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清憶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續字第3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清憶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本院11
4年度沙司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調解筆錄」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SDEM-114-沙簡-80-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