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
原 告 陳文章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鄭安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合作金庫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持系爭債權憑證,對訴
外人范錦桃聲請強制執行,並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
第897號民事大法庭裁定理由,向本院聲請就范錦桃對第三
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已得請領之
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等債權為強制執行,經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113年1
月17日以北院英113司執辛5362字第1134006002號執行命令
,禁止范錦桃收取對新光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
,嗣經新光人壽於113年03月20日陳報扣得以范錦桃為要保
人之系爭13筆保險契約(詳附表,下稱系爭保單)。
㈡系爭保單係原告於80年間,委託其妻范錦桃辦理,原告從80
年8月3日起至91年9月3日止,分別以原告、范錦桃、長女陳
愷筠、次女陳賓信以及長男陳梁熙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
計向新光人壽業務人員黃美麗投保附表編號1至編號10之保
險契約。嗣因黃美麗身體狀況不佳,改由其子黃明國擔任新
光人壽保險業務員,原告向其投保附表編號11至編號13之保
險契約。
㈢因原告才是系爭保單之實質要保人。且原告與范錦桃間之借
名契約合法有效。原告已終止該借名契約,系爭保單既經原
告終止借名契約,范錦桃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
價值之權利,自應歸屬原告所有,自得排除被告對於系爭保
險契約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
㈣另依據民法第312條規定,主張原告有排除系爭執行程序之
權利。故原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本件第三
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362號兩造間
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㈤並聲明: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及民法第312條之規定均
不足以排除系爭執行程序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
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
15條定有明文。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
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
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30號
判決要旨參照。次按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
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
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
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此有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查原告雖主張系爭保單應係伊借名登記予范錦桃名下,是系
爭保單非屬范錦桃之責任財產,惟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
旨,原告有關伊與范錦桃間就系爭保單存有借名登記關係之
主張,縱為真實,仍僅係原告與范錦桃間之內部約定,尚不
足影響范錦桃係系爭保單要保人之客觀事實,自難據以認定
原告就系爭保單具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又原告主張
民法第312條之規定亦不足以排除系爭執行程序。從而,原
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執
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附表
編號 要保人 被保人 保單號碼 起保日期 保單種類 保單年期 保單狀況 幣別 截至113/2/27之預估解約金 1 范錦桃 范錦桃 ARYA296290 80年8月3日 新光人壽安佳增值終身還本壽險 20 繳費期滿/半年繳 新臺幣 888,906元 2 范錦桃 陳文章 ARYA297100 80年8月3日 新光人壽安佳增值終身還本壽險 20 繳費期滿/半年繳/有附約 新臺幣 919,749元 3 范錦桃 陳賓信 A3AI075340 80年8月6日 新光人壽金寶貝終身還本壽險 15 繳費期滿/半年繳 新臺幣 179,978元 4 范錦桃 陳愷筠 A3AI075950 80年8月6日 新光人壽金寶貝終身還本壽險 15 繳費期滿/半年繳 新臺幣 180,012元 5 范錦桃 范錦桃 A6B0000000 85年5月2日 新光人壽長安終身壽險 20 繳費期滿 新臺幣 835,037元 6 范錦桃 陳梁熙 A5AA807100 86年9月15日 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 10 繳費期滿 新臺幣 91,763元 7 范錦桃 陳愷筠 AECA090770 88年12月24日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 20 繳費期滿 新臺幣 480,831元 8 范錦桃 陳梁熙 AECA090890 88年12月24日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 20 繳費期滿 新臺幣 468,281元 9 范錦桃 陳賓信 AECA090900 88年12月24日 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 20 繳費期滿 新臺幣 476,397元 10 范錦桃 陳梁熙 ANEA162210 91年9月3日 新光人壽全意終身還本保險 20 繳費期滿 新臺幣 1,043,902元 11 范錦桃 范錦桃 0000000000 106年3月30日 新光人壽澳富旺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1 繳費期滿 澳幣 35,840.14元 12 范錦桃 陳梁熙 0000000000 106年6月17日 新光人壽美富添壽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10 正常繳費件 美元 31,347.32元 13 范錦桃 陳梁熙 0000000000 108年6月6日 新光人壽美利好鑽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 2 繳費期滿 美元 66,574.67元 合計:9,441,623元
TPDV-113-重訴-1261-20250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