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金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金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金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
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
確定日前所犯,且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
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各該判決
書附卷可稽。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之犯罪類型
、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
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經本院函詢受
刑人就本案有無意見表示,受刑人未回覆乙節,有本院113
年12月17日花院胤刑戊113聲652字第013044號函、送達證書
、收文資料查詢單在卷可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佩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附表】受刑人林金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放火燒毀住宅以外之自己所有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6月26日 113年6月26日 113年7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027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027號 花蓮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86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86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9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9日 113年10月9日 112年10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86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86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1月14日 113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2已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HLDM-113-聲-652-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