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信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539號、11
3年度偵字第45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6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信義(已歿)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
27日以113年度偵字第451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
表編號1、2、4至6所示制式子彈2顆、制式彈殼1顆、非制式
彈殼23顆及非制式子彈48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彈
保字第74號),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彈藥, 係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彈藥,指前
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
之各類炸彈、爆裂物。前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
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
、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盧信義前於111年11月8日死亡,經其妻舅林銘鋆於113年
6月12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被告住所,協助整理
遺物之際,發現藏放如附表所示原始子彈共76顆,隨即報警
處理,經警到場加以扣案,業經證人林銘鋆於警詢時證述明
確【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5121號偵查卷宗
(下稱偵卷)第29-30頁】,且有職務報告書1紙、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13年8月1日刑理字第1136082085號鑑定書1份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清冊
1份、現場位置圖1張、現場暨扣案子彈照片、內政部警政署
刑案資訊系統摘要表、全戶除戶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
17、19-21、31-35、39、39-47、51、53、55、65-66頁),
復有如附表所示子彈及彈殼扣案可資證明;又因被告業已死
亡,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
有子彈罪嫌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字第451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5205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
卷供參(見偵卷第67頁),足認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原始子彈,前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鑑定結果,其中就本件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制式子彈3
顆部分,認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
發,認具殺傷力(試射子彈即如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又扣
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非制式子彈71顆部分,認均係非制式
散彈,由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換裝金屬彈丸而成,採樣24
顆試射,23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已擊發子彈即如附表
編號4所示部分);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無法擊發子
彈即如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113年8月1日刑理字第1136082085號鑑定書1份、扣押物
照片4張附卷足憑(見偵卷第61-63、65-66頁),足認扣案如
附表編號1、2、4及6所示原始子彈,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彈藥,核屬違禁物,按諸前揭說明
,爰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6所示子彈,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之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及4所示制式彈殼1顆及非制式彈殼23顆,
前經試射鑑驗雖具有殺傷力,然因試射後僅餘彈殼,已失其
子彈之結構及性能而不具殺傷力,喪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即
均不屬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所列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
字第2503號、78年度台上字第3610號、77年度台上字第461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如附表編號3及5所示制式子彈2顆及非
制式子彈1顆,前經鑑定結果認前者不具彈丸,認不具殺傷
力,後者無法擊發,認亦不具殺傷力,自均非屬槍砲彈藥刀
械條例所列違禁物,故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規定,就如附表編號2、4及5所示扣案物併同聲請宣告
沒收,容有未當,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
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持有人 備註 1 制式子彈(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 2顆 盧信義 見偵卷第55頁,編號1。 2 制式彈殼(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 1顆 盧信義 見偵卷第55頁,編號2。 3 制式子彈(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 2顆 盧信義 見偵卷第55頁,編號3。 4 非制式彈殼(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 23顆 盧信義 見偵卷第55頁,編號4。 5 非制式子彈(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 1顆 盧信義 見偵卷第55頁,編號5。 6 非制式子彈(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 47顆 盧信義 見偵卷第55頁,編號5。
TCDM-113-單禁沒-803-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