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楊英仁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孜育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十四人公
法定代理人 楊淑均
被 告 朱堂松
羅憲忠
羅森益
陳阿絨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童瑞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967,200元。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祭祀公業十四人公之派下員,坐落臺
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登記
為被告祭祀公業十四人公所有,嗣未經包含原告在內之派下
員同意,竟如附表一、二所示依序移轉登記至被告童綜合醫
療社團法人名下,系爭土地就如附表一、二所示移轉登記之
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均為無效。爰依民法第767條、第828條
、第821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之規定,請求各被
告塗銷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移轉登記,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最終目的在於回復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予被告祭祀公
業十四人公,其經濟目的同一,應僅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
,而依原告所提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資料,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67,200元【計算式:(48
6地號土地面積1,424㎡+486-1地號土地面積180㎡)×公告土地
現值21,800元/㎡=34,967,2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附表:
編號 登記日期 (民國) 收件字號 登記原因 異動別 被告 1 106年3月2日 106年普登字第018590號 買賣 刪除 羅憲忠 新增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2 107年2月13日 107年清普登字第019310號 買賣 刪除 陳阿絨 修改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3 108年3月5日 108年清普登字第024730號 贈與 修改 朱堂松 修改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4 108年3月5日 108年清普登字第024740號 贈與 修改 羅森益 修改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5 108年3月14日 108年清普登字第027990號 贈與 刪除 朱堂松 修改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6 108年3月14日 108年清普登字第028000號 贈與 刪除 羅森益 修改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附表二:
編號 登記日期 (民國) 收件字號 登記原因 異動別 被告 1 104年1月12日 103年永登字第001650號 買賣 刪除 祭祀公業十四人公 新增 朱堂松 新增 羅憲忠 新增 羅森益 新增 陳阿絨
TCDV-114-重訴-42-20250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