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昱豪
代 理 人 林忠儀律師
相 對 人 陳筱婷
兼 上一人
輔 助 人 陳昱瑋
相 對 人 陳琯憲
監 護 人 陳昱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陸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8,849,21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聲請
人應繼分1/4=8,849,2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5,045元,扣除已繳39,174元,尚須補繳65,871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成功段182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88.30㎡ 陽台: 11.67㎡ 總面積: 99.97㎡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房地同路同巷10號4樓屋齡、面積相仿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89,869元。(計算式:89,869×99.97=8,984,2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8,984,204元 2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005㎡ 2/15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土地同段181地號(位於同為中港西路120巷)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84,700元(計算式:84,700×2,005×2/15=22,643,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2,643,133元 3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 1,469㎡ 190/12500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左列土地同段72地號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57,208元(計算式:57,208×1,469×190/12500=1,277,3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277,386元 4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2/15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 1,489,700元 5 陽信銀行存款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6元 6 五股區農會成州分部 92,346元 7 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910,074元 總價 35,396,849元
PCDV-114-家補-33-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