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01號
上 訴 人 劉宜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宜慶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54,1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TPDV-113-訴-7201-202503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