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657號
原 告 郭紜漪
被 告 A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如附件)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母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如附件)
A父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如附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均設籍於臺
北市北投區,有本院依職權查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訟
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CHEV-113-彰小-657-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