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613號
聲 請 人 林子鈺即游淑惠律師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請求游淑惠律師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曾榮信遺產之報酬及必
要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曾榮信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是以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產管理人
所付出之勞力、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考量而為適當之酌定,
且關於遺產報酬金額為本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
之拘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游淑惠律師前經鈞院以105年度司繼字
第111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曾榮信之遺產管理人,因被繼
承人游淑惠律師已因意外離世,無法行使遺產管理人職務,
聲請人為游淑惠律師之繼承人,代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
酬。另游淑惠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已為之管理事務有
有編製遺產清冊並完成遺產稅申報、而公示催告已於民國(
下同)106年12月1日公告期滿,目前僅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債權外,無其他債務關係;又本件因管理遺產
已支出之必要出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125元(含公示催
告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及本件程序費用1,000),爰依法請
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
116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原遺產管理人游淑惠律師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曾榮信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05年度司
家催字第171號民事裁定及執行事務明細表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情
,游淑惠律師已無法行使遺產管理人職務,聲請人為遺產管
理人游淑惠律師之繼承人,其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
,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上開事證,認游淑惠律師
任遺產管理人期間歷時多年,考量遺產管理人所列管理內容
多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調查並製作遺產清冊
、收受債權人之債權申報通知等相關事務,另斟酌被繼承人
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需另行選任其他遺產管理人續
行處理,再評估原遺產管理人游淑惠律師所管理之遺產價值
、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
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酌定本件遺
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為10,000元及遺產管理人代墊之必要費
用部分1,125元,合計為11,125元,應屬適當,另聲請公示
催告及本件裁定報酬程序費用共新台幣1,500元(聲請人誤
載為2,000元),已於本院裁定主文中敘明由被繼承人遺產
負擔並已確定其數額,故不予重複列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TNDV-113-司繼-2613-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