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性自主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6號
聲 明 人 彭○○(代號3345-105177A,真實姓名年籍祥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
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
8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416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
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彭○○(代號0000-000000A,名字詳卷
)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
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
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興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TPSM-114-台聲-26-20250220-1