以及負責人無訛。
2.AAI以雲錢包吸收投資人之資金後,並未將資金投入賈維斯計畫,反而挪作他用,顯係以施用詐術方式,使投資人陷於錯誤,投資雲錢包而交付虛擬貨幣:
⑴AAI對外宣稱雲錢包之獲利方式係投資人存入虛擬貨幣後,透
過AI機器人量化分析,自動操作虛擬貨幣交易,在全球交易
所以低買高賣之方式賺取價差套利,並將此獲利以CTO分配給
投資人,投資人可再持CTO交易或兌換回主流虛擬貨幣(偵2
1618卷第73頁),然實際上存入賈維斯錢包之虛擬貨幣,有
甚高比例係流入AAI個人錢包,已如前述。又AAI個人錢包並
非依其所述掛有自動化交易API之錢包地址,幣安交易所回
覆該錢包之ORDER HISTORY工作表內亦無任何關於大量交易
、自動交易之交易紀錄,與AAI於說明會展示之自動化交易
明顯不同(他7557卷二第149頁),足認AAI以雲錢包吸收投
資人之資金後,並未將資金全部投入賈維斯計畫,反而挪用
相當部分作其私人使用之事實,此部分亦與AAI於警詢、偵
查中一度自承「賈維斯計畫於108年2月就行不通,賈維斯自
始沒有用這個方法投資、一路來都沒有用」(偵21619卷二
第428、504頁)等語,以及AAI於109年間與宇○○單獨之微信
對話中,直稱「賈維斯只是取得資料庫(Jarvis you get i
s DATA,偵21619卷三第508頁)」,表示賈維斯並未取得實
際交易結果之情形,確實相符。
⑵此外,雲錢包投資人於無法出金後,曾於109年4月30日至AAI
住處向其表示不滿,要求AAI給予退款、解釋,AAI與投資人
對話如下(他7757卷二第333-337頁):
發言人 內容 AAI 資金分成3塊,我們自己控制的1個,還有2個在合約裡面,合約是有時間點的。第1個合約我們已經不再做交易,然後還給第1批退出的會員,已經還完了,是在8、9、10、11、12月還完。第2個我們已經拿了一部分出來,不過第2部分要拿出來的話一定要虧30%。那個已經給了中國很多領導,不過領導沒有給到下面的人,所以就反正更多問題,OK?SO第2個還有一小部分。還有第3個合約,大部分的資金要等2年半,OK?現在問題是這2年半的合約,目前看起來還是,因為還有獲利,裡面還有好幾U。 投資人 鎖了多少錢? AAI 鎖了差不多50個million(美金)吧 投資人 怎麼會有一個合約可以鎖了2年半? 你怎麼會有信心把這麼一大筆錢放給那個公司去處理? AAI 都是這樣的啊!不然的話你一個人做完全部?這個我們是看長遠的。 投資人 我們原來的錢都到哪裡去了? AAI 我都說被封鎖了。 投資人 被誰鎖了? AAI 我們現在是這樣的,我們的資金分成3部分。第1部分是我們自己做交易。第2部分是在第2個交易公司的手上。第3個在第3個。第2個跟第3個我們是合約性的去買,比如說多長時間、比如說我們給他33%的資金,他幫我1年的資金做交易,每個月會給我們多少回報。第3個是2年半的合約他是給我的少回報,越長的回報就越多。只有這兩個加起來再加我們自己交易才夠%數來去獲利然後去給到大家去換。第1個是我們自己控制的33%已經派完給會員,全部給完領導,領導大多是中國,他們不給下面的人,他們自己拿走了不給下面的人,有很多是這樣。 投資人 臺灣這邊有嗎?臺灣這邊有拿到嗎? AAI 臺灣我只給了一點吧不多。我是覺得他們應該有做事,因為有很多都有收到。那時候應該是在1、2、3月份。 投資人 過年的時候嗎? AAI 應該是那時候吧,現在情況就是動不了,舊的是動不了的。 投資人 那你一個人回去你會怎麼處理? AAI 我只可以去做這個新的來去獲利,獲利之後才可以去把新的給舊的。 投資人 問題是現在全世界的人都在找你,你怎麼做新的項目? AAI 我要告訴他們整個計畫是怎麼樣,因為你看我只有這條路,我只有這個方法,你們不要的話我也沒辦法。
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AAI於案發後,面對投資人質疑資金
流向時,非僅未否認其有資金掌控權,反而坦承雲錢包所吸
收之資金,並非如其等向會員宣稱係以賈維斯計畫,透過AI
機器人量化分析,自動操作虛擬貨幣交易而獲利,反而係分
成數部分委外簽立合約、交易,且係以「分配給領導」、「
合約尚未到期,還有2年半」之方式恣意挪用、處置,甚至
稱「欲以新項目之獲利支付舊的會員」,更見雲錢包之資金
運作模式,係為典型以後金付前金之詐騙手法。是以,AAI
以雲錢包吸收投資人之資金後,並未將資金投入賈維斯計畫
,反而挪作他用,係以施用詐術方式,使投資人陷於錯誤,
投資雲錢包而交付虛擬貨幣之事實,甚為灼然。
㈣被告其餘辯解不採之理由
1.AAI辯稱其僅係受僱於劉明開發雲錢包之專業技術人員,並
非負責人,亦未經手雲錢包金流云云,固提出FirstCube公
司與Cloud Technolgy&Investments Pty Ltd(下稱Cloud公
司)簽訂之應用發展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他7757卷二第
675頁)為據。然查,系爭協議雖記載Cloud公司委託FirstC
ube公司作為獨立承包商,設計和開發行動應用程式,協議
日期卻為108年8月1日,亦即「晚於」Cloud Token於108年5
月12日在泰國舉辦全球啟動大會、上市(嘉義警局00000000
00卷第180、191頁),甚至臺灣眾多投資人均已加入雲錢包
投資「之後」(投資日期見附表三),則此協議是否確實為
AAI受委託開發雲錢包之依據,實有可疑。又細繹協議內容
,僅係原則性之協議,就開發雲錢包平臺相關之細節,例如
交易條件、開發時程、開發用途及需求等合約條件、內容全
無任何約定,顯然亦與一般正常公司簽訂商業合作、委任契
約之常情完全相悖。此外,此協議係於AAI擔任FirstCube公
司董事之隔日所簽訂(如前述㈡1.⑴),卷內非僅無任何證據
可認Cloud公司與AAI所稱之「劉明」有所關係,反而係AAI
經扣案電腦中存有Cloud公司之「公司申請文件」(該公司
於108年5月10日申請註冊,於109年8月9日註銷登記,他775
7卷三第185至187頁),亦即該公司申請註冊為澳大利亞公
司須提交、尚未簽名之申請表格(FORM201,而非登記後公
示之文件),衡情若非AAI即為Cloud公司之創立、設立登記
人,實難認有何持有交易公司此類文件之原因,則此協議是
否係AAI自行以兩家均得由其掌控之公司所簽訂,亦有可疑
。是以,系爭協議既有上述眾多疑點,更與雲錢包發展之時
