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白素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美好基督教會捐助章程第7條准予變更如
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美好基
督教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2年10月24日經臺南市
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
案(登記簿第11冊第1頁第132號),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
第7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下稱捐助
章程)計2條(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
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
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
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依民
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
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7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
人登記證書為證,並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14年2月
6日南市民宗字第1140183286號函文予以備查,是其中有關
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
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關於此
部分捐助章程條文變更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捐助章程第8條之修改,經核並非第7屆第4次董事會之討
論提案,且未經決議修改,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決議修改捐
助章程第8條之會議紀錄,是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
條文部分,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美好基督教會捐助章程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七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二任。 第七條 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董事會應在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召開信徒大會選舉下屆董事後,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辦變更登記。 第八條 董事會應在董事任期屆滿前召開信徒大會選舉下屆董事後,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申辦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