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余景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
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0月28日認可分配表之裁定撤銷。
本院102年度執破字第1號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余
景登律師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更正後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
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
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
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查破產人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
案,聲請人為其破產管理人,經變價破產人資產後,於民國
113年3月12日提出分配表,本院於113年3月26日裁定認可分
配表並公告。嗣聲請人於113年10月間提出更正後113年10月
11日之分配表,經本院於113年10月28日裁定認可並公告。
惟聲請人該次提出之分配表仍有疏漏,即序號252債權人臺
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序號
244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地址相同,實為同一債權
人應合併列計入序號252債權人臺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分配比例不變,合併計算後債權人數為147人,含普通債
權人146人,普通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020,129元
。另優先債權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優先債權470,172元,為
辦理破產財團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業已繳納,並由拍定人繳
回代墊款17,816元,共支出452,356元(計算式:470,172-17
,816=452,356),轉列費用,合計支出費用645,699元。另優
先債權人剩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優先債權額3,850,
625元。普通債權人可分配額不變,不計入專戶利息(於分配
時確定)為740,700元等情,有民事陳報(44)、(45)狀及附件
64、65、66在卷可稽,是聲請人為求分配之正確與公允,具
狀聲請更正分配表,並重新聲請認可,自有其必要。經核聲
請人於114年2月11日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分配表,所載之
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均於法相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曾仁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