程有明顯出入,AAI執此協議辯稱其僅係受僱於劉明,並非
雲錢包負責人、未經手金流云云,均不足採。
2.AAI又辯稱其完全不知悉Rich創富系統,相關活動亦與其無
關,其未招攬他人投資雲錢包云云。然查,AAI除在7月21日
發表大會發表演說,介紹雲錢包、賈維斯計畫之獲利模式,
顯有行銷、對外推廣雲錢包之事實以外,更曾受宇○○之邀請
,多次參與Rich創富系統之活動(偵21619卷二第87-89頁)
,擔任甚多場次雲錢包分享會/說明會之主講人,負責講解
雲錢包技術、賈維斯計畫投資獲利模式、未來願景或解答投
資人疑惑,更與宇○○共同錄製影片,對外向臺灣投資人喊話
、招攬加入雲錢包並成為頂峰之人(即投資人最高級之階層
),均經本院認定如前,自屬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招攬雲
錢包之行為,AAI辯稱其僅有介紹技術,並未招攬投資,顯
與事實不符,亦不足採。
3.戌○○辯稱其加入雲錢包時間比所有人更晚,僅有上臺分享區
塊鏈技術層面,並非招攬投資,反而係後面無法出金階段,
WeCan團隊對其等置之不理,始會成立Rich創富系統,欲集
結起來幫助大家解決問題,並未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雲錢
包云云。然查,依辛○○所證述,其係於108年5月間經戌○○介
紹雲錢包後,輸入戌○○之邀請碼始加入雲錢包(偵21620卷
第200頁),則戌○○是否晚於其他人始投資雲錢包而開始招
攬下線,已非無疑。又無論戌○○究竟何時開始投資,依目前
卷內資料,可明確知悉戌○○早於108年7月間即係WeCan團隊
之成員,獨立、固定擔任WeCan團隊分享會之講師(分享會
時間至少包含108年7月3日、108年7月12日、108年7月24日
,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74頁WeCan團隊行事曆),且Ri
ch創富系統最晚係於108年7月24日即已成立,召開發想會(
該日起已由宇○○邀約其他投資人加入Rich System核心群組
,宇○○於當日發訊息即稱「Rich系統接下來會陸續推出空中
課堂、商家地推、IG網紅直播經營等等」、「目前Rich Sys
tem的規劃都由Rich金頭腦Andy獨自完成規劃並執行」,戌○
○亦隨即徵求影片、社群小編人才,依上開訊息內容,可推
認Rich創富系統成立在該日之前,且已運作一段時間,然因
卷內無其他證據,僅能認Rich創富系統最晚係於108年7月24
日前成立,前述㈡1.⑵②❶⓵),再依前開Rich System核心群組
訊息內容,Rich創富系統創立時係以「Wecan Rich」、「We
Can團隊Rich系統」、「We Can團隊商學院」自稱,顯屬We
Can團隊下之分支團隊。綜觀上情以及Rich創富系統成立時
,雲錢包尚無出金困難等問題,堪認Rich創富系統之成立,
係因宇○○、戌○○欲透過建立團隊,對外向不特定多數人宣傳
、招攬雲錢包投資,以此系統性方式經營下線,擴大團隊之
營運及規模而來,戌○○辯稱Rich創富系統係因後面無法出金
之階段,WeCan團隊對其等置之不理,始會成立、欲集結起
來幫助大家解決問題云云,顯係顛倒時序而與事實不符,自
不足採。
4.宇○○辯稱本案大多投資人非其下線,其非雲錢包之成員,亦
未招攬他人投資雲錢包,不能以其有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創建
Rich創富系統、彼此分享投資訊息、參與說明會,即認其有
招攬新會員云云。惟查,宇○○係以成立Rich創富系統之方式
,組織雲錢包投資人,並以系統提供資源(包含直接取得AA
I之資訊、資源,此由宇○○與戌○○對話中,提及「老闆說要
給我們25萬人民幣打市場 做廣告 做曝光」;傳送「系統課
程」之公告訊息,訊息稱「每堂課補助講師1200臺幣+100顆
CTO」等語即明,偵21619卷二第127-128、150頁),辦理說
明會/分享會/講座等活動,甚至講師培訓方式,團體、系統
性吸收下線(例如:要求下次大會目標是0000-00000人、要
求核心群成員動員邀約、稱我們一起衝刺市場、要求曬單以
營造熱銷的感覺、稱核心成員為領導們等),可見其確為Ri
ch創富系統之上層領導人(即上線),則其對於Rich創富系
統其他投資人所吸收之下線,或參與說明會/分享會/講座而
繼續投資之下線,當亦存在間接下線、透過系統間接招攬之
關係,宇○○以其並非「直接」上線,辯稱其未招攬其他投資
人云云,實屬無稽。至宇○○所為,並非單純「分享投資訊息
、參與說明會、共同創辦Rich創富系統」,反而有辦理說明
會/分享會/講座等活動,要求下線邀約、曬單、創造熱銷氣
氛,以團隊、系統方式招攬下線,造成雲錢包吸收資金範圍
之擴大等主動行為,均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此部分辯解,仍
不足採。
5.辛○○辯稱其認為雲錢包合法且有潛力,始將虛擬貨幣投入賈
維斯計畫,其於108年11月9日移線至宇○○下線後,始加入Ri
ch創富系統,且其在分享雲錢包之內容,均係已投資之會員
,無人因此投資雲錢包,故其並未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
主觀上亦無非法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云云。
⑴關於辛○○招攬他人投資、與Rich創富系統合作之時間,有如
下證據可參:
①108年6月2日起,辛○○開始向身邊包含丁○○在內之多名友人分
享雲錢包投資案(他7757卷一第20-23頁),以門檻低、被
動收入、隨時提現、可用來藏匿資產跟洗錢等言詞,鼓吹友
人加入投資。
②108年7月7日前之某日,辛○○開始經營自己之下線群組(嘉義
警局0000000000卷第179頁以下,辛○○於108年7月7日將巳○○
等人加入群組,在此之前群組應早成立)。
③108年8月17日間,辛○○與Rich創富系統合作辦理雲錢包分享
會,該分享會係宇○○分享在Rich System核心群組內,並以
接龍方式供群組內成員報名,到場人數高達45人,宇○○更稱
讚該場次稱「45人左右,爆炸了,完全沒有再多的空間了」
(偵20619卷二第68-70頁群組訊息及照片),可見辛○○早於
