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4年2月1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接獲案妹死亡通報,通報內容為
母親C(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一人在家照顧A與
案妹,三人皆在房間,母親C及案妹在睡覺,案妹睡嬰兒床
,因A平時很好動,大約上午10時30分許,母親C未聽見A的
聲音,且已接近案妹喝奶時間卻未聽見案妹哭鬧,母親C是
起床查看,接近喝奶時間,C起床查看,見兒童A拿枕頭棉被
蓋住其妹臉部,C趕緊抱起A之妹,但A之妹已無呼吸心跳,A
之父親D(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當時於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報到,接獲C之電話要C將A之妹送醫,但仍宣
告不治,醫師診斷A之妹身體無外傷,聲請人評估C、D親職
功能不彰,親屬照顧資源有限,兒童A未獲適當照顧,遂於1
08年11月14日17時40分緊急安置A,經鈞院裁定准予繼續、
延長安置在案。
㈡兒童A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寄養服務概況如下:
⒈生活適應:A上一季有情緒行為不穩定狀況,協助連結陪伴
人力,寄養媽媽回饋除了可以消耗A的精神和體力外,自
己的照顧壓力也獲得很大的舒緩。寄媽陪同A一起討論執
行家庭記點制度量表,以幫助A增強守規矩的動機,漸改
善A在校打人推人的動作,A已經知道累積點數可以換取自
己喜歡的禮物,目前配合度高且願意遵守。每晚睡前寄媽
會陪同A說故事或複習注音,增強A的語文能力並給予A足
夠的安全感,A能在晚間九點前入睡。
⒉身心狀況:每週一次在諮商所進行遊戲治療,治療前45分
鐘心理師會先與寄媽會談,以了解A在寄家和學校的狀況
,A遊戲治療時間約40分鐘,心理師表示A較無法體會及察
覺他人的感受,故常有攻擊行為,持續配合諮商療程協助
A學習辨識他人感受。A每月穩定於屏基身心科回診,最近
一次10月30日回診,醫師看A在校的行為紀錄表評估A自閉
越趨明顯,故藥物稍有調整,並建議使及立他用圖像式的
方式以幫助A更專注上課
⒊就學狀況:A6歲,就讀小一,在學習上持續進步中,但在
人際互動上常與同學有衝突,學校9月20日召開IEP,學校
協助A連結資源班課程,並申請助理員老師,協助A課程學
習及下課陪伴,專輔老師也安排A每週一次會談了解A在校
適應狀況。
㈢A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概況如下:A於5月24至
26日及6月28至29日返家團聚回寄家時,評估情緒相當不穩
定,已影響生活作息及就學學習,故暫緩返家團聚。聲請人
主責與家處社工於113年8月30日進行家訪,案祖父B、案父A
及親屬在場,案祖父B表示因自身身體狀況及找不到替代照
顧者,故無法繼續照顧A,同意停親改縣長監護,本府9月14
日召開團體決策會議討論A後續照顧議題,案祖父B未到,電
話連繫多通未接。
㈣綜上評估,A由B監護,B現況尚無足夠能力照顧A,且支持系
統薄弱,沒有其他替代照顧者,A返家仍有照顧風險。爰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
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
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
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
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
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
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
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
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
、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
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
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
;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99
號裁定、113年度屏東縣兒少保護個案家庭復原暨結束安置
追蹤輔導安置評估報告、台灣世界展望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
寄養服務寄養個案摘要報告、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
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爰審酌祖父B現況尚無足夠能
力照顧A,且支持系統薄弱,沒有其他替代照顧者,經專業
社工評估A返家仍有照顧風險,為確保兒童A之人身安全,並
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且祖父B亦同
意延長安置。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附件
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281號) A 丙○○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00號 (現安置中) B 丁○○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C 戊○○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D 乙○○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號
PTDV-113-護-281-20241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