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57號
原 告 許慶華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韓伯霖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韓伯霖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67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本件請求被告賠償之部分,自應依首
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CTDM-113-附民-357-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