Rich創富系統創立不久後,即與Rich創富系統有合作、共同
招攬投資人或擴大雲錢包經營之關係。
④108年10月1日起,辛○○開始在自己下線群組內分享Rich創富
系統內之資訊(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90、191頁)。
⑤108年10月20日,辛○○在群組中使用、散發Rich創富系統之文
宣,並稱可向其取得彩色文宣(嘉義警局0000000000卷第17
3頁)。
⑥108年10月23日在宇○○、戌○○在場之情形下,辛○○為AAI主講
之說明會開場致詞:「大家下午好,謝謝大家,我是Rich創
富國際系統的Queena,我的中文名字叫辛○○,大家可以叫我
丞萱或是Queena都可以,那今天真的很感謝大家,在禮拜三
下午3點撥空來這裡,聽我們大羅,真的很謝謝大家,因為
我們大羅這一次是私人行程,所以我真的很希望大家可以給
我們的大羅一個很熱烈很熱烈的掌聲,那今天所有的同伴們
,也真的非常感謝RICH國際系統的ANDI…我們臺灣所有的系
統都團結在一起,一起為Cloud2.0來創立這個市場」(偵20
241卷第88頁),以Rich創富系統之成員自居。
⑦由上可知,辛○○最初雖係自行成立群組招攬下線,推廣雲錢
包投資案,非屬Rich創富系統直接培育之講師,然其早於10
8年8月間,即與Rich創富系統有共同辦理雲錢包分享會之合
作,後續更使用、散布Rich創富系統之雲錢包文宣、引用Ri
ch創富系統內部之資訊,對外宣稱自己為Rich創富系統之成
員,是其有與Rich創富系統招攬雲錢包投資人一事,甚為明
確,其僅以移線至宇○○下線、加入群組之108年11月9日,作
為其加入Rich創富系統之時間,欲撇清與宇○○、戌○○共同招
攬雲錢包投資案之關聯,顯非事實,並不足採。
⑵關於辛○○召開之眾多說明會/分享會/講座,是否均係已投資
會員一事,觀108年8月17日辛○○分享會在Rich System核心
群組報名接龍之訊息,可見該分享會就參與之人並無任何資
格、身分、條件之限制,報名時復僅稱「留言輸入人數」,
群組成員可攜人共同參與,無須審核(如914*2、Nia*3),
自難認有何僅限已投資會員之情。又參辛○○於群組傳送Rich
創富系統之雲錢包彩色廣告時,係稱此廣告適合「發廣告」
、「掃街」,請有意願者與其領取,主觀上顯有呼籲其下之
投資人以此對外繼續招攬新投資、歡迎下線繼續擴大招攬新
投資人之意思,則辛○○辯稱分享對象均係已投資成員,更難
採信。況無論其分享會之對象為新投資人或舊投資人,辛○○
在群組訊息或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中,均係不斷鼓吹投資人
「加入投資」、「加碼投資」(例稱「現在沒有CTO,加入
還不晚」、「投資人能理解 才會一直加碼」、「搶糧搶人
趁現在」、「不恐慌、不退出,價格就會慢慢增長」、「這
就是我在做的,讓大家都可以在Cloud 2.0退休,很多人都
可以。我答應我自己,絕對不少於1000個會員可以財富自由
」、「就說要屯幣!!!!!屯幣才是王道」、「大家不要怕,
大跌還沒來,趕快屯好CTO,明年一起爽退休」、「今天加
入計畫,看懂的人不怕」等語,見前述㈡1.⑵③❷-❸),顯係以
招攬、鼓吹包含新投資人加入及舊有成員繼續投入資金(或
增強信心不退出資金)之方式,共同擴大雲錢包之吸金規模
無疑。是辛○○此部分辯解,亦非可採。
⑶辛○○另辯稱其係投資人,與其他投資人分享自身投資方式及
經驗,主觀上無非法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云云。惟行為人知
悉並有意與他人共同以投資名義,向「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約定到期還本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以「與
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即具有本
罪故意,不因行為人是否有在組織內擔任重要職務、參與經
營或管理、是否為賺取制度內高額佣金等不同「動機」而異
,蓋從事非法吸金行為人很可能一方面係以「投資人立場」
加入吸金組織,同時亦為壯大組織發展,「為組織利益拓展
市場獲利」,對外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招攬投資,二者本不
互相衝突,更無從強行區別。是以,辛○○既係投資者,對於
雲錢包係以投資為名義,與投資人約定到期還本或給付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報酬,並吸收資金一事,自明確知悉,則
其仍以雲錢包名義,系統性經營下線、團隊關係,到處分享
、演講或召開講座,鼓吹、招攬未限制資格之不特定多數人
參與上開投資,或舊投資者繼續投入資金,依前開說明,無
論其動機為何,仍與推出雲錢包之負責人AAI、經營Rich創
富系統之宇○○、戌○○,有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
聯絡,至為明確,辛○○此部分所辯,仍不足採。
⑷至辛○○雖聲請傳喚證人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員警許瑋倫,欲
證明其曾於109年3月間就雲錢包投資案對AAI提出刑事告訴
之事實云云(金訴卷三第63頁)。然無論辛○○於招攬不特定
多數人投資雲錢包「後」,是否認為自己係受害者而對AAI
提出告訴,均與辛○○於「提告前」是否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
資雲錢包,是否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無關,則辛○○此
部分調查證據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論罪:
1.核AAI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銀行法
