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偉晨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三項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
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
軍訴第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緩刑期
內付保護管束,之後經法院宣告撤銷緩刑,有期徒刑於民國
109年11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2款所指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嗣經苗栗縣政府依性侵
害防治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進行評估後認為甲○○有施以治
療、輔導之必要,命其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詎其明知
苗栗縣政府業於112年10月24日以府毒衛字第1120024798號
函,通知其應自112年11月9日、11月23日、12月14日、12月
28日至指定處遇機構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惟其無正
當理由,均未依規定按時出席課程。嗣經苗栗縣政府於113
年7月17日以府社保字第1130150828號裁處書處以新臺幣(
下同)1萬元罰鍰在案,並命甲○○應於113年8月8日至指定處
遇機構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詎其無正當理由,仍未依
通知前往接受課程,屆期仍未履行。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苗栗縣政府112年10月24日府毒衛字第1120024798號函暨送達
證書。
㈢苗栗縣政府113年5月23日府社保字第1130108488號函暨送達
證書。
㈣苗栗縣政府113年7月17日府社保字第1130150828號裁處書暨
送達證書。
㈤苗栗縣112年性侵害加害人處遇計畫-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簽
到單。
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之性侵害犯
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罪。
㈡本案檢察官未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記載被告構成累犯之
事實,亦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自無從遽論累犯並加重其刑。惟被
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原即屬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科刑審酌事項,本院將於被告之素
行中審酌。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性侵害犯罪之加害
人應遵期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且已迭收受合法之
通知,卻仍未依通知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
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置若罔聞,無視
該法定之作為義務,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漠視國家公權力
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
之困擾,對於社會亦生潛在危害,兼衡其曾因妨害性自主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詳法院前案紀錄表),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需要工作以籌措母親開刀
費用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
第31條第1項、第4項之加害人、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依第7條第1項準用第31條第1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
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
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二、未依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項或第42條第1項、第2項規
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
依第41條第5項準用同條第4項規定受查訪者,有前項第2款規定
情形時,依前項規定處罰。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受前三項處分者於執行完畢後,仍應依第31條、第32條、第41條
及第42條規定辦理。
MLDM-114-苗簡-285-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