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鄭文治
鄭文平
蘇國勝
蘇怡安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成
被 上訴人 鄭資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判決而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關於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並為擴張
聲明,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擴張後之新臺幣(下同)4,981,736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項、第7
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601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杜 白
TPDV-113-家繼訴-34-20250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