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2.核宇○○、劉富緯、林丞萱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
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㈡罪數關係:
1.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
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
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
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
79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於108年起至109年間,多
次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雲錢包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
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
,均屬集合犯,各僅論以一罪。
2.AAI另涉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就向「同一告訴人」多次詐欺
取財之行為,客觀上侵害之財產法益同一,主觀上亦均係基
於詐欺同一告訴人之單一目的,應認各係同一犯意,依一般
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就向「不同告訴人」詐欺取財之行為,係侵
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詐欺之地點、時間亦均有別,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AAI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斷。
㈢共犯關係:
1.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
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
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
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
第3722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就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雲錢包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之犯行,就各自參與招攬之範圍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
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均論以共同正犯。
㈣變更起訴書法條:
本案雖可認AAI係以未將雲錢包吸收資金投入賈維斯計畫,
反而挪作他用之詐術,詐取投資人交付之財物,然並無足夠
事證可認原為投資人之宇○○、劉富緯、林丞萱,對於雲錢包系
統運作模式、資金流向有所掌控或參與(詳後不另為無罪部
分),尚不能證明AAI以雲錢包實施詐欺取財係與宇○○、劉富
緯、林丞萱或其他人共犯,無從構成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之犯行,而應認AAI僅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是起訴書認AAI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容有誤會,惟因
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
訴法條。
㈤起訴範圍:
1.起訴書就附表三編號1-2、31-40部分,有漏列投資金額(即
虛擬貨幣種類、數量)之情形(說明均見附表三「備註」欄
),惟上開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均有集合犯(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或接續犯(詐欺取財罪)之實質上一罪關
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理。
2.檢察官移送併辦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
署】113年度偵字第33396號,告訴人辰○○,即附表三編號30
),與前述已起訴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同
一案件,應併予審理。
㈥退併辦部分(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987號):
1.移送併辦意旨略以:AAI自108年7月21日起,陸續邀集宇○○
、戌○○、林丞萱成為雲錢包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非法吸金及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等犯意聯絡,於10
8年7月27日,在臺北市○○區○○○路00號張榮發文教基金會大
樓內,舉辦臺灣技術研討會,以自動化交易套利賺取CTO幣
,再將CTO幣兌換回主流虛擬貨幣之吸金話術,向天○○、壬○
等不特定民眾宣稱:「投資額最低美金500元,投資方式係先
向幣商或交易所購買主流虛擬貨幣,在行動裝置內下載雲錢
包後,其交易平台有人工智慧自動操作系統,自行為投資人
