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即 監護人 李OO
相 對 人
即受監護人 林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或將該不動產
信託予具公信力之金融機構。不動產處分之單價不得低於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相對人前經本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惟相對人尚有新臺幣(下同)
800,000元、1,100,000元之借款債務未清償,且日常醫療養
護亦需支付費用。茲擬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以作為相對人之照護費用,是為相對人之利益,因此依民
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許可處
分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
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
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
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
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
1101條定有明文。上述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依同法第11
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農地買賣契約書等件可供證明。又相對人經本院以11
3年度監宣字第184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
為其監護人,而聲請人以及本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已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並經本院以113年度監
宣字第343號准予備查在案等等情形,此經本院主動調閱前
述監護宣告事件、陳報財產清冊事件等案聲請卷宗,查核卷
內資料,確認為事實,故聲請人之主張,可以採信。本院審
酌上情,並參閱前述監護宣告事件卷內所附之國立臺灣大學
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精神鑑定報告書,考
量相對人生活無法自理,依其病症非短期所能治癒,而需長
期療護,是其日後所需之醫療、生活及照護費用確屬可觀。
依照聲請人陳明之處分財產計劃,其擬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出售予其姊即相對人之長女李OO,所得款項作為相對人日
後之生活及照護費用之支出,而觀諸聲請人補正提出之農地
買賣契約書,其上並未記載不動產買賣總價金,是本院除審
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農牧用地,其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
尺1,000元,另外也主動查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網
站,查得自民國(下同)112年12月起至113年12月間雲林縣
OO鄉OO段同地段交易資料中,相鄰近者有雲林縣○○鄉○○段00
00地號交易1筆,又前述OO地號土地於113年5月17日交易價
格為每坪6,000元即每平方公尺1,815元,且前述OO地號土地
為農牧用地、面積2,312.8平方公尺、當期公告現值為每平
方公尺1,000元,將前述OO地號土地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比較,復對照地籍圖資顯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與前述OO地
號土地形狀均呈現長方形且完整等等情形,有內政部不動產
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地籍圖資網路查詢、公告土地現值及公
告地價等件附卷可以參考,故本院綜合衡量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所在位置、使用類別、短期間全部變價之容易程度、交
易市場談判磋商能力、親人間承購等等因素,認為聲請人處
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買賣單價應不得低於每
平方公尺1,800元,始屬對相對人有利。此外,聲請人如選
擇將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予具公信力之金融機構
方式以為支應相對人之醫療與照護費用,對相對人並無不利
,亦為可行。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符合上述法律規
定,應予准許。
四、又聲請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款項,聲請人自應依
民法第1112條規定,妥善使用該款項以養護、治療受監護宣
告人之身體及生活。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
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
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再監
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
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3條、第1100條、第1101條
第3項、第1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均在此一併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表:
財產坐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使用地類別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025 農牧用地 1,000 1/2
ULDV-113-監宣-422-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