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佩怡
相 對 人 陳柏青
康弘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馳晶公
司)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至111年10月4日期間,陸續向聲請
人借款4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
,相對人康弘昇並於111年10月3日簽立保證書予聲請人,保
證就馳晶公司對聲請人之債務以本金3,000萬元為限額負連
帶清償責任。惟馳晶公司自113年8月2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欠聲請人系爭借款本金732萬5,887元及利息、違約金
,詎康弘昇竟於113年6月18日以配偶贈與為原因,將名下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柏
青,上開系爭房地贈與行為已害及聲請人之債權,而聲請人
撤銷系爭房地贈與行為及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
求,恐因系爭房地現況變更,而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乙
類第一期登錄債券供擔保,請求准相對人就系爭房地不得為
轉讓、設定抵押權、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
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
2條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
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
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
533條前段準用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基此,
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釋明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二者缺
一不可。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未予釋明,僅陳
明願供擔保請為假處分,法院自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處分之
裁定。至所謂釋明則係指當事人應提出可供法院得即時進行
調查之證據,並使法院形成薄弱心證而相信大概如此而言。
三、經查:
㈠就假處分之請求部分,聲請人主張馳晶公司向其借貸系爭借
款,迄今尚有本金732萬5,88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
康弘昇於本金3,000萬元限額內對系爭借款債務負連帶保證
責任;又康弘昇於113年6月18日將其名下系爭房地贈與並移
轉登記予陳柏青,聲請人得請求撤銷系爭房地贈與行為及塗
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
戶授信明細查詢單、保證書、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21、25、27、29-32頁),堪認聲
請人已就本件假處分之請求為釋明。
㈡關於假處分之原因,聲請人僅泛稱其撤銷系爭房地贈與行為
及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恐因系爭房地現狀
變更,而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等語(見本院卷第7頁),惟
均未就系爭房地有何現狀變更情事,提出具體事證予以釋明
。況聲請人自承馳晶公司係自113年8月23日起始未依約清償
系爭借款,而康弘昇早於同年6月3日即將系爭房地贈與登記
予陳柏青,此情有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43-49頁);再參諸本院職權調閱之康弘昇112年
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見本院卷卷末彌封證物
袋),上載康弘昇當年度所得為360萬5,000元、財產總額為
1,313萬3,698元(不含系爭房地價值),可見其現存財產與
聲請人主張之系爭借款本金732萬5,887元及利息、違約金債
務,並無相差懸殊或顯然不足清償債務等情形,據此,難認
康弘昇將系爭房地贈與登記予陳柏青之行為,與康弘昇所承
擔之系爭借款連帶保證債務有何相關性,更無從憑此進一步
臆測相對人有再行處分系爭房地之意圖,致系爭房地將現狀
變更,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自難認聲請
人對於假處分之原因已為釋明。
㈢從而,聲請人未就本件假處分之原因予以釋明,而非釋明有
所不足,則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及說明,縱聲請人陳明願供擔
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是聲請人所為本件假
處分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附表:
編號 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一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萬分之144 二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萬分之144 三 高雄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3樓之3,含共有部分同段20595建號權利範圍1萬分之166)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