尋找、進行加密貨幣交易,交易後獲利為CTO幣,每個月收益
可達6%-12%」、「CTO幣可兌換國外旅遊、飯店住宿、商品
禮券」云云,而以此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方式,招
攬不特定民眾參與投資,致天○○、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投資
如附表所示之虛擬貨幣。嗣雲錢包出金異常,天○○、壬○2人始
悉受騙,AAI就此部分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罪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並認此與本案為集合犯之實質
上一罪,爰移送併案審理等語。
2.然查,本案就此併辦之證據,僅有天○○、壬○之偵查中證述
,惟乏任何其等確有投資、入金雲錢包,或從任何帳戶匯款
,或從虛擬貨幣錢包移轉虛擬貨幣至雲錢包之客觀證明,經
電詢其等提供相關佐證後,亦稱無法提供(金訴卷三第153-
155頁公務電話紀錄),則本院尚難僅以其等單方指述,在
無補強證據之情形下,遽為不利AAI之認定,亦難認此部分
與本案有集合犯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
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㈦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分別審酌下列事項:
1.AAI部分:
⑴AAI係雲錢包之開發者、負責人,且因其自認就區塊鏈有相當
技術、曾獲獎項,外界亦稱其為第4代區塊鏈之創始人,並
對其多所吹捧,AAI卻未思以其能力實質貢獻於區塊鏈領域
,反而於開發雲錢包後,明知雲錢包之賈維斯計畫並未實際
運行,雲錢包向投資人吸收之資金,亦未用於其招攬名目之
投資(即透過AI機器人之量化分析,自動操作虛擬貨幣之交
易,在全球交易所以低買高賣之方式賺取價差套利,並將此
獲利以CTO分配給投資人),恣意挪用至個人錢包而中飽私
囊,更將吸收之資金以虛擬貨幣方式在鏈上層層移轉,使我
國檢警難以查緝、追獲資金之整體去向,投資人求償無門,
單就我國報案部分統計之吸金規模即達數千萬元,可見其所
為對於我國金融秩序及投資人之損害結果均屬重大,所為毫
不足取,應予嚴重非難。
⑵考量AAI犯罪後迄今始終全盤否認犯行,非僅對其出席7月21
日發表大會之演講內容全盤否認(稱其僅有講解「技術」)
,更無視其曾出席Rich創富系統相關活動、合拍影片、在微
信上與宇○○密切聯絡,甚至可直接指示宇○○、戌○○依其命令
行事(宇○○、戌○○亦均稱AAI為老闆、老大)、直接以個人
錢包接收來自賈維斯錢包之鉅額虛擬貨幣等事實,辯稱「完
全不知道Rich創富系統,相關活動也與我無關,他們所做的
事情我都不知道,我所參與的Zoom線上會議,就是問問題我
回答,但我不知道那些人是誰,也不知道他們是不是投資人
」(金訴卷二第428-429頁)等諸多與事實完全不符之言詞
,復於本院審理中宣稱其有找到賈維斯錢包移轉5萬7001顆
虛擬貨幣、非其所有之錢包地址,係「對本案作出實質性貢
獻」(金訴卷五第129頁,然此錢包資金與曾收受高達13萬5
595.9647顆以太幣、2897萬8314.03顆泰達幣巨額資金之其
個人錢包相較,絲毫不成比例),更稱其為受害者(金訴卷
五第128頁),將責任全數推諉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或
角色均未明之劉明,甚至於遭投資人質疑資金去向後,仍稱
其欲繼續創造新項目以便獲利支付舊的會員(即後金付前金
之詐騙手法),足見其案發後毫無自省之甚劣心態,不足為
犯後態度之有利考量。
⑶佐以AAI係本案之主謀,雲錢包所涉詐欺、吸金時間僅1年餘
,然單由賈維斯計畫錢包淨流入「1個」AAI個人錢包虛擬貨
幣換算新臺幣之金額即高達8億餘元,可見其以雲錢包、賈
維斯計畫所招攬之投資人之多、吸金規模之鉅,此部分雖因
多數投資人各有考量,僅有附表三所示之人提出告訴或遭查
獲,檢察官亦未為其他舉證,依卷內事證終究僅能認定AAI
非法吸收資金之規模為4141萬7939元,然仍足見其涉犯本案
之情節、結果均甚為嚴重。此外,AAI身為雲錢包之開發者
、負責人,更為實際收受資金之人,卻未能正視己身錯誤,
毫無向本案眾多之告訴人表達歉意、與任何投資人達成和解
或取得諒解,或試圖彌補其犯行所生損害之行為。審酌告訴
人就本案量刑所表示之意見,AAI過往在我國無前科之素行
、本案犯行期間、收受款項之鉅、本案除非法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外,更含有詐欺取財之不法內涵、本案招攬之投資人數
量與投資金額、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過往工
作經歷,目前經濟狀況、家庭狀況(金訴卷五第108-109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
2.宇○○、劉富緯、林丞萱部分:
⑴宇○○、劉富緯、林丞萱均欲透過投資賺取金錢,卻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竟於投資雲錢包後,為獲取動態獎金、擴大投資
市場規模,及增加轉售CTO之對象、推升CTO金額,共同以Ri
ch創富系統團隊經營者或獨立講師身分,創立、經營團隊,
對外頻繁召開說明會/分享會/講座,宣傳雲錢包投資方案、
獲利模式及籌辦活動,並稱投資雲錢包未來可獲豐厚獲利,
對內、外宣傳、招攬,使新投資人加入及舊投資人繼續投入
資金,持續擴大團隊之營運及規模,終因雲錢包無以為繼,
致投資人受有投入款項無法取回之損害,妨害國內金融秩序
及經濟安定,助長投機風氣,更有害社會信賴關係,實不足
取。
⑵審酌宇○○、劉富緯、林丞萱除對外宣傳、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
資雲錢包,均係雲錢包在臺灣有相當影響力之人外,各自角
色如下:①宇○○在本案中擔任Rich創富系統之創辦人,對外
並經AAI稱為雲錢包在臺灣最高領導人,負責在群組佈達訊息
