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家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家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該案經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40條第2項及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
84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4年1月3日因無繼續施
用傾向出所,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9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二)被告於前開案件遭查獲時經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
,結果確含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等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仁武分局大樹所扣押物品目錄表、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138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存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
係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
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均應與毒品整體同視,
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717公克,檢驗前淨重0.416公克,檢驗後淨重0.406公克
CTDM-114-單禁沒-49-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