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孟嘉
選任辯護人 蔡岳龍律師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
0年度金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89、5645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楊孟嘉部分撤銷。
本件楊孟嘉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孟嘉明知投資本有風險,有賺有賠,
不可能保證獲利,且其於民國106年、107年間,投資期貨大
多為虧本,然為取得資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時間,向王家興、
侯淑月、應尚融、林定達、馮泰元等人佯稱:其有可高度獲
利之期貨操盤技術,可代他人操作期貨買賣,承擔全部風險
,投資者固定每月分得本金百分之4至12不等之獲利(詳各
編號所示約定獲利比率),剩餘獲利歸其取得,1年期滿退
還本金云云,並提出共同投資協議書以為擔保,致王家興等
5人均陷於錯誤,於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分別與楊孟嘉簽訂
共同投資協議書,並交付各該編號所示款項予楊孟嘉,由楊
孟嘉以本人名義操作期貨買賣事宜。楊孟嘉收受王家興等人
所交付之款項後,即就臺灣指數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後買
賣操作台指期交易,而以此方式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或
在網路上投資買賣比特幣、乙太幣等虛擬貨幣。又與林欣成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林欣
成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時間,向蔡銀棟、賴可綺佯稱:楊
孟嘉有可高度獲利之期貨操盤技術,可代他人操作期貨買賣
,承擔全部風險,投資者固定每月分得本金百分之10或11之
獲利(詳各編號所示約定獲利比率),剩餘獲利歸其取得,
1年期滿退還本金云云,並提出共同投資協議書以為擔保,
且安排楊孟嘉與蔡銀棟、賴可綺見面洽談,致蔡銀棟、賴可
綺均陷於錯誤,於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分別與楊孟嘉、林欣
成簽訂共同投資協議書,並交付各該編號所示款項予楊孟嘉
、林欣成2人。蔡銀棟總計投資新臺幣(下同)246萬6,000
元,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匯入楊孟嘉所有中國信託銀行
帳戶之33萬2,000元、66萬4,000元,係交由楊孟嘉操作期貨
買賣,其餘款項則交由林欣成操作虛擬貨幣買賣;賴可綺總
計投資57萬2,600元,其中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匯入楊孟嘉所
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16萬6,000元,係交由楊孟嘉操作期
貨買賣,其餘款項則由林欣成操作虛擬貨幣買賣。楊孟嘉收
到上開款項後,即就臺灣指數期貨交易為分析、判斷後買賣
操作台指期交易,而以此方式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因認
被告楊孟嘉上開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罪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因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
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
,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
實質上一罪(如:吸收犯、接續犯)或裁判上一罪(如:刑
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一部
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有其適
用;蓋此情形,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之法院
,對於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本應
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
實。
三、查本案檢察官起訴意旨就被告楊孟嘉部分,係認楊孟嘉因操
作期貨投資失利,欲取得資金,乃以有可高度獲利之期貨操
盤技術,可代他人操作期貨買賣,承擔全部風險,投資者每
月可依約定比例固定分得獲利,1年期滿退還本金云云,為
其所施行之詐術,則被告楊孟嘉代他人操作期貨保證獲利本
身,顯係被訴詐術內容之一部分,起訴意旨既認被告楊孟嘉
收受投資款項後,確有實際操作期貨交易,是其此部分所成
立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應與被訴詐欺取財罪間,具
有行為局部重合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被告楊孟
嘉就附表一所示王家興等5人、附表二所示蔡銀棟、賴可綺2
人暨另10名投資人所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
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部分,前經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3
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後,由最高法院於113年3月6日以11
2年度台上字第6號判決僅撤銷發回犯罪所得沒收、追徵部分
,其他部分之上訴則予駁回,是被告楊孟嘉上開非法經營期
貨經理事業罪之罪刑即已確定,則本案其被訴詐欺取財罪部
分,依前說明,既與所犯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間,具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為該案罪刑部分之確定
判決效力所及,本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本院不得再加以審究
,應就被告楊孟嘉本案被訴之詐欺取財罪為免訴之諭知。原
判決未察及此,逕就被告楊孟嘉部分為實體判決,依先程序
後實體之法理,尚有未恰,本院爰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楊孟
嘉部分,另為其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
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小刊提起公訴,檢察官康惠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付款日期 付款金額 (單位:新臺幣《下同》) 付款方式 簽訂共同投資協議書內容 簽訂雙方 簽訂日期 約定出資金額 約定獲利及承諾保本 內容 1 王家興 106年10月5日前後 31萬1,250元 現金交付楊孟嘉 甲方:楊孟嘉。 乙方:王家興 106年10月5日 31萬1,25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投資之每月獲利,乙方固定分得獲利40%,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一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311,25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106年11月1日2時17分 24萬9,000元 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王家興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入83萬元,其中24萬9,000元係王家興投資,其餘款項係王家興朋友投資) 甲方:楊孟嘉。 乙方:侯淑月(侯淑月代王家興簽署) 106年11月1日 24萬9,00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投資之每月獲利,乙方固定分得獲利40%,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一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249,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106年11月16日2時57分 8萬3,000元 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方:楊孟嘉。 乙方:王家興 106年11月20日 8萬3,00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投資之每月獲利,乙方固定分得本金之12%,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83,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106年12月28日2時15分 24萬9,000元 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方:楊孟嘉 乙方:侯淑月(侯淑月代王家興簽署) 106年12月25日 24萬9,00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7%),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249,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107年2月23日10時41分(侯淑月所匯) 8萬3,000元 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方:楊孟嘉。 乙方:王家興 107年2月23日 8萬3,00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7%),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83,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107年3月29日前後 16萬6,000元 現金交付楊孟嘉 甲方:楊孟嘉。 