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1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秀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判決(113
年度金訴字第2179號)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
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所載匯款或轉匯時間之年份「110年」(
即附表引號標註之年份),均應更正為「111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上開記載,係文字之顯然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匯款至第一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轉匯至第二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轉匯至第三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轉匯至第四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轉匯第五層帳戶之時間、金額 「110年」10月6日11時16分,匯款20萬元至林鄰發(原名:林延輯,所涉詐欺犯嫌,另案偵辦)名下之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層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27分許、28分許,自左列第一層帳戶轉匯各60萬元、68萬元至方玟玲(所涉詐欺犯嫌,另案偵辦)名下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二層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許,自左列第二層帳戶轉匯各809,000元、688,000元至徐志豪(所涉詐欺犯嫌,另案偵辦)名下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三層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29分許,自左列第三層帳戶轉匯1,497,000元至鍾秀莉名下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四層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42分許,自左列第四層帳戶轉匯140萬元至鍾秀莉名下之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五層帳戶)
TCDM-113-金訴-2179-202502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