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尚瓏
選任辯護人 吳紀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4165號、113年度偵字第4167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尚瓏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
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
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尚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
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之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本院乃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
定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自同年11月30日起延長
羈押及繼續禁止接見、通信,再自114年1月30日延長羈押,
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3月24日訊問被告
,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機會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且
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次,被告所涉犯
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重
罪,另衡諸重罪常伴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
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
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
亡之虞,故被告此部分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再者,本院考量
被告前經本院命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然
其事後因故未能籌措保證金具保,且本案雖經宣判,惟本案
尚未確定,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
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
告如未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本案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
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3月30
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TYDM-113-重訴-82-202503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