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687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佳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佳琳對於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南港區
及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TCDV-113-司執-206873-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