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441號
原 告 簡玉霞
訴訟代理人 葉千瑞律師
被 告 紀佳君
郭健瑋
陳俊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林翰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紀佳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郭健瑋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陳俊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林翰頡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紀佳君、被告郭健瑋、被告陳俊緯、被告林翰頡
依序分別負擔百分之四、百分之十六、百分之六十三、百分之十
七。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元為被告紀佳君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紀佳君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陸仟元為被告郭健瑋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郭健瑋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陳俊緯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陳俊緯如以新臺幣柒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萬柒仟元為被告林翰頡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林翰頡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陸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一項原請求被告「紀家君」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4萬8,000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0頁),嗣於
本院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姓名為「紀佳君」
(見本院卷第201頁),核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依上開規
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紀佳君、郭健瑋、林翰頡(下與陳俊緯合稱被告,單指
其一逕稱其姓名)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
徵,且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常
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能掩飾他人詐欺犯罪所得財
物,經犯罪集團利用以作為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藉此
躲避警方追查,竟仍基於他人持其金融帳戶以為詐欺犯罪工
具,而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均於不
詳之時間、方式,將其名下各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下合稱系
爭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
容任他人使用其金融帳戶。嗣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
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於111年6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子晴」、「景順
證券-雅萱」向原告施以如附表所示之假投資之詐術,致原
告陷入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系
爭帳戶內,旋即遭轉匯一空,致原告受有共計120萬1,600元
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之,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至四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㈠陳俊緯則以:伊不爭執請求之金額,但沒有拿到這筆錢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紀佳君、郭健瑋、林翰頡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LINE對話紀錄、存簿
匯款紀錄、名間鄉農會匯款回條、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回條、(見本院卷第49至61頁),核屬相符,並有第一商業
銀行鳳山銀行113年10月16日函復郭建瑋基本資料、各類存
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113
年10月24日函復陳俊緯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書、客戶基本資
料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3年10月14日函復林翰頡基本資
料、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17日函復郭建瑋年籍資
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5日函復陳俊緯年籍資料
暨113年度他字第8560號簽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0
月7日函復林翰頡年籍資料、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
15日函復紀佳君之年籍資料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3年12月3
日函復紀佳君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至153
頁、第159頁、第171至173頁)。而紀佳君、郭健瑋、林翰
頡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
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陳俊緯對原告請求金額乙
節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0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
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
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定有明文。又連
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