、綜理Rich創富系統相關活動及未來規劃、公告訊息,更係
與AAI最為密切聯繫、接洽,為AAI處理大小事宜及依其指令
行事之人;②劉富緯與宇○○共同經營Rich創富系統,並負責規
劃及執行Rich創富系統講師培訓等事宜,更親自擔任眾多說
明會/分享會/講座之講師,乃實際以言語接洽、說服投資人
之人,其行為對於新投資人加入或舊投資人繼續投資均至關
重要;③林丞萱原係自行創立下線群組(單群組人數即多達18
0人)招攬投資人,後則加入Rich創富系統共同擴大雲錢包
吸金規模,亦親自擔任眾多說明會/分享會/講座之講師,乃
實際以言語接洽、說服投資人之人,其行為對於新投資人加
入或舊投資人繼續投資均至關重要。又本案其等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之期間不到1年,雖因多數投資人各有考量,僅
有附表三所示之人提出告訴或遭查獲,檢察官亦未為其他舉
證,依卷內事證終究僅能認定其等共同非法收受款項之規模
為1513萬3751元,然仍可認其涉犯之情節、結果均屬重大。
⑶參以宇○○、劉富緯、林丞萱於犯罪後迄今始終否認犯行,宇○○
、劉富緯於案發遭投資人提起告訴後,更將全部成員踢出Ric
h創富系統群組,甚至互相傳訊提醒「老大的電腦資料啥的
都用好藏起來了嗎」、「重置手機」(偵21619卷一第304-3
07頁),且宇○○、劉富緯、林丞萱均未向本案眾多之告訴人表
達歉意、與任何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或有試圖彌補其等
犯行所生損害之行為,均不足為犯後態度之有利考量。審酌
告訴人就本案量刑所表示之意見;宇○○、辛○○過往無前科之
素行、戌○○過往有詐欺、傷害、偽造文書之前科,素行不佳
;本案招攬投資雲錢包之期間、招攬之投資人數量與投資金
額、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過往工作經歷,目
前經濟狀況、家庭狀況、其等實際投資雲錢包之金額(金訴
卷五第108-109頁,附表三編號38-40)等一切情狀,各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
1.關於違反銀行法案件之犯罪所得,其沒收或追徵範圍,依修
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除刑法沒收以「實際合法發還
」作為排除沒收或追徵之條件外,另有「應發還被害人或得
請求損害賠償之人」的部分。關於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規
定,採義務沒收主義,係為徹底剝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並
讓權利人得就沒收、追徵之財產聲請發還或給付,以回復犯
罪前之財產秩序,並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排除沒收或追
徵之條件。為貫徹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立法目的,除
確無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於扣除已實際
發還不予沒收之部分後,就其餘額,應依上開條文所定「除
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的附加條件方式諭
知沒收、追徵,俾該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
件判決確定後,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如下:
⑴AAI係雲錢包之開發者,依前述幣流之查詢結果,亦係經手投
資人資金,得以掌握、運用本案吸得資金之雲錢包負責人,
足信其就本案之犯罪所得(投資人投入資金)享有實際支配
權,是就AAI應沒收之犯罪所得,應以雲錢包在「本案」可
認定之全部吸金總額(多種虛擬貨幣均換算為新臺幣),扣
除已退還給投資人之本金(還本,不包含利潤之CTO出金,
蓋利潤僅係其為繼續犯行、對外維持正常收益假象而支出之
犯罪成本,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25、3743號判決
意旨不予扣除),再扣除宇○○、劉富緯、林丞萱獲分配款項,
依此認定AAI之犯罪所得為2531萬8892元(計算式及證據出
處均詳見附表四)。
⑵戌○○就本案之犯罪所得,係AAI分配給其之虛擬貨幣,亦即AA
I依戌○○之指定,匯至案外人尤俊傑錢包之泰達幣(此部分
泰達幣之價金,尤俊傑已直接以現金給付戌○○,且卷內並無
證據可認已由戌○○交付給AAI,自應認仍為戌○○所支配、管
領),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為383萬8751元(計算式及證據
出處均詳見附表五)。
⑶宇○○就本案之犯罪所得,包含①AAI分配給其之虛擬貨幣,扣
除其代轉予投資人之虛擬貨幣(幣流分析見附表六之1,不
扣除包含宇○○作為經營下線、群組、店面租金等支出,蓋此
屬犯罪成本);②其與投資人買賣CTO而取得之價金,扣除其
自行投資所產生靜態獲利(自行投資所可產生之CTO收益)
。加總後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為830萬5526元(計算式及證
據出處均詳見附表六、六之1、六之2)。
⑷辛○○就本案之犯罪所得,本係其因招攬投資人所取得之CTO,
然此部分數額因乏卷內資料而無從認定,考量CTO最終須以
兌換主流虛擬貨幣或賣給其他投資人等方式加以變現,故以
:①偵查中確認過之帳戶虛擬貨幣流向;②實際販售CTO金額
,扣除其自行投資所可產生之CTO收益,估算其犯罪所得。
惟因辛○○投資金額較高,估算之靜態獲利(自行投資所可產
生之CTO收益)已逾本院依卷內事證可認定之變現金額(計
算式及證據出處均詳見附表七、七之1),尚無從認定其仍
保有犯罪所得,爰就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3.就AAI、宇○○、戌○○上開犯罪所得,均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