乙方:侯淑月(侯淑月代王家興簽署) 107年3月29日 16萬6,00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7%),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166,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107年4月12日前後 8萬3,000元 現金交付楊孟嘉 甲方:楊孟嘉。 乙方:王家興 107年4月12日 8萬3,00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7%),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83,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合計 122萬4,250元 2 侯淑月 106年10月28日6時3分 (王家興元大銀行帳戶轉入) 33萬2,000元 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方:楊孟嘉。 乙方:侯淑月 106年10月26日 33萬2,00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投資之每月獲利,乙方固定分得獲利之40%,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332,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唯獲利部分仍以原本金金額計算」 107年3月29日11時44分 33萬2,000元 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方:楊孟嘉。 乙方:侯淑月 107年3月29日 33萬2,00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7%),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332,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107年5月28日11時44分及107年6月26日16時17分 16萬6,000元及74萬9,000元 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方:楊孟嘉。 乙方:侯淑月 107年5月28日 41萬5,00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7%),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415,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甲方:楊孟嘉。 乙方:侯淑月 107年7月1日 50萬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7%),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500,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合計 157萬9,000元 3 林定達 106年12月22日11時38分 8萬3,000元 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方:楊孟嘉。 乙方:林定達 106年12月21日 8萬3,00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投資之每月獲利,乙方固定分得本金之12%,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83,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106年12月21日 8萬3,000元 現金交付楊孟嘉 甲方:楊孟嘉。 乙方:林定達 106年12月21日 8萬3,00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83,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106年12月21日 8萬3,000元 現金交付楊孟嘉 甲方:楊孟嘉。 乙方:林定達 106年12月21日 8萬3,00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83,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合計 24萬9,000元 4 應尚融 107年11月19日12時31分、 107年11月19日12時35分、 107年11月19日12時36分 10萬元、5萬元、 1萬6,000元 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方:楊孟嘉。 乙方:應尚融 107年11月6日 16萬6,00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4-5%),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16萬6,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合計 16萬6,000元 5 馮泰元 107年11月19日12時32分 24萬9,000元 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方:楊孟嘉。 乙方:馮泰元 107年11月17日商談(共同投資協議書尚未完成簽訂) 24萬9,00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乙方固定獲得每月之部分獲利(口頭約定本金之5%),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合計 24萬9,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付款日期 付款金額 交款方式 簽訂共同投資協議書內容 簽訂雙方 簽訂日期 約定出資金額 約定獲利及承諾保本內容 1 蔡銀棟 107年7月5日11時24分 33萬 2,000元 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方:林欣成。 乙方:蔡銀棟 107年6月22日 33萬 2,00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投資之每月獲利,乙方固定分得本金獲利之10%,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332,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107年7月15日8時59分 5萬元 匯入蔡哲銘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7月19日1時24分 10萬元 匯入蔡哲銘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7月19日1時24分 3萬元 匯入蔡哲銘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7月19日14時8分 66萬 4,000元 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方:楊孟嘉。 乙方:蔡銀棟 107年7月19日 99萬 6,000元 (含107年6月22日共同投資協議書之33萬2,00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投資之每月獲利,乙方固定分得本金獲利之11%,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996,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107年7月30日16時48分 5萬元 匯入蔡哲銘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8月9日20時7分 3萬元 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8月27日13時42分 5萬元 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9月20日14時31分 6萬元 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9月26日9時26分 100萬元 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10月1日20時45分 10萬元 匯入蔡哲銘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計 246萬6,000元 2 賴可綺 107年6月29日0時33分 16萬 6,000元 匯入楊孟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方:林欣成。 乙方:賴可綺 107年8月22日 16萬 6,000元 「甲方承擔全部風險賠償,其投資之每月獲利,乙方固定分得本金獲利之10%,其餘扣除投資相關手續費後,剩餘獲利歸甲方。」、「本合夥投資經營期間為1年期,一年期滿需退還本金166,000元新台幣整。」、「假設投資失利本金虧損,虧損之本金,甲方應於一年約期滿補足即可。」 107年7月15日12時37分 5萬元 匯入蔡哲銘哲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8月12日14時24分 3萬元 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9月20日15時4分 5萬元 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9月20日15時15分 3萬 1,500元 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9月26日7時56分 5萬元 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9月26日8時0分 5萬元 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10月7日0時13分 4萬 3,100元 匯入林欣成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10月8日13時49分 5萬元 匯入林欣成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10月8日13時54分 2,000元 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10月8日15時50分 3萬元 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12月28日5時13分 2萬元 匯入林欣成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計 57萬 2,600元
TPHM-112-金上訴-2-202411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