項所明定。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
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即年息)為5%,民法第229條
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核
紀佳君、郭健瑋、陳俊緯及林翰頡所為構成幫助詐欺之侵權
行為,致原告分別遭受4萬8,000元、20萬元、45萬元及20萬
3,600元之損害,即應就原告所受前開損害與其他對原告為
加害行為之詐欺集團成員負連帶給付之責任,是原告自得依
前揭規定,分別對被告起訴請求全額損害。至陳俊緯雖辯稱
未收到錢云云,惟其提供系爭帳戶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使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得以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本件詐欺
所得之去向,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屬原告遭受詐欺
款項損害之共同原因,自應與詐騙集團成員成立共同侵權行
為,則其不論有無分得款項,原告均得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
規定,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即陳俊緯請求賠償全部款項,
是其前揭所辯,委無可採。又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屬於金錢債務,且未定清償期限,其請求加計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紀佳君自113年12月25日起,郭健瑋
自113年12月24日起,陳俊緯自114年1月4日起,林翰頡自11
4年1月5日起(見本院卷第181至187頁),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分別請求紀佳君、郭健瑋、陳俊緯及林翰頡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紀佳君自
113年12月25日、郭健瑋自113年12月24日、陳俊緯自114年1
月4日及林翰頡自114年1月5日起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均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90條第2項、第
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編號 被告 詐騙方式 匯入銀行帳戶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款日期 (民國) 1 紀佳君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底,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子晴」向原告佯稱「一個月的 服務時間相當於是2萬多的價錢服務在老師的指導 下4個月的收益絕對可以讓你的收益翻一番」、「100 %的收益是沒有問題的需要玉霞姐的配合只要妳的執行力足夠好就可以達到上半年的會員客戶基本上都賺到這麼多錢」、「玉霞姐匯款的時候記得1.備註欄空白就好2.如果臨櫃詢問用途,可以說裝潢 款或者其他用途這樣到帳更快今天辦理完子晴就能夠加急為您辦理會員ID」、「玉霞姐名額也給妳申請下來了辦理三個月可以贈送一個月優惠下來了你現在方便了嗎」指示原告匯款4萬8000元至紀家君之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000000000000 4萬8,000 111年8月1日 2 郭健瑋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景順-雅萱」向原告佯稱,需使用信用資金帳戶作為中轉,且前開中轉帳戶之信 用資金帳戶在金管會均有備註,需先將資金匯入至信用金帳戶,進行資金審查後始將款項匯入原告之綜合交易戶;更進一步表示,第一,面對臨櫃人員詢問資金用途,請不要告知是用來投資,否則會調查資金, 並有可能會限制存款,第二,勿於匯款單之憊註欄做任何註記,入賬才不會遲延,系統才會更快入帳。LINE暱稱「景順-雅萱」對原告施以前開話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誤認匯款經過系統審查後就會匯入自己之交易帳戶,並依LINE暱稱「景順-雅萱」之指示將款項匯款20萬元至郭健璋之帳戶,並指示原告人向櫃台行員表示資金用途為「裝潢款」,以避免櫃臺行員對原告示警進而攔阻。 第一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7)0000000000 20萬 111年9月8日 3 陳俊緯 ⑴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子晴」向原告施以詐術佯稱,「上次抽籤 的6592A明天就會有中籤結果請注意關注喔」、「中籤出來會扣款的如果中超了需要補齊資金資金越多中的越多資金越少資金的也少」、「那你跟雅萱小姐去講25萬匯」,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並依照LINE暱稱「景順雅萱」之指示,匯款25萬元至LINE暱稱「景順-雅萱」指定之上開帳戶,並要求原告勿向銀行櫃檯行員表示匯款理由為「批發貨品」,請不要講投資,避免訊息的洩漏,原告因尚有年紀、種田為業且教育智識程度不高,LINE暱稱「景順-雅萱」以「系爭款項乃藉由匯款至指定帳戶,經系統審核後,系爭金額將自動撥款至原告之個人帳戶」等話術施以詐術,原告遂因此陷於錯誤,不疑有他,依其指示交付金錢以匯款方式,以原告配偶林印章先生民間鄉農會帳戶匯款25萬元至LINE暱稱「景順-雅萱」指定之陳俊緯帳戶。 ⑵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子晴」向原告佯稱「我們就用100萬的本金去賺到100萬的利潤」、「我可以幫你先預約佔用景順證券的信用金,增加50萬的份額,帳戶總金達到100萬」、「當然會賺,這是穩拿的利潤,我已經跟玉霞姐保證過了」、「我幫你預約50萬的競標股份額,明天可以拿到利潤,我們補齊佔用景順證券的信用金即可,然後到時候分成申請28」、「2230泰茂目前市價是36元我們拿到的低價籌碼是29.3元收益達25%目前份額有限,您要預約多少呢」、「這次25%的利潤明天可拿到,我們可先預約」、「你可以拿少一點,一張我們賺8000元,20張我們可以賺到160000元」「我先預約好,預約50萬的份額,價位是29.3元」、「一張我們可以賺7000元左右一共可以預約17張」,以前開話術施以詐術使原告陷於錯誤,誤信購入泰茂股票,並以匯款方式交付金錢,於111年9月20日,匯款50萬元至陳俊緯帳戶。 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行 000000000000 25萬 111年9月16日 50萬 111年9月20日 4 林翰頡 因LINE暱稱「景順-雅萱」於民國111年9月25日向原告佯稱,若欲取回款項,需先繳納結清分成20%金額20萬3600元,LINE暱稱「景順-雅萱」並向原告佯稱先前投入之資金已獲利潤101萬8050元,原告因此陷於錯誤,遂於翌日即9月26日至銀行匯款20萬3600元至林翰領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000000000000 20萬3,600 111年9月26日
TPDV-113-訴-4441-20250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