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起訴書附表三所示扣案物
,雖屬各被告之財產,然因虛擬貨幣或現金均無專屬性,尚
無法認定係因本案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應屬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犯罪所得之財產範圍,併此敘明。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
1.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2.經查,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係附表甲「所有人」欄所示
之人所有、保管,且依卷內事證顯示,係供其等對外招攬不
特定多數人投資,或於本案期間聯繫共犯所使用,核屬供犯
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
五、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起訴書另以:
1.宇○○、劉富緯、林丞萱就雲錢包投資案另與AAI共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2.AAI就雲錢包投資案係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具有持
續性、牟利性之以實施非法吸金及詐欺取財為手段之犯罪組
織之犯意,陸續邀集宇○○、劉富緯、林丞萱成為雲錢包組織之
成員,此部分AAI另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
持、操縱與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宇○○、戌○○、辛○○則均另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3.被告就雲錢包投資案,被告有逾附表三編號3-6、9-10、18-19、21-25、27,以及宇○○、劉富緯、林丞萱有逾1513萬3751元之吸金規模,此部分均共同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
㈡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00號判
決意旨參照)。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
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
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109年度台上
字第405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本院判斷之理由
1.關於宇○○、劉富緯、林丞萱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部
分:
⑴經查,雲錢包投資案雖為AAI主導之騙局,並在臺灣詐得至少
包含附表三所示投資人在內之金錢,然在案發之前,AAI確
實曾以BBS公司技術總監之身分,於108年1月間代表該公司
在區塊鏈世界論壇獲頒2018年度傑出區塊鏈項目(Innovati
be Blockchain Project of 2018)之獎項,並接受媒體採
訪(偵21619卷三第59-61頁),雲錢包相關投資案於108年5
月12日在泰國發表啟動大會、上市後,Youtube上有諸多AAI
或外國人講解、說明,對外宣傳雲錢包之影片,亦據眾多投
資人證述在卷(例如未○○部分見他7757卷一第321頁;亥○○
部分見他7757卷二第5頁;申○○部分見偵21618卷三第840頁
等),可知依案發時外在資訊可判斷者,AAI及其代表公司
確係就區塊鏈有相當技術、項目經驗之人,則最初亦身為雲
錢包投資人,投資後始真正與AAI接洽之宇○○、劉富緯、林丞
萱,是否知悉AAI將會自行挪用雲錢包之虛擬貨幣、CTO得以
在公開市場上流通等內容均為不實謊言,進而共同詐欺下線
投資人加入,實非無疑。
⑵此外,宇○○、劉富緯、林丞萱均為雲錢包之投資人,林丞萱投入
之資金更達200多萬元,且透過宇○○、劉富緯、林丞萱投資之
人多係在108年11月前投入資金(即附表三所示投資人投資
期間),而在雲錢包項目運作初期,大致尚能分派獲利或由
AAI給予解釋而解決系統問題,則其等於此段期間對外招攬
投資人加入投資之行為,亦難認係故意以不實內容對告訴人
施以詐術。且宇○○、劉富緯、林丞萱雖以自創下線群組、Rich
創富系統之方式經營、凝聚下線,然終究並非雲錢包之系統
設計者或技術人員,且所有消息來源、指令均係源自主謀之
AAI,依卷內事證,實仍無從認其等有實際管理或支配雲錢
包內投資人交付虛擬貨幣之經營權限,進而可掌控、知悉雲
錢包虛擬貨幣應用之真實情形(此由宇○○係與AAI最密切接
觸、取得消息之人,然宇○○亦遲至109年4月30日投資人至AA
I住處與其對質後,始於同年7月11日詢問AAI,該次對質時
所述之2年半合約是否存在【Boss I want to ask…Is the t
wo-and-half year contract you said really exist,偵2
1619卷三第526頁】;以及於109年7月9日與戌○○對話中,稱
「怎麼辦 老大那個系統到底在搞啥 沒錢退給人家 又沒辦
法給人家復原 他媽的」【他7757卷一第457頁】,抱怨AAI
及系統等情亦可明瞭)。是以,審酌宇○○、劉富緯、林丞萱既
均同為雲錢包之投資人,投入相當資金在此項目內,衡情代
表其等對雲錢包之運作有相當信心,縱其等於案發期間出於
自身經驗、投資人之過度自信心態,為賺取動態獲利而招攬
不特定多數人加入雲錢包,可能有疏於查證或過度信賴之過
失,仍難遽認其等主觀上必係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而來,而
無從以共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罪責相繩。
2.關於AAI涉犯主持、操縱與指揮犯罪組織罪嫌,宇○○、劉富緯
、林丞萱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
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
、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
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
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
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
要,該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依此,所謂「結構性」係指該
犯罪集團具有嚴謹之「內部管理結構」,即有上下服從關係
,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
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而言,始足當之。若僅
係一般性多人所組成共犯之犯罪集團,即使具有上下從屬之
階層,但無法確證係有明確嚴謹之服從、領導關係者,亦難
認符合本罪之「結構性」要件,而難認係本條例所稱之「組
織犯罪」。
⑵經查,雲錢包由AAI自行開發,在國外啟動、上市並辦理相關
活動後,臺灣即有投資人陸續加入並招攬線下。又AAI係該
投資案之開發者、負責人;宇○○、劉富緯、林丞萱原係投資人
,後為系統性組織下線、擴大投資案規模而集合臺灣投資人
,創立下線群組,並主動與AAI接洽,爭取AAI提供資源及最
新系統資訊,負責擔任宣傳、招攬投資人。惟上開分工內容
,僅係被告為達成犯罪目的,依個人意思,分擔共犯之參與
地位及角色,彼此間尚不存在嚴密、上命下從之階級領導型
態(例如宇○○在創立Rich創富系統時,並未直接與AAI接洽
或收受指令;宇○○與劉富緯於經營群組期間,均係保持討論
、共同經營之平行關係,並無組織高低之分別;林丞萱更係
先自行經營群組,一段時間後始加入Rich創富系統成為合作
講師,亦無組織高低之分別),自難僅以被告係先後加入雲
錢包、Rich創富系統,共同宣傳、從事本案非法吸金之犯行
,即認雲錢包或Rich創富系統符合本條例「結構性」要件之
「組織犯罪」,更無從據此認定被告有發起、主持、操縱、
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情形。
3.關於被告逾附表三認定吸金規模部分:
起訴書附表二主張之吸金規模,就附表三編號3-6、9-10、18-19、21-25、27,部分金額僅有投資人(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指述,全乏其餘客觀投資證明或幣流可供參考,尚難僅以投資人上開單方指述,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而與本院附表三之認定金額有所出入,是逾附表三部分之吸金規模,以及宇○○、劉富緯、林丞萱有逾1513萬3751元之吸金規模,本院均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
㈣從而,公訴人所舉之各項證據方法,就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部
分,客觀上尚不能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
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就此部分即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
信,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意旨認此部
分,與本院論罪科刑之共同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間,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1、2部分)及集合犯之實
質上一罪關係(3部分),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苡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甲: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行動電話(廠牌:三星、顏色:黑、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 1支 AAI 金訴卷二第337、341、371頁(對話紀錄見偵21619卷三第501-526、527-533、541-559頁) 2 CT錢包會員培訓教學手冊 1本 戌○○ 金訴卷二第203、211頁 3 名片 2張 戌○○ 金訴卷二第203、233頁 4 行動電話(廠牌:蘋果、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戌○○ 金訴卷二第205、247頁(對話紀錄見偵21619卷一第303-307頁) 5 行動電話(廠牌:蘋果、型號:iPhone X、IMEI碼:000000000000000) 1支 宇○○ 金訴卷二第263、307頁 (對話紀錄見偵21619卷二第9頁以下) 6 筆記本 2本 辛○○ 金訴卷二第309、323頁 (內容見偵21620卷第145-175頁)
TPDM-111-金訴-48-202502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