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林進速
被 告 林錫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2萬4500元(面積595㎡×71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9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CHDV-114-補-158-20250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