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37號
異 議 人 李秉益
第 三 人 本院民事執行處己股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481號裁定,提出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
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
本文、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強制執行
程序所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設有明文。經查,異
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
執助字第148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出異議,異議人於同
年月27日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
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
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1515號案之分配金額彙總表包含:①
李秉益(108司執61515、分配金額1,160,669);②李秉益(1
09司執3796、分配金額451,344),及③李詠羚即李姝樺即李
佩蓉(113司執61552案扣押,分配金額569,325),經異議人
聲明將異議人之債權轉讓於宏驊開發有限公司,故本院己股
已確認前二筆(即①及②)由宏驊開發有限公司收取,然關於最
末項③異議人亦業轉讓與宏驊開發有限公司,故亦應由宏驊
開發有限公司收取,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及聲明異議,
於法未合,爰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本院之認定:
㈠、異議人將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上
字第56號判決(下稱高院判決)之債權(如附表所示,包含
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59、560、561、562號裁定所列票
據債權,惟扣除經上開判決認定債權不存在者),全數轉
讓與宏驊開發有限公司,並提出債權轉讓契約在卷可查。
㈡、按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
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
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逾前項期間
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
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
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強制執行法
第32條定有明文。經查:
⒈異議人先於108年間就高院判決中108年度司票字第559號之
裁定票據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1
515號),聲請人復於109年就間就高院判決中之108年度司
票字第560號裁定之票據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3796號,復經併入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15
15號辦理)。而異議人遲至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1515號
拍賣完成且分配表已做成後,始就上開高院判決中108年
度司票字第561、562號裁定之票據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案
號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552號),故依上開規定,異議
人既在分配表作成後,始就108年度司票字第561、562號
裁定部分提出強制執行聲請,司法事務官因此不予更正分
配表並無錯誤,異議人稱分配表中③部分應由宏驊開發有
限公司收取,為無理由。
⒉又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1515號分配表中上開③部分雖記載
發還債務人李詠羚即李姝樺即李佩蓉,然該筆款項已在本
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552號案件中,以113年度司執助字
第1481號扣押命令為扣押,故並不會直接由債務人李詠羚
即李姝樺即李佩蓉領回致債權人無從受償,異議人應在本
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552號案件後續執行中重新陳報債權
轉讓之內容,使該等債權之受讓人宏驊開發有限公司可得
於113年度司執字第61552號案件中收取,而非在本件本院
108年度司執字第61515號執行中主張,附此敘明。
⒊綜上,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及聲明異議,於法並無不
合,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
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附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上字第56號判決所涉
內容:
編號 執行名義 票面金額 判決結果 執行程序 1 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59號 110,000元 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796號(併入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1515號辦理) 2 200,000元 3 18,000元 不存在 4 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60號 200,000元 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1515號 5 216,000元 6 300,000元 7 55,125元 8 106,000元 9 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61號 102,900元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552號 10 300,000元 11 660,000元 12 500,000元 13 216,000元 14 230,350元 15 380,000元 16 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62號 1,735,730元 17 216,000元 18 491,740元 不存在 19 360,000元 20 640,000元 21 360,000元 22 55,125元 不存在 23 20,000元 不存在 24 415,000元 25 100,000元 26 2,490,000元 27 175,000元 28 38,500元 不存在
PTDV-113-執事